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
2020-05-26鲁智愚
鲁智愚
摘要:继《民法总则》第185条首次提出对英烈的人格利益进行保护之后,《英雄烈士保护法》也对此作出了专门性规定。然而,此类条款却引起了激烈讨论,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英烈的人格利益进行特殊性保护可能会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是否违反《宪法》第33条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即为本文的讨论重点。
关键词: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平等权
一、案例导入
(一)基本案情
2013年,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某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其本人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之一葛振林之子葛某于2015年以侵犯五壮士名誉、抹黑中华民族英雄为由将洪某告上法庭,其认为洪某所发表的文章以学术研究为幌子,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洪某辩称,案涉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关于事实的表述有相应的根据,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二)裁判要点[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烈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烈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认定洪某的行为构成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侵权。
(三)对本案的评价
本案的判决具有三个方面的積极作用:第一,抚慰了英雄后代的感情,同时维护了社会公众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捍卫了英雄不畏自我牺牲的爱国精神在民族精神中的地位;第二,明确了英烈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警醒公众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英烈的人格利益,不得歪曲、丑化、否定英雄精神,保护了社会风气;最后,该判决推动了《民法总则》《英雄烈士保护法》将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纳入其中,为之后英烈的名誉、荣誉遭到侵犯的案子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
二、提出问题
从邱少云、董存瑞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等案件中可以看到,英烈的人格利益遭到侵犯,其爱国精神也不断遭到挑衅,这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因此,在我们的法制建设进程中,对这一社会关注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了回应。为了保护英烈的人格利益,《民法总则》第185条首次提出了对英烈名誉的保护,但该条文却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原因在于,有观点认为《民法总则》第185条是对英烈人格利益进行的特殊保护,将普通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与英烈的人格利益进行差别对待,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对于英烈人格利益保护与公民平等权的关系,下文将进行具体的讨论分析。
三、分析问题
(一)平等权概述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在平等权的基本要义中,形式平等即为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每一个个体在社会活动中均享有平等的人格与法律地位,其权利受法律平等保障。实质平等则要求合理差别对待,法律应正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差别,防止一昧追求形式平等而导致的不公正。实质平等力图真正做到消除实际上存在的不平等因素而实现自然人之间的平等。[2]
(二)分析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涉及的不平等对待行为
判断是否违反或涉及宪法平等权问题时应分三个步骤:第一,不平等对待行为是否为同一主体作出;第二,比较被不平等对待的对象之间存在的异同;第三,不平等对待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3]
首先,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与一般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保护都是由《民法总则》规定的,也即该不平等对待行为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满足第一个条件。
其次,与英烈的人格利益相对应的对象,是一般死者的人格利益。将英烈的人格利益与一般死者的人格利益相比较,从两者归属的范畴上看得出结论即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是两者都属于死者的人格利益,且具有相通性。不同点是一般死者的人格利益归属于死者家属,侵犯一般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对死者家属的情感侵害;对于英烈的人格利益来说,其已经内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共同生活、共同发展的灵魂。若英烈的事迹遭到质疑,其人格利益遭到破坏,将会伤害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伤害了以其作为精神支撑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最后,根据以上对英烈的人格利益与一般死者的人格利益所进行的比较可知,两者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差别,对本质上不同的主体应作出差别对待,才能真正实现实质平等。《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对英烈的人格利益保护单独作专门性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的民族情感与历史情感,具有合理性,是合理差别对待的体现。
四、结语
《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并不是任何情况下无差别的平等,而应当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恩格斯说过:“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4]英烈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利益的典型体现。侵害英烈的人格利益,是对英雄人物及其英雄事迹所体现的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情感更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也损害了英烈所代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就是说,对英烈的人格利益与一般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不同对待的着眼点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属于合理差别对待,是前文提到的实质平等,并非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2018年12月19日发布.
[2]匡敦校:《大众传播侵害人格权研究——以表达自由与人格权的关系为视角》,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
[3]陈征:《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10月,第14卷第5期.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