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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随时有权利义务就国安立法”(关注两会)

2020-05-27白云怡

环球时报 2020-05-27
关键词:附件国安基本法

本报记者 白云怡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委员、香港律政司前司长梁爱诗26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专访时,就香港大律师公会25日的声明回应称,即使香港未来完成对《基本法》23条的立法,也不等于香港已完整完成对国家安全的义务。当时代情况发生变化或中央有相应需求时,中央随时有权利和义务就国家安全另行立法,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

25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就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发声明宣称,涉港国安立法涉及《基本法》第23条“理应由香港在自治范围内自行立法,人大常委并没有权利将‘香港国安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对此,梁爱诗表示,香港大律师公会的观点是错误的。她对记者解释称,香港对维护国家安全负有宪制责任,《基本法》23条于30年前订立,如今香港内外都已出现许多新情况,需要相关法律予以防范。

针对香港反对派阵营质疑“中央抢夺香港立法权”,梁爱诗指出,“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地方政府不能完全独立处理有关事务”。她解释称,“香港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特别行政区,未授权给特区的权力仍在中央”。

在声明中,香港大律师公会还宣称,草案没有保证涉港国安立法会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文,而该公约受香港《基本法》保障。对此,梁爱诗表示:“2004年中国宪法修改时就已明确写入尊重人权的内容,在《国家安全法》中亦明确说明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得侵犯民众权利,且当对 民众权利有所限制时,必须有合法理由且采取合理的方式。这和香港习惯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都是一致的。”

这名香港前律政司司长指出,提出司法复核是香港民众的合法权利,但司法界人士和香港公众都应明白,部分人士渲染的“‘国安法与香港现行司法系统不协调”的情况不会发生。她举例称,当年“驻军法”也是被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后在香港实施,至今23年都没有产生任何争议,也未对香港法治环境与社会自由度造成任何改变。而“驻军法”对在本地法庭以及在军事法庭审判的情况都有清晰界定。

“倘若无法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香港已无任何前途可言,经济和社会管治都已面临极大危机。”梁爱诗认为,目前香港所有部门在建制设计上的目标均针对治安事务,而非国安事务。国安事宜在1997年前由英国负责处理。现在香港有待完善的不仅是相关法律制度,亦有执法部门与机构的建制,需待新法落地后做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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