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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

2020-06-04张卫彬朱永倩

太平洋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共同体命运

张卫彬 朱永倩

(1.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晚近以来,人类在世界海洋的活动呈指数级增长。(1)Marjo Vierros, “Global Marine Governance and Oceans Management for the Achievement of SDG 14”, United Nations Chronicle, Vol. 54, No. 1, 2017, p.66.然而,由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缺乏全球性的统筹治理体系,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需要各国的积极参与、共同治理。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全球多边海洋治理活动,这也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应然要义。2016年9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联合国总部主持召开“可持续发展目标:共同努力改造我们的世界——中国主张”座谈会,并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2017年6月,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海洋可持续发展大会上率先提出了“构建蓝色伙伴关系”“大力发展蓝色经济”“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三大倡议,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和均衡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2019年4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军成立70周年之际,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无疑,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思想在海洋领域的生动体现。可以预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势必成为今后中国处理海洋问题、发展海洋经济、进行海洋治理的指导性思想,也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应当说,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必由之路,全球海洋治理是国际社会应对海洋问题的整体方案与积极努力,(2)傅梦孜、陈旸 :“对新时期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思考”,《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11期,第46页。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政府均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建设者和维护者”,(3)杨薇、孔昊 :“基于全球海洋治理的我国蓝色经济发展”,《海洋开发与管理》,2019年第2期,第33页。理性分析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及治理现状,共同构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多边治理体系,不仅是实现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目标的关键所在。

一、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之必要性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心逐渐由陆地转向海洋。海洋是地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重要来源。然而,近几十年来,海洋健康状况的日益下降对人类的生活及经济造成了严重后果,因而加强全球治理,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1.1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形势日趋严峻

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源自人类对海洋生态施加的各种压力,海洋垃圾倾倒是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首要原因。以中国为例,对比2016—2018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公报》的相关数据,(4)“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hjzl/shj/jagb/,访问时间:2019年12月9日。虽然中国近几年加大了沿海岸水域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但由于无法控制陆基污染源的排放总量,海洋生态环境总体状况仍不容乐观(参见表1)。

表1 中国2016—2018年近海岸水域状况分析

资料来源 :“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hjzl/shj/jagb/,访问时间:2019年12月9日。

值得强调的是,近些年来,塑料垃圾无节制倾倒形势尤为严峻。依据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2016年1月发布的“第一次全球海洋综合评估”(以下简称《评估》)中相关学者于2015年的统计,2010年192个沿海国家产生了2.75亿吨塑料垃圾,其中480万吨到1 270万吨塑料垃圾进入了海洋。(5)“ First Global Integrated Marine Assessment (First World Ocean Assessment)”, UN, 2016, https://www.un.org/Depts/los/global_reporting/WOA_RPROC/Chapter_25.pdf, 访问时间:2019年4月26日。由于塑料垃圾的难降解性和吸附性,塑料垃圾和微塑料对于海洋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几乎是不可逆的。2017年6月,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计划”将防止或减少塑料、微塑料及其他废弃物的排放写入议程,各国家和地区积极响应,纷纷为抵制海洋垃圾污染特别是塑料污染而采取行动。尤其是在2019年4月29日至5月10日举行的《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四次会议期间,各国政府修订了《巴塞尔公约》,将塑料废物纳入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这将使全球塑料废物贸易更加透明并更有效地对其监管,同时确保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更加安全。与此同时,确立新的塑料废物伙伴关系,以调动商业、政府、学术和民间社会的资源、利益和专门知识,协助执行新措施,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支持方案,包括工具、最佳规范、技术和财政援助等。(6)“Overview of Basel Convention”, Basel Convention, 2019, http://www.basel.int/Implementation/MarinePlasticLitterandMicroplastics/Overview/tabid/6068/Default.aspx, 访问时间:2020年3月17日。无疑,此举将有利于实现对海洋塑料垃圾的有效控制,进而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

