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研究
2020-05-26赵晓洁
赵晓洁
摘要: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是母子公司间信息不对称影响股东知情权和实际权益背景下提出的一项新的股东权利,其实质是对一般股东查阅权的延伸和扩展。本文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进而提出在我国确立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我国母公司穿越查阅权的设立条件、行使方式以及行使程序。我国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确立,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提供了一条新路径。
关键词:母子公司;穿越查阅;法人人格否认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导入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子公司文件资料的态度并不统一。但是大部分的法官都秉承否定态度,例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官写到:“即使存在被告的子公司,但两原告确认并非其所称的子公司即烟台元硕碳晶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且子公司与母公司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相互独立,两原告无权主张行使相应股东知情权”。可见,我国司法实践对母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保障依旧限定在传统的查阅权范围内,并未进行扩张,母公司股东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困难重重。司法判例中对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子公司文件资料诉求的释理,矛盾主要集中于公司的法人格独立和股东合法权益保障,以及法律原理和已有规定的冲突之中。此时,引入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切实保护母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二)我国引入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必要性
1. 规制公司集团和保障母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本质就是为了解决公司集团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障问题,是对原有知情权的一种扩展。
2. 我国司法实践对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更为渴望。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子公司文件资料的态度并不统一。支持母公司股东诉求,以及虽否定其诉求但为其指出新路径的法院,显然是已经感受到了母公司股东在公司集团下所受压力之重和利益维护之难。面对此种情形,不妨可以考虑股东穿越查阅权的建立,为法院提供一条新思路和新依据。
二、我国股东穿越查阅权的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33 条和第 97 条,其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这两个法条集中的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相關内容,从整个规定上来看,规定的比较原则化,抽象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很好的操作,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另外公司法第 165 条对股东知情权也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是关于股东查阅权方面的。
(一)对主观目的评判不明确
现行的公司法在第 33 条规定了股东行使查阅权的主观目的,但是该立法的原则化和抽象化,不能很好的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第 33 条表述为“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对于这里的不正当目的,立法者没有明确进行解释,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法院裁判不一。
(二)股东查阅权主体资格范围小
现行的公司法在第 33 条、第 97 条以及第 151 条对股东知情权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只有股东才有资格可以查阅公司的相关信息,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不能进行查阅。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公司之中常见的隐名股东是否可以具有股东查阅权主体资格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还有对于出资有瑕疵的股东而言是否具有股东查阅权的主体资格也是现实中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
(三)股东查阅权的查阅范围小
现有的公司立法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可以查阅公司章程、三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对于股份公司而言,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三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的公司立法在股东查阅权范围方面,采用列举的方式,无疑是有利于司法实践的。但是对于股东而言,可能会遇到新问题。我国正处在飞速发展的时代,公司也日益蓬勃发展,公司的记录信息和文档的方式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单单采用列举的方式并不能很好的保护股东查阅权的相关利益。
(四)股东查阅权行使缺乏程序规制
就股东查阅权方面而言,在我国的现行的公司法当中,没有就如何行使,在何地何时,对于复制、摘抄的要求,如果出现不当的行为,公司的管理层如何处理的问题等等一些问题,予以立法规范。如果不对股东查阅权进行立法的规范,将会出现一些股东滥用股东查阅权的现象。
三、我国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确立
(一)我国赋予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条件设立
1.主体条件
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主体条件的确立,望文生义,权利主体当然是母公司股东。对股东穿越查阅权的主体条件尝试作出如下建议:即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并登记在母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不因持股时间的长短和持股比例的多寡使其穿越查阅权有所限制。
2主观目的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要有正当目的,认为查阅目的不正当的,可以拒绝,股东不服的可以对此进行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对股东主观目的的判断采取的是列举式方法。因此对主观目的的规定部分,应为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或其他参股公司的文件资料的,应当说明目的,子公司或其他参股公司认为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此处的不正当目的,可参照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
3.控制关系
控制关系是界定母公司股东有无穿越查阅权的前提条件。我国引进该权利理论上也应明确这一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对控股股东的界定分为持股比例和影响力两个层面来进行综合认定。控制关系的规定可以考虑:母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受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或其他参股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此处控制关系的认定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4. 查阅范围
我国《公司法》对一般查阅范围作了规定,区别公司性质而有所不同,但最根本的不同还是公司会计账簿。对我国股东穿越查阅权查阅范围的界定,首先应遵循现有《公司法》对一般的股东查阅范围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股东申请查阅文件的不同,考虑是否签署保密协议;最后,股东查阅范围不得超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查阅范围,即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因此,建议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股东有权查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查阅会计账簿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有权要求与母公司股东签订保密协议。公司间对查阅范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我国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行使方式与程序
1.我国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股东穿越查阅权针对查阅文件的保存主体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行使方式。首先,当母公司股东申请查阅的相关文件资料直接由母公司实际占有时,股东应向母公司提出查阅申请。其次,当股东申请查阅的子公司文件资料由子公司自己保存时,那么子公司既可以向母公司提出查阅的请求,也可以直接向子公司申请穿越查阅。
2.我国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行使程序
不论是传统意义上的股东知情权之查阅还是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但凡做出明文规定的国家均明确了其行使程序,且规定大同小异。包括股东以书面方式、基于正当目的、在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查阅等。我国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可在目前我国《公司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运用书面方式,将司法介入作为穿越查阅权的救济渠道,作为事后救济程序。
综上所述,尝试对母公司股东穿越查阅权的确立提出如下建议:母公司股东经说明目的,有权查阅受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或其他参股公司的上述文件资料。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认为目的不正当的,可以拒绝,母公司股東对拒绝查阅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阅会计账簿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可以要求母公司股东签署保密协议。公司之间对查阅范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结语
面对目前我国公司集团欠缺有效规制的事实,有必要对股东穿越权利进行引入和利用,服务于我国公司集团的良好发展。首先,母子公司之间控制关系的存在是母公司股东享有穿越查阅权的前提,其次,将其归入我国《公司法》股东知情权体例之下作为新增条款,有利于法律条文编排上的统一。最后,登记在母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出于正当目的,以书面方式向母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请,查阅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文件资料,以合法方式和程序获知相关信息确保股东知情权,能有效保证公司集团中的母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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