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0-06-01
为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着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统一了农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所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以及农业农村部门的派出执法机构,以所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规定》充分借鉴有关部门做法,完善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地域管辖、立案管辖、移送管辖、直接管辖、指定管辖的规则以及管辖权争议解决途径。同时,《规定》还针对近年来电子商务农业违法行为明确了管辖规则。
《规定》全面落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完善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全过程规则。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期限和撤销案件、中止调查的适用情形;明确了执法人员调查办案的职责权限;细化了九种主要证据种类及其调查取证规则;明确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主体和审核内容;完善了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规则和处罚决定的执行规则。
《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2006年4月25日原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558个相关兽药产品被注销“兽药添字”转改“兽药字”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46号公告,这是继饲料“禁抗令”(第194号公告)后发布的用于指导饲料“禁抗”工作的细化规则。此次公告旨在对相关兽药产品质量标准修订和批准文号变更等事项做出具体实施要求。
第246号公告中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仅有促生长用途的15项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品种质量标准,注销558个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3个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公告还给出金霉素预混剂等15个兽药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以及拉沙洛西钠预混剂等5个进口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和标签、说明书样稿。
农业农村部已完成既有促生长又有防治用途药物饲料添加剂、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修订工作,此次共发布15个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和说明书范本同时废止。相关兽药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说明书范本自行修改相关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内容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的内容范围。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兽药添字”变为“兽药字”,其他信息不变。
农业农村部已完成抗球虫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相关进口兽药品种的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修訂工作,发布5个修订后的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样稿,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部发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同时废止。相关进口兽药生产企业按照修订后的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印制相关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上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不变。
农业农村部已于2020年1月15日前统一组织完成相关兽药产品“兽药添字”转“兽药字”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和发放工作。
(以上摘编自《农民日报》,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