与此同时,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亦为海洋生态环境受损的重要表征之一。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持全人类生存所依赖的生命网络系统至关重要。(7)“Biodiversity Is Life, Biodiversity Is Our Life”, UN, 2010,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I10/002/28/IMG/I1000228.pdf?OpenElement, 访问时间:2019年4月27日。目前,全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仅有“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而有很必要的措施”之表述,并未提及“海洋生物多样性”,而《生物多样性公约》则因为其过分的“确权”色彩以及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阙漏而饱受诟病。如有的学者认为,(8)金永明 :“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第13页。由于20世纪90年代各个国家并未意识到保护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必要,因而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并无相关的具体措施和保护制度。相关制度的缺失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国对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开发,进而加剧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联合国大会于2015年9月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第十四项目标列举了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其中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1.2 全球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需求

全球治理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 Rosenau)于1992年提出,他认为全球治理是一种没有国家中心的治理状态,是不存在统治的治理概念。(9)[美]詹姆斯N·罗西瑙著,张胜军、刘小林译 :《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现在通常认为,全球治理指的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解决全球性的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10)俞可平 :“论全球化与国家主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1期,第10页。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与欧洲一直企图塑造体现西方价值观和利益的国际秩序,但随着经济发展与国际形势的转变,西方主导的全球治理缺少价值共识及基本遵循,同时也证明西方新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生态价值观存在严重的伦理悖论。(11)耿步健、沈丹丹 :“论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及其价值基础”,《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13页。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化进程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信息社会化的新时代,人类已经进入到一个高度相互依存的社会当中。(12)南丽军、王可亦 :“全球治理的中国智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探讨》,2019年第1期,第25页。全球化的扩展与全球海洋问题的频发等现实因素推动了全球治理的嬗变。(13)王琪、崔野 :“将全球治理引入海洋领域——论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问题与我国的应对策略”,《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6期,第17页。由此,构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全球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由于海洋的一体性、流动性以及海洋边界的模糊性,使得各国在治理管辖范围内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时,难以预防来自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流动性污染。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解决海洋生态环境加速退化问题,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区域性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计划应运而生,如中国参与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中国—欧盟蓝色年”及行动、东北亚行动计划、以联合国环境署的区域海计划为基础的《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保护南太平洋区域自然资源环境公约》等,均为实现双边或多边海上合作、共同保护海洋生态关系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其次,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前提是全球化的扩张。各国意识到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需要国际社会采取共同或相互协调的行动来解决。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之构建的关键在于各主权国家的联合和海洋治理权力的授予,其本质在于各主权国家界限的超越,而全球治理理论能够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界限,符合超国家层面的特点,也是与传统治理理论的最大区别。

最后,全球海洋问题的频发以及相关事件的跨国性,使得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成为现实必要。从1978年“卡迪兹(Cadiz)号”油轮事件到1979年墨西哥湾井喷事件,再到2011年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这些海洋污染事件的规模之大、波及海域之广、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程度之深、产生的国际影响之剧烈都令国际社会为之震撼。尤其是2018年1月发生在中国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的巴拿马籍油船“桑吉”(Sanchi)轮碰撞燃爆事故,数十万吨凝析油发生泄漏,事故海域油膜覆盖面积总计达1 706平方千米。(1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18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9年5月,第41页,http://hys.mee.gov.cn/dtxx/201905/P020190529532197736567.pdf,访问时间:2019年12月11日。该事故造成附近水域海水质量在短时间内迅速下降,并将对周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数十年的长期影响。由此可见,全球海洋问题的频发已经深刻影响了相关海域的水体质量与生物安全,在海洋污染物危害出现全球化趋势的国际背景之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全球性体系构建显得刻不容缓。

二、海洋生态环境现有治理体系评析

鉴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每况愈下,国际社会为了避免“公域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15)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Vol. 162, No. 3859, 1968, pp.1243-1248.尝试从制度设计和法理等层面建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旨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2.1 现有的治理体系

(1)国际治理体系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治理的大宪章,该公约明确规定各国都有保护与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在过去的近40年里,国际海底管理局为海底开发活动以及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章做了大量的工作。除国际海底管理局之外,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国际组织还包括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环境署、国际海事组织等。其中,联合国大会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会议通过的系列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文件。(16)近年来,影响较大、讨论范围较为广泛的联合国大会决议主要包括,2015年9月通过的第A/RES/70/1号决议《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2017年 6 月通过的第71/312号决议《我们的海洋、我们的未来:行动呼吁》。“Resolution Adop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6 July 2017”, UN, 2017, https://undocs.org/en/A/RES/71/312, 访问时间:2019年4月20日。在联合国环境署的倡导下,通过了一系列重要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物种迁徙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奠定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基础。在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51项国际航运管理条约中,有23项直接与环境有关。(17)“IMO and the Environment”, IMO, 2011, pp.4-5, http://www.imo.org/en/OurWork/Environment/Documents/IMO%20and%20the%20Environment%202011.pdf, 访问时间:2019年4月26日。虽然现有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治理体系,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实现了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但是仍然呈现碎片化,难以有效满足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

