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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口出,小心成为“造谣”“传谣”者

2020-06-03顾欢潘家永

家庭百事通 2020年4期
关键词:传谣群主社会秩序

顾欢 潘家永

2020年初,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一时间谣言满天飞。

1月22日,浙江省瑞安市一网民在百度贴吧发文,称自己刚从武汉回来5天,头晕并且一直咳嗽。该帖被网友截图发至微博,引发大量关注和网友担忧。经查,该网民陈某并未离开过浙江且无肺炎相关症状,出于引起网友关注和“恶作剧”的心态,他在网络上发布了不实言论。最终,该网民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后来,又有浙江省慈溪市一网民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张编辑有“此人从武汉携带大量病毒回慈溪,望大家快速转发”文字的照片,并被网友大量转发,经查,网民陈某因与照片中的徐某有生意合作分歧,于是怀恨在心编辑上述照片散布谣言;河南省焦作市赵堡镇王某在微博下评论“我们河南省温县发现两名病人,一个确诊,一个正在观察,但是没有上报”,经查,王某发布的信息系谣言……

谣言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自觉抵制谣言传播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一些人心存不良动机,以身试法;一些人为凑热闹,编造虚假信息博取大众眼球;还有一些人在谣言面前失去判断能力,无意中助推了谣言的散播。信息时代,造谣、传谣会对自己造成哪些后果,我们该如何避免成为谣言的源头和助手?

随意造谣他人应承担什么后果?

2019年7月,上海市网民黄某清以网名“@AndyHYQ替身”在新浪微博多次发帖,指称上海一名和胡某有关系的经济犯罪侦查警察充当他人“保护伞”,并称掌握一定证据和线索。对此,上海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即由纪检监察部门与发帖人黄某清联系约谈,就其反映情况开展核查。

经查,黄某清因与周某某、胡某长期存在私人恩怨纠葛,为发泄私愤,故意编造杜撰和发布相关帖文。其中,所谓“和胡某有关系的上海经侦民警的名字”纯属子虚乌有。黄某清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律师说法: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乍一看《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好像与本文中探讨的网上诽谤造谣行为没有什么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均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传播不实信息应承担什么后果?

2010年2月,山西六地几十个县市數百万群众由于听信地震传言,于凌晨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局官网一度瘫痪。第二日上午,山西省地震局发出公告辟谣。山西省公安机关立即对谣言来源展开调查。

原来,打工者李某某最先将道听途说的消息编写成“你好,二十一号下午六点以前有六级地震”,并用手机短信息发送传播。在校大学生傅某某在网上看到有关地震的帖文后,便在百度贴吧发布《要命的进来》的帖文:“我爸的一个朋友,国家地震观测站的,也是打电话来说震的概率很大,大约是90%的概率,愿大家好运!”在太原打工的韩某某出于玩笑,以10086的名义发送“地震局公告:今晚8时太原要地震,请大家不要传阅,做好预防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的信息。三人随后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律师: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某、傅某某、韩某某编造、传播虚假的地震险情,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但其行为是否构成上述犯罪,主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可以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后果是什么?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某村村民赵某为发泄个人私愤,捏造杜撰了其所在村党支部书记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济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等犯罪事实。并且恶意编写了诬告材料,向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作虚假告发。

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赵某反映高某违纪违法等问题均不属实,为其个人捏造、杜撰,其意图主要是为了发泄私愤,达到使高某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被刑事追究的目的。2018年12月,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批准逮捕。

律师说法: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如果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检举失实的,则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群成员造谣、传谣,群主要负责任吗?

2016年3月1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本地朋友圈及各QQ群流传了这样一则消息,称“新兴菜市一卖鸡档主宰杀活鸡感染H7N9病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现新兴市场所有卖鸡档口已暂停营业”。消息一出,梧州市民纷纷进行转发,一时间市民对梧州市场内的鸡十分恐惧。但其实,在该则传言流出的前几日,当地警方便约谈过涉嫌制造并散播不实传闻的媒体。

经核查,相关部门找到信息的发布源来自一个拼团购物群。H7N9的谣言散布的当天,信息发布源的群主已经在群内看到该则谣言,但只是在群内说一句“我们不传谣就可以了”便草草了事。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创建QQ群、微信群的“群主”有责任也有义务对群员传播的内容进行管理,“群主”具有提醒群员不轻信未经核实的信息、不传播谣言的职责。

律师说法:如今,微信群、QQ群已经成了人们传递信息的一个重要平台,但如果管理不善,就会成为传播谣言的“温床”。因此,群主应当增强责任意识,肩负起管理及监督职责,时刻提醒群员不信谣、不传谣。发现有群员发布不实信息、不健康信息或者谣言,应立即要求删除或者予以举报。如果群主视若无睹,放任不管,很可能就会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一旦群员散布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那群主要负连带的法律责任,一并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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