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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低保对象脱贫主动性的四个着力点

2020-05-28赖继年

人民论坛 2020年13期
关键词:贫困地区对象

赖继年

2020年作为我国决战全面脱贫的收官之年,做好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可助力脱贫攻坚战尽快达成既定目标,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破解困扰我国多年的区域性整体贫困难题,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改善贫困地区教育供给,为低保对象及后代提供良好教育环境

当前,我国教育资源区域性分配不均,应着力改善贫困地区教育供给,为低保对象及后代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一是改善低保集中区域办学条件,支持贫困地区幼儿园、义务教育院校、普通高中以及特殊院校建设,解决贫困地区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现象;二是增强低保集中区域师资力量,地方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比如提高农村教师待遇、职称评定适度倾斜等,吸引优秀教师到贫困乡村任教,解决贫困地区教师“招不来、留不住”的难题。

部分低保对象职业技能有待提升,应适时开展低保对象职业培训工作,增强低保对象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一是结合本区域市场需求,注重常规职业人才培养,比如技师、医师、教师等职业;二是结合周边区域市场需求,开展就近城市输入型技能人才培养,比如建筑工人、园林工作、维修工人;三是结合企业单位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职业培训,由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职业培训,既破解企业招工难题,又缓解低保对象就业窘境。

社会教育、职业培训是从外部为低保对象优化学习环境、提供学习保障,想要达到最佳效果,还需要激发低保对象内生学习动力,产生自主学习意识。一是兴建乡村图书馆、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鼓励低保对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逐步提升综合素养,以便在劳动力市场中占据竞争优势;二是积极开展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定期举办“知识竞赛”“技能比拼”等活动,激发低保对象学习兴趣,促进乡村文化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加强脱贫精神宣传、注重心理辅导、树立致富典型,帮助低保对象从思想上拔出穷根

“扶贫先扶志、脱贫要自强”,低保对象退出工作的重点在于精神脱贫,帮助低保对象从思想上拔出穷根。一是弘扬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精神,鼓励低保对象积极参与劳动,通过勤劳的双手争取幸福生活;二是树立正确荣辱观,低保对象应以勤劳致富为荣、不思进取为耻,以积极向上为荣、好吃懒做为耻,以摆脱低保为荣、依赖低保为耻;三是强调理想生活只能靠奋斗获取,低保对象要意识到低保仅能够满足基本生活,并不能发家致富,只能依靠自己努力奋斗,早日摆脱低保,才能真正迈向富裕生活。

低保对象退出工作不能只考虑物质层面,更要注重精神层面,应给予低保对象全面的心理辅导。一是成立心理咨询工作室,定期开展心理咨询服务,鼓励低保对象敞开心扉,摆脱内心阴影,敢于走进社会,自觉摆脱低保;二是增加低保对象关心慰问频率,通过“一帮、二访、三到家、四通道”等方式,主动开展帮扶活动,确保低保对象“生活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照顾”,重新唤起低保对象的生活幸福感。

在一些贫困地区,都发生过“昔日贫困低保户、今日致富模范户”案例,应积极发掘低保致富典型,影响和感召更多低保对象争先效仿,尽早摆脱贫困。一是营造“我脱保、我骄傲”的社会氛围,以实例宣传只有早日“脱保”才能获得更大幸福,让致富典型讲述从“低保度日”到“奋发图强”的幸福转变,激励低保对象尽快“脱保”;二是开展“脱保”经验分享交流活动,低保对象“脱保”不仅需要志气、勇气,更要脚踏实地,应集中开展“脱保”经验交流活动,让成功“脱保”对象分享宝贵经验。

以渐退帮扶和创业扶持制度,循序渐进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加速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并不意味着“一刀切”,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过渡,避免低保对象“脱保”对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应善于利用渐退帮扶制度。一是制定过渡期持续供给政策,针对已经就业,但收入尚不稳定的低保对象,依照原有扶持政策,给予六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特困群体可适当延长,帮助低保对象完成“脱保”过渡阶段;二是构建经济激励制度,政府应设立“脱保”奖励资金,对自行“脱保”的低保对象,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激发低保对象积极性、主动性,帮助低保对象顺利完成过渡期。

在部分贫困地区,存在大量“人情保”“关系保”现象,明明已经脱离了低保待遇标准,却利用社会关系、人情往来谋取低保福利,对此,应积极构建低保审核监管制度。一是优化低保评选制度,提高低保对象评选公开度与透明度,依照既定流程开展评选工作,一旦其中存在违规现象,应及时查处,并加大问责力度。二是由政府部门定期核查,明确核查标准与核查流程,善于依靠群众力量,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低保违规行为,彻底根除“人情保”“关系保”等乱象。

相比帮助低保对象就业,扶持创业显然能够加速低保对象退出工作。一是允许低保对象申请创业贷款,将低保对象与其他创业者置于平等位置,只要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金融机构应为其提供贷款服务;二是允许低保对象申请创业扶持金,对有意开展创业的低保对象,政府应大力支持,设立低保对象创业扶持基金,专门用于投资低保对象创业项目,扶持创业项目快速成长。

以协议退出、激励退出、保留退出模式,鼓励低保对象实现“脱保”

协议退出模式主要适用具备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依照协议规定履行退出义务。一是政府应帮助低保对象达成“脱保”目标,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帮扶,比如就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等。二是协议退出应避免“一刀切”,对协议期满仍未脱困的低保对象,将其纳入其他社会保障范围,利用其他救济制度帮助低保对象渡过难关。

激励退出模式主要针对受保期间恢复劳动能力的对象,根据低保对象需求,设立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低保对象实现“脱保”。一是对“脱保”意愿低的低保对象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低保对象形成正确思想价值观念。同时,摒弃传统的现金救助,转而利用生产资料救助,将生产资料使用与奖励挂钩,引导低保对象逐渐“脱保”;二是对“脱保”意愿高的低保对象投入更多资源,此类低保对象乐于工作,不安于贫困,应为其提供就业岗位、创业资源,帮助他们尽早摆脱低保。

保留退出模式主要针对无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利用第三方帮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困难,引导其退出低保行列。一是确定低保保留对象,谨慎选择保留与退出低保的对象,确保其属于无劳动能力者;二是拓展救助渠道,仅仅依赖低保显然不能大幅度改善贫困对象的生活质量,而是要积极引入第三方救助;三是设置弹性范畴,即便无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受到第三方帮扶,也要根据最终结果判断是否需要“脱保”,只有无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切实得到改善,才能逐步脱离低保行列。

【注: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保护与利用研究”(项目编号:19DJB00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高圆圆、李雨秋:《可持续脱贫视角下农村低保退出机制的探讨》,《中国民政》,2019年第16期。

②封婷婷:《精准扶贫背景下农村低保退出机制的合理性》,《社會福利(理论版)》,2019年第8期。

③罗争光:《民政部推进脱贫攻坚完善低保户退出机制》,《农村.农业.农民(B版)》,2018年第9期。

责编/孙垚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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