(2)单边、双边和区域治理体系

单边治理体系主要指各国的自主治理,治理范围多局限于领海、毗连区以及专属经济区。例如,中国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治理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国内立法(如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资源开发配套条例)、扩大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实施重大治理项目等。(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2018年12月1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5/201812/t20181201_676865.html。双边治理体系主要建立在国家间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区域或全球海洋环境的恶化问题而形成的国家间网格体系。如2019年3月,中国与法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共同维护多边主义、完善全球治理的联合声明》,双方共达成37项共识,其中3项内容涉海,具体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的防治等。(19)“共同维护多边主义、完善全球治理‘中法联合声明’多项涉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19年3月29日,http://www.mnr.gov.cn/dt/ywbb/201903/t20190329_2403369.html。

通常,区域治理体系主要是指某一区域内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其他主体共同对区域内事务进行管理的体系。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区域治理体系主要以联合国环境署的区域海计划为蓝本,旨在通过全球海洋区域化治理实现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回顾历史,1974年开始的区域海计划是联合国环境署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截至2016年,区域海项目已经有143个国家参加由联合国环境署主办的18个区域海计划,(20)Global Law Association,“Regional Seas Programmes Covering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s”, Global Environmental Law Annual, Vol.25, 2018, pp.5-28; “Regional Seas Programme”, UNSDGKP, https://sustainabledevelopment.un.org/partnership/?p=7399, 访问时间:2019年4月16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海洋可再生能源的调控和保护能力。此外,为了加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利用,2002年,联合国大会呼吁“发展各种方法和工具,包括生态系统方法,建立符合国际法并以科学知识为基础的海洋保护区”(第57/141号决议),(21)桂静、范晓婷、王琦 :“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的现状及对策分析”,《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第194-195页。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设立海洋保护区,如地中海派拉格斯海洋保护区、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大西洋公海海洋保护区网络、罗斯海地区海洋保护区等。(22)邢望望 :“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界定”,《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2期,第59-64页。

鉴于以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主体的单边、双边和区域治理体系仍不足以应对海洋生态的巨变,特别是全球治理问题存在广泛性和复杂性,文森特·奥斯特洛姆夫妇(Vincent Ostrom and Elinor Ostrom)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成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的热门理论。该理论是基于经济学理论所设计出的一种治理理论,意味着政府、市场的共同参与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多中心治理理论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利用经济视角综合分析了在解决问题时应当考虑的社会整体价值导向和合作优势。围绕多中心治理理论,国内学者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一系列专题研究。如郑建明、刘天佐认为应采纳“多中心治理理论”,以政府治理为主,通过市场、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进行治理,进而建立多元主体治理体系,从而实现对中国渤海海湾的海洋生态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与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郑苗壮等学者则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对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关键在于完善制度设计,协同政府、企业的共同治理。沈满洪指出,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可能面临治理失灵风险,因而需要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由“单中心治理”转向“多中心治理”模式,从而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与保护制度的耦合。

