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以個人名義投資大陸利潤分配所得到底要不要繳稅?
2020-06-01劉鐵華
劉鐵華
最近有客戶遇到難題,說是上個月已經匯回台灣的2018年度企業利潤,被稅務專管員要求繳納20%的所得稅,理由是該台資企業的投資方是台籍自然人,應該適用大陸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之規定。
果真如此嗎?
大陸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之規定如下: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稅務專管員老師還說了,既然《個人所得稅法》中並沒有針對台籍人員提出特殊規定,當然就應按大陸居民一樣征繳個人所得稅。果真如此嗎?
台灣地區投資者應比照《外商投資法》執行
政治是一回事,經濟運作與實務操作是另外一回事。
一直以來,台港澳地區投資者因其特殊性,被稱為「不說外語的外商」。無論是過去的三資企業法,還是如今新實施的《外商投資法》,都規定台港澳地區投資者應比照《外商投資法》執行。
如最新《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
這裡的投資者,根據《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既包含了境外企業或其他組織,也包含了自然人,既然規定台商可參照《外商投資法》,當然就應按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稅收規定進行。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外籍個人股息紅利仍然免稅
2018年12月19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2018第177號《關於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其中,涉及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財稅字【1994】020號文赫然在列。(見圖1、2)
財稅字(1994)020號文說了什麼?
第二條:「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與大陸自然人應就股息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和與境外企業投資者應就股息紅利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不同,一直以來,大陸對於外籍自然人(當然也包含了臺港澳地區自然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實行暫免征收的優惠政策,並在2019年新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得到了有效延續。因此,台商既然參照《外商投資法》,當然也應遵循財稅字(1994)020號文的規定,可以享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征管實務中,台港澳人員也一直比照外籍人員處理
如果認為上述法規還不夠明確的話,實際上,在針對台港澳同胞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中,國家稅務總局一直以來都是秉持參照外籍人員的做法在進行。比如,國稅發(2004)27號《關於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五條規定:
「五、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參照本通知執行。」
又如,國稅函(2006)58號《關於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檔案資料管理的通知》規定:「為加強和規範外籍人員(包括港澳台人員和華僑,下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現將加強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由上可見,台商如以自然人名義來大陸投資,所獲得的利潤仍應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應該參照大陸個人投資者繳納20%的所得稅。不過,這是否意味著台商以個人名義投資,就一定優於以境外企業名義投資呢?此屬另一話題,涉及股權架構及企業發展規劃,擇機再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