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是重罪多措并举严打击
2020-06-04白楚下
文/白楚下
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让我们共同携手,为保障千万家庭的幸福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2005年1月4日,申军良刚满周岁的儿子申帅(化名),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沙庄街江龙大道的一间出租屋内被张维平等人抢走。之后,申帅的母亲于晓莉患上了精神疾病,父亲申军良辞掉了塑胶厂的高薪工作,踏上了15年的漫漫寻子路,“就算砸锅卖铁,也要把儿子找回来。”其实就在申帅被抢的前几个月,沙庄街上的另一家孩子也被张维平等人拐走了。
2016年3月至6月,拐卖申帅的5名涉案嫌疑人先后被抓获归案。2017年6月左右,张维平交代,在2003年到2005年期间,自己拐卖过包括申帅在内的9名男童,他们当时最小的1岁,最大的3岁。事后,张维平都通过一个叫做“梅姨”的中间人完成交易,9个孩子最后被以1万元到1万3千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梅姨”卖出,除了一个孩子被卖到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其他8名男童都被卖到河源市的紫金县。
为核查“梅姨”情况,根据张维平的描述,广州警方绘制了“梅姨”的第一张模拟画像,并发布悬赏通告,但未获得有价值的举报线索。2018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维平、周容平、杨朝平、刘正洪、陈寿碧拐卖儿童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张维平、周容平死刑,杨朝平、刘正洪无期徒刑,陈寿碧有期徒刑10年。
2019年11月,广州增城警方找回该案中被拐的两名儿童。随后,警方运用智慧新警务不断缩小和锁定查找范围,2020年春节前,申帅在梅州被找到,其在深圳务工的养父母也被带回协助调查。据调查,操作“买下”申帅的是申帅养父的父亲,已于6年前去世。
申军良得知马上就可以与儿子团圆后说:“终于等到这一天了。接下来,就是希望孩子尽快回归家庭,给他找一个好学校,尽父亲的责任。”申军良还说,希望还没有落网的人贩子“梅姨”尽快落网。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副局长李光日在3月7日下午通报称,目前还没直接证据表明人贩子“梅姨”的存在或不存在,关于“梅姨”的信息仅来自于犯罪嫌疑人张维平的供述。
申帅找回后,剩下的几个家庭重新组建了微信群。其中一位家长李树全说,等疫情结束后,他们决定再去紫金县寻找自己的孩子!
深度解读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长期猖獗,被拐卖的孩子,有一些会被卖给其他家庭用以传宗接代,有一些会成为赚钱的工具,甚至有生命危险,若干年后如果找到原生家庭也可能出现心理问题。孩子被拐卖的家庭中,有不少家人为了寻找孩子或倾家荡产或自杀,如申军良就欠下了几十万外债,而收买被拐儿童的人也要负法律责任。因此,拐卖儿童作为一种侵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的犯罪,无论是对被拐儿童本人、对被拐儿童亲生家庭还是对收买被拐儿童家庭及社会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治理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儿童的社会常识教育。年幼的孩子不能脱离家长自行玩耍,孩子需要必要的看护。人贩子往往会用零食和玩具诱惑孩子,例如张维平等人下手前往往提前10天至1个月左右入住出租屋,潜伏在目标对象附近,伺机搭讪,随后以买糖、买包子等理由将孩子带走,或是直接抢走孩子。因此家长们应当多对孩子进行社会常识的教育,比如家长平常要教孩子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也不要接受陌生人给的东西,即使别人说是亲戚,也不要轻信,而是和熟悉的人结伴而行,或者是找警察帮忙。
2.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公安部门应保证在第一时间发布儿童失踪的信息,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更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拐卖案件发生后的几个小时是救寻儿童的黄金时间。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的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普通民众在看到此类信息后,应积极转发,多留意身边的可疑人员,发现案情线索及时上报。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政府应健全养老体系,使养老不仅仅靠养子这一种途径;第二,有关政府部门可以为贫困家庭的子女在入托方面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的防范;第三,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有关部门应当委派社会工作者及时跟进,根据需求提供包括家庭心理情感抚慰、提供入学就读便利等方面的支持。
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这种犯罪活动,让我们共同携手为保障千万家庭的幸福做出自己的一份努力。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