2.2 不足之处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问题需要联动国际社会一致合作与行动,构建全球海洋生态治理体系,进而实现共同治理。然而,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漏、国际组织的代表性不足、对民间组织参与度重视不足、个别国家基于私利退约或对缔结全球环境公约态度消极等诸多原因,国际治理(国际公约、惯例、决议等)体系在解决全球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上仍存在局限性。同时,海洋区域治理体系也难免会出现治理重叠区域和空白区域,从而背离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例如,有学者探究了《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在国家管辖范围外的作用、监管职能和当前活动,研究在这些海洋区域方案框架下作出的有关决定和采取行动的效果。(23)Global Law Association,“Regional Seas Programmes Covering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s”, Global Environmental Law Annual, Vol. 25, 2018, pp.5-28.该研究对两个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及行动效果作出了详细分析,并指出两公约与其他组织规章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的重叠部分与被排除在外的部分,勾勒出区域海洋治理优势的同时,也揭示了其弊端之所在,如《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将渔业管理的问题排除在外。另有学者研究了区域海计划对于海洋可再生能源的调控和保护能力,并研究了区域海计划与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海洋空间规划指令》之间的关系。(24)Carlos Soria-Rodriguez, “Marine Renewable Energies and the European Regional Seas Conventions”, Climate Law, Vol. 6, No. 1, 2016, pp.314-335.虽然该研究结果表明,区域海计划能够对海洋生态环境与可再生能源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局限性在于缺乏技术性的规范,需要结合一系列国际层面的法律文书来实现对海洋生态与海洋可再生能源的保护。应当说,区域治理体系规避了全球治理所要面临的国际政治博弈与领土、民族纠纷问题,为过去几十年间减缓海洋生态环境的退化,实现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已无法满足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需求,因而并不能视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良策。

相比之下,多中心治理理论源自新自由主义,其主要运用场景不再局限于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以及相关制度设计。这种体系设计思路的关键在于试图规避主权国家的政府干预,以最少的机构设置成本,促进政府主体的开放,通过全球性的资源配置来实现跨国主体的利益最大化。(25)李明坤 :“当前西方社会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危机及其启示”,《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年第1期,第182页。但是,该设计思路的最大弊端在于,新自由主义所极力主张的全球化,实质在于推行由美国为主导的全球化。由此可见,多中心治理理论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割裂海洋生态环境的全球性、流动性、一体性,其自身的局限性不足以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法理依据。显然,这与“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及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海洋命运共同体目标的实现,背道而驰。基于此,确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并克服协调性、民主性、宽泛性等不足的问题,可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理论依据。与多中心理论的不同之处在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治理能够实现国家主体之间的主动联合,实现“一体性”治理。该性质与海洋的“一体性”实现耦合,能够为全球海洋生态治理提供体系构建的有效思路。

2.3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确立

(1)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确立的历程

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来,习近平主席在国内外多次提及“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不断阐释其内在含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为全球治理注入新活力,并由国内共识转化为全球治理领域的新共识。(26)袁沙 :“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 凝聚全球海洋治理共识”,《中国海洋报》,2018年7月26日,第2版。2017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继被写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安全理事会和人权理事会决议。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子命题,是指为促进各国海洋共同发展,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形成的新理念,其要义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内核一脉相承。2015年6月13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第25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王民就“如何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发表观点时指出,应充分凝聚政治意愿,树立海洋命运共同体意识,携手应对挑战,开展更多务实合作,实现共同发展。(27)“中国代表就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提出三点主张”,人民网,2015年6月13日,http://world.people.com.cn/n/2015/0613/c157278-27148182.html。这是中国官方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概念。2019年4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军成立70周年之际,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自此,“海洋命运共同体”实现了从单纯概念的提出到具体建构的质的飞跃。毫无疑问,在海洋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的国际大背景之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产生与发展势必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充分的思想基础。

(2)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优越性

为实现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有必要确立体现合理性、包容性与可持续性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共护海洋和平、共筑海洋秩序、共促海洋繁荣。实际上,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全球海洋生态治理体系构建的指导理念,一是符合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可持续发展第十四项目标,这是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构建指导理念的合理性所在;二是全球性的海洋生态环境体系构建需要针对世界各国的不同地理环境、文化、制度以及争端解决进行协调,缺乏包容性的全球治理方案无法得到普遍的认可。海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秉持全人类共同发展原则,不以私利为先,其精神内核的“包容性”能够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奠定理念基础,而真正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

如果说合理性与包容性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手段”,那么可持续性则可以认为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之目的。为积极响应《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核心要义,2019年3月在内罗毕召开的第四届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寻找创新解决方案,应对环境挑战并实现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为主题,表达了当今国际社会对于环境以及海洋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愿望。(28)“Fourth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Assembly”, UNEA, 2019, https://environmentassembly.unenvironment.org/unea4, 访问时间:2019年3月22日。从某种意义上说,为实现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选择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指导全球海洋治理的理念,是构建海洋生态环境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选择。

