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专业税法实践课程的整合与融合研究
2020-05-28李艳艳张春梅
李艳艳 张春梅
关键词:会计学专业 税法课程 实践教学 应用型
一、引言
2015年11月,教育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有意愿的高校率先探索应用型发展模型。会计学专业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要求高校在培养会计人才时要注重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税法》课程作为会计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如果仅偏重于我国税制的基本要素,侧重于税种的基础理论和法律条文解读,不能够体现教学体系的应用性,更不能很好地支撑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始于教材理论、止于课堂案例或练习的税法课程教学,已经无法满足学生在学习时对知识内容的时效性和综合性的要求,更无法提高甚至培养学生处理涉税业务的实践能力。讲授式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运用于税法教学。然而,案例教学法对于讲授税收法律理论会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但是对于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的会计学专业来说,对提高学生的税收法律应用能力可能收效甚微。由于没有实训课程实现理论与实务的对接,学生在从事涉税会计类相关岗位的具体工作时,经常会处于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因此,为培养学生处理涉税业务的实践能力,有必要对税法课程进行系统化的实践教学平台的构建,加大实习实训力度,建立税收模拟实验室以及校外实训基地。
二、目前会计学专业税法实践课程存在的问题
就会计学专业的税法相关课程的现状来说,目前绝大多数应用型高等院校对应用性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均开设了相应独立的税法实践课程,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模式与传统的理论课程具有较大的差异,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税法实践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
会计学专业的专业课程主要有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课程,目前部分高校会计学专业的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对《税法》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实践,部分教师表示不懂税收法律或者会计学专业学生只需要了解涉税相关会计科目即可;而学生对于这门课程有误解,认为《税法》属于法律类课程,忽略了不同专业《税法》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教学重点方面的区别。受制于《税法》课程在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可能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的影响,相应的税法实践课程在课程体系中更无法受到重视。相应地在安排税法实践课程教师时,极少考虑教师是否具有实践操作技能或扎实的税收法律功底,反而会对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课程内容滞后于税制改革进程
税收法律,一方面可以说具有固定性的特征,在税种设置、税收征管方式等方面一经确定不会经常发生变动,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税收制度的变革期,税率、征税范围等税制要素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而与现行税收法律相配套的税法教材,就要随之进行相应地变动,但就目前来说,各高校所使用的税法教材,除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教材以外,其他教材的修订远远跟不上税收法律的变动。而相应的税法实践教材或实训系统,由于实践课程开设不如《税法》课程普及或实训系统案例、数据更新困难,其修订和更新的速度更加缓慢。因此,使用此类教材或实训系统,如果仅涉及到税率变动,尚能满足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需求,但如果涉及税种变动,如营改增,对于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来讲不但失去了实效性,更容易造成学生与实际税收法律脱节。
(三)校企合作或沟通不够
税法实践课程作为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其培养目标和培养的学生是否为企业需求为中心则直接决定了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然而,大多数高校的会计学专业的企业实训基地偏重于会计基本技能的培养,一般不会为单独某门课程开设实训项目。实际上,以企事业单位的具体要求,除输送学生到企业实习外,还可以与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合作,对学生实行专项的、有重点的短期培训。但由于受到学生规模的限制、实训基地的匮乏、以及与企业、税务部门等的合作或沟通不够等原因,极少有高校能实现在企业或税务部门实际工作环境中开展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税收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
三、会计学专业税法实践课程整合的具体方案
(一)保持培养目标与专业培养方向的一致性
应用型本科的专业培养方向可以简单归纳为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对于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来说,我国《财政部2010-2020中长期会计人才规划》对其培养目标给出了明确的定位,即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人才。税法实践课程的应用性很强,应将基础知识、素质能力和实践技能三者有机结合,与实际会计岗位的需求相适应。
(二)税法实践课程的课程整合和融合
不同高校会计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其主要内容涉及税收法律的课程有税法、纳税实务、税收筹划、税务会计等,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等课程的内容也会涉及到税收法律,因此涉税内容的知识讲解对于会计学专业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一方面,针对主要内容涉及税收法律的课程,可在校内税法实践课程设置环节将这类课程的实践课程进行融合,将税法、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等课程的实训内容系统化整合,可统一在涉税实践课程的框架之内,下设纳税申报、税务会计核算和税收筹划三大模块,鉴于《税法》理论课程已对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系统的学习,涉税实践课程不再涉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基于这一思路,高校在引进实训系统软件时,必须选择涉及此三大模块的实训软件,与课程设置思路相切合。另一方面,针对课程内容涉及税收法律知识的课程,可将涉税实践内容适当地融合进这类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且可实现涉税实训内容的共享,破解《税法》课程与税收实践课程在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孤立地位,实现与整个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融合。
(三)采用操作系统+实习的模式独立设置税法实践课程
税法实践课程以《税法》课程为依托,两个课程虽然有顺承的关系,但讲授目标、讲授内容和讲授方式截然不同,二者的区别取决于所采用的税法实践课程的授课方式。通过对部分高校会计学专业的税法实践课程进行调研,目前税法实践课程主要采取了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与理论课融在一起进行案例分析;二是运用税法实训软件系统;三是通过学生实习的方式开展。将税法实践课程与理论课融在一起进行授课,容易出现理论课与实践课无法明确区分的缺点,且容易出现仅仅将实践课程作为理论课的练习课的状况,然而,税收法律应用能力不仅仅体现在学生能够准确地计算税种的应纳税额,因此无法实现税法实践课程对于学生应用能力培养的需求。运用税法实训软件系统,优点是能够在高度仿真的系统下训练学生在处理涉税事务、申请税款等方面的技能,缺点是由于现行税收法律变动频繁,实训系统的更新大多慢于税收法律的变动,实效性有一定缺陷;且大部分税法实训软件通常将涉税业务简单化,简化处理了在真实报税和涉税事务的相关业务,因此,学生即使在税法实训软件系统能够准备进行涉税业务,在面临更为复杂的实际业务时,难免会出现无从下手。最后一种方式,通过实习的方式开展实践课程,优点是学生能够接触真实的涉税业务,但必须会受到实习基地数量、规模等方面的限制。相比较来看,若能够将后两种方式结合起来,在学生学习实训软件之后组织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短期实习,将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法实训课程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先鹿,黃晓兵.地方本科院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研究——来自山东省属24所本科高校的调查分析[J].财会通讯,2018(01):32-35.
[2]倪国锋.系统思维下财会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之我见[J].商业会计,2017(17):122-123.
[3]蔡传里,邓扬.地方工科院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重构、形式创新与资源整合[J].财会月刊,2017(21):76-81.
[4]魏敬淼.案例教学法在税法教学中之适用思考[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6(03):7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