三、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既要符合海洋自身特点,确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指导理念,并以全球治理作为基础,也要构造其具体的关键要素及评估体系,建立各国“共商共建共享”的平台,进而实现海洋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运用。(29)吴士存、陈相秒 :“论海洋秩序演变视角下的南海海洋治理”,《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4期,第25页。该治理体系的构建应首先遵循“海洋命运共同体”原则。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发展,具有全球海洋生态治理体系治理思想应有的合理性、包容性与可持续性,为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等对话,共同合作治理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可能。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在建构国际秩序过程中经常处于“失语”状态,而海洋命运共同体原则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理念,其秉承多边主义,谋求共商共建共享,在尊重发达国家话语权的同时兼顾发展中国家的话语诉求,从而实现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架秩序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

其次,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应然要求。从联合国于2015年9月发布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第十四项目标,到2017年6月联合国通过决议《我们的海洋,我们的未来:行动呼吁》;从2019年3月联合国以“寻找创新解决方案,以应对环境挑战并实现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为主题的第四届环境大会,再到2019年4月关于完善《巴塞尔公约》的相关国际磋商,均以实现环境与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和行动宗旨。早在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30)“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ur Common Future”, UN, 1987, pp.40-41, https://sustainabledevelopment.un.org/content/documents/5987our-common-future.pdf, 访问时间:2019年4月26日。该定义以环境保护与生态维护为出发点,目的在于维护代际公平,即当代人的发展不应损害下一代人的发展,而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意在从全球的视角保护和涵养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从而在保证代内公平的基础上实现代际公平。因此,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原则是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关键之举。

此外,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推进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方面也具有重大意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就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由所有国家以和平为目的共同管理和利用。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养护和保持这些资源,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由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本身的特点在于,以分析海洋治理现状为基础,厘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非一国治理可为之的事实,结合现有理论基础进行体系构建,进而实现全球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以可持续性发展原则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的原则,不仅有利于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保护,也有利于在保证代内公平的基础上实现代际公平。

3.2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设计的关键要素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是在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行为体之间发生交往和互动的基础上形成的,(31)刘鸣、吴雪明主编 :《国际体系转型与利益共同体构建:理论、路径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国际体系。为了就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实体要素进行合理设计,理应充分考虑体系内各主体的话语权诉求、利益分配诉求以及观念诉求,进而构造出稳定的实体结构,以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目标(参见图1)。

图1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设计流程图

需要强调的是,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设计的关键在于,现有体系的统筹、协定的规划以及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缺漏的补足。环境法治是经济、社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四大支柱的重要平台,没有环境法治,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就无法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在国家层面,截至2017年,世界上有176个国家制定了环境框架法律,由数百个机构和部门加以实施。(32)“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 First Global Report”, UNEP, 2019, pp.1-2, 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27377/ERL_ch1.pdf?sequence=1&isAllowed=y, 访问时间:2019年5月2日。在国际层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约也在不断增多,如《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同时,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倡议、各国签订的主要环境协定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33)“Why Does UN Environment Matter? ” 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 2019, https://www.unenvironment.org/about-un-environment/why-does-un-environment-matter, 访问时间:2019年5月2日。在内的九项重要公约。然而,目前世界范围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组织规约的共同点在于:由发达国家主导,多倾向于维护发达国家的海洋利益。

基于此,构建全球海洋生态治理体系应重点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话语权诉求层面,应当积极引导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体系的构建,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公共产品的供给,形成有力的发展中国家话语平台。同时,作为一个全球性的体系,话语权分配决定了体系的“效率”和覆盖程度。因此,体系构建之首要应保证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中话语权平衡。二是,利益分配诉求方面,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本身也是一种利益表达方式。因此,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顾及发展中国家的海权利益、不发达国家因技术劣势可能损失的海洋利益以及内陆国家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诉求。三是,在观念诉求上,应当秉承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其合理性、包容性以及可持续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囊括多元文明、宗教信仰以及不同的政治体制诉求,能够有效地解决海洋生态资源冲突、抑制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恶性循环、打破国家间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实现由国家间或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到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帕累托最优构建,(34)帕累托最优,也称为帕累托效率,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如果能够做到在不损害对手利益的情况下又为自己争取到利益,就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实现共赢的局面。高鸿业主编 :《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2-265页。即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现。

3.3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体系的构建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需具备相应的评估体系,立足于全人类共同的利益,针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体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

(1)评估理念

评估的理念指导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评估目标和评估行为。首先,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应该坚守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价值理念,其目的在于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从而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发展。然而,随着各个国家的发展重心逐渐由陆地转向海洋,各国以海洋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政治、经济、文化摩擦也越来越多,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有利于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秩序的稳定,实现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该评估体系应首先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价值理念为指导。

其次,全球海洋生态环境评估应以维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稳定、秩序与和平为目标。秩序是社会发展的首要诉求,也是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所追寻的价值导向之一。随着各个国家海上力量的发展,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更多被视为一种容易触及的利益。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体系的构建,依据评估结果对于不同的海域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与方式,(35)如有的学者提议,应针对国内外海域生态保护设置红线。郑淑娴、黄华梅、贾后磊、王金华 :“国内外海洋生态管理评估方法对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借鉴”,《海洋环境科学》,2018年第5期,第792-799页。而不同评估方法的采用应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大框架之下,尊重相关国家的诉求和意愿,定期评估、协力保护应该成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相关主体的共同追求。

最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体系应该契合合作共赢的理念。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多元共治,而非个体或区域自治。各主体之间的充分合作是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体系构建的基础。目前,很多国家特别是沿海国以及海岛国本身,就有大量的环保组织以及相对全面的国内海洋生态环境评估体系可供借鉴。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体系的构建可充分利用各国已有的评估机构与评估系统,先加强互联互通,促进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各主体之间的有效合作,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最经济化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评估体系,进而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

(2)评估对象及结果公示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应包含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垃圾、船舶油污、海水温度、海水酸化程度等方面。目前,每项海洋生态环境指标都有相应的机构或规约部门定期进行测评,如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评估主要由联合国环境署海洋生物多样性相关部门围绕《生物多样性公约》展开,海洋垃圾检测的主要工作也由联合国环境署负责,船舶油污污染的相关测评主要来自国际海事组织,而海水温度与海水酸化的评估数据来自联合国政府间专门气候变化委员会,国际地球生物圈计划也会有关于海水酸化情况的检测。基于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的重点在于将海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其评估机构应综合已有部门及相关数据进行整体分析,进而评价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运行的效用(参见图2)。

图2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体系构造流程图

此外,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体系的构建还需注意以下三个要点:一是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体系应以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和平发展、和平监测以及和平的评估环境为目标,坚守和平底线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实现的必要前提。但是,全球性的评估活动毕竟是一项存在风险的活动,因此,和平不等于不采取任何措施,必要时可以被评估国限期达标的承诺来保证全球和平的大环境。二是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追求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追求代际公平。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发展不平衡,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诉求也并不一致,故进行全球海洋生态环境评估时应统筹安排,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保证世界各国、地区都能有合理适度的发展,而不应是机械的“平等”,避免与海洋命运共同体所指全人类共同繁荣这一目标相违背。三是全球海洋生态环境评估本身应当合理、绿色、环保,否则国际海洋法所含预防方法与优先评估可能会对环境、代际公平与可持续发展造成相反的影响。(36)Robin Warner, Protecting the Ocean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9, pp.67-68.基于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评估体系应坚守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始终坚持合理、绿色、环保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评估方式,避免沦为部分利益集团的交易工具。

四、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之中国参与

中国是海洋大国,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本遵循,也是新时代下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本范式。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离不开中国的参与。由此,中国参与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其应有之义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4.1 中国应把握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进程中的话语主导权

中国积极参与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应把握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话语主导权,意在构建和谐有序的环境治理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海洋强国战略”,十九大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这意味着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陆海统筹对海洋强国建设的战略引领作用。(37)史育龙 :“充分发挥陆海统筹的战略引领作用”,《人民日报》,2018年7月1日,第5版。但是,21世纪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以往相关治理的不同之处在于,打破了以往的固定模式。从保护方式上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评估体系的建构更具创新性质;由保护理念观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具时代进步性。中国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借鉴吸收其他思想精髓的基础上,避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零和博弈,旨在建构符合世界各海洋国家的海洋利益、促进海洋生态和谐、具有强大包容性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国际制度是话语权的主角。(38)刘勇、王怀信 :“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国际话语权变革的中国方案”,《探索》,2019年第2期,第33页。国际制度建设的主导思想是国际话语权的核心,而掌握国际制度的核心解释权则意味着占有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本遵循,其中的进步性、包容性及发展可持续性成为中国在海洋生态环境领域倡导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立论之本。

综上,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的过程中,应坚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话语引领高地,在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的过程中积极深化、丰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涵,积极应对欧美国家的现有海洋布局,在促进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同时,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蓝色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进而实现中国参与下的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完成21世纪中国由陆权国家向陆海统筹国家发展的历程,建设完善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4.2 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应有遵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基础法律,该公约与《防止倾倒废物与其他污染物公约》及其议定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公约构成了基本的国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秩序的维持以健全有效的规则体系为依托,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循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基础法律构成,依法治理海洋,利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建设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通过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优化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配置,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补衔接,使得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各方面内容趋于有效、科学、合理、完善。

此外,现有的国际体系往往存在制度安排代表性不被认可、不同行为体之间竞争与矛盾等情况,并导致国际体系运转不畅、非国家行为主体的跨国性和流动性削弱国际体系权威性等问题。(39)凌胜利 :“国际体系转型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东北亚学刊》,2015年第2期,第12页。由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囊括了代际公平、可持续性发展等深刻内涵,对于保护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也具有深刻的意义。为增加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包容性与可接受性,中国在参与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主张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现有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制度建设、理论的扩展、纠纷的解决与环境的优化。由于国际体系的构造与整合重塑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进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优势在于,承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沿海国家与内陆国家之间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别的同时,强调行为体之间的命运与共、利益互通、责任共担、发展共享的共生关系,坚决反对通过压制他方而片面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任何行为。(40)同②,第34页。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是中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于发展层面的应然含义。基于此,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应在遵循现有国际法治体系的基础上,凝聚打造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基本共识,从而将全球海洋生态治理体系打造成中国与世界互联互通的平台,促进中国与世界海洋生态建设的沟通,在保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海洋生态经济的发展,实现中国与世界的共赢、共同繁荣,从而实现全球意义上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4.3 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的时代机遇与应对

新中国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49年至改革开放以前处于被治理阶段;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处于谨慎参与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8前后为积极参与并有所作为阶段;2008前后至今则处于全方位参与阶段。(41)刘晓玮 :“新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进程及经验”,《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18-25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生态文明建设,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进一步深化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论。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致力于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并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开展全面的海上合作。同时,基于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国家对环境管理机构进行了整合。2018年,中国设立生态环境部,同年生态环境部与中国气象总局签署总体合作框架协议,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方位的合作。(42)“生态环境部与中国气象局签署总体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日,http://www.gov.cn/xinwen/2018-11/02/content_5336747.htm。简言之,中国近年来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着力实现了从参与者到发起者的角色转变。

但是,也应注意中国在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构过程中的基本战略分析以及自身整体框架的建构。有学者认为,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以及亚太崛起,传统地缘政治受到挑战,新的地缘政治更加突出全球相互依存与相互合作,因而新的海洋战略更应注重全球布局。(43)林利民 :“世界地缘政治新变局与中国的战略选择”,《现代国际关系》,2010年第4期,第1页。另有学者认为,随着中国国家实力的增强与安全利益的全球化,需要加强中国海上力量的发展,将海上防御策略积极转变为“全球安全”海洋战略,进而为全球和平创造条件。(44)曹文振 :“全球化时代的中美海洋地缘政治与战略”,《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12期,第45-51页。因此,中国应确立全球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战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评估体系的对接部门,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具体治理环节和过程。中国应有自信引领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拓展更加广泛的全球合作布局,不断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在海洋与气候变化、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互利共赢的蓝色伙伴关系,铸造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即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把握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新机遇,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确立全球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战略,以海洋环境保护推进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五、结 语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是实现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与关键。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海洋的和平安宁关乎世界各国安危和利益,需要共同维护,倍加珍惜。(45)范恒山 :“积极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9年12月24日,第9版。因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对于维护代际公平、保护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无论是单边、双边、区域治理体系还是以相关条约、会议文件等为基础的国际治理体系,都难以有效应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基于全球治理的深入推进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生要求,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应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价值指导的全球治理为基础,积极回应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之问。简言之,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之建构能够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持海洋生态链的均衡发展,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平等合作,坚持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最终真正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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