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商法视角下谈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2020-05-26姜珂
姜珂
摘要: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之下,公民拥有的财产数量越来越多,如何更好的提升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质量对于确保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首先研究了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并分析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原则,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民商法视角之下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方案,以供有关人士进行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私有财产;方法策略
引言
维护国家当中公民财产的安全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商法在保护公民财产的过程当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为公民的财产保护提供了更多的依据。
一、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对我国国民的日常生活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一般来说,在我国的民商法体系建设当中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关系到家庭生活另一方面关系到公民的经济生活。在现阶段的发展当中民商法主要保护的对象是我国的私有财产,在法律当中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为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民商法为我国的经济标准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依据,确保我国的市场向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
二、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原则分析
(一)平等性
在民商法的工作体系当中应当全面化的遵循平等化的管理原则,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前提条件之下,按照平等性的原则对主体进行对待。在不同场合和不同情境之下涉及到的私人财产纠纷问题,在民商法的规定当中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在私人财产的主体当中不具有差异化的对待,主体之间具有平等化的地位。交易活动进行过程的当中应当注重主体之间的地位相同,权利相同,受到法律的统一保护。平等性的原则直接地反映了社会关系当中最为本质的特点,在保护工作当中更加有效的对公民进行保护。
(二)补偿性
人们思想当中对于法律体系的建设更加重视,在发展当中越来越注重对于民商法的应用,但是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仍旧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在工作当中不少的原则难以得到更加有效的落实。补偿性原则指的是当出现侵权行为时,实施侵害者应当给予被侵害者一定的补偿,补偿的形式以及程度根据损害的程度进行确定。补偿性原则主要是在最大程度上确保双方之间的共同利益,保证双方之间的利益能够恢复到未受侵害之前的状态。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应用补偿性原则来促进法律的应用质量,有关单位可以采用同质补偿的形式来降低侵害者的利益。注重侵害补偿的数量,避免出现超额补偿的状况[1]。
(三)不主动性干预
公民的私有财产在需要保护时应当及时地向有关的司法机关提出相应的诉讼,在接收到相应的诉讼之后有关部门才能够应用民商法来进行相关的决议。在保护民商法的过程当中应当首先由主体提出维护诉求,根据实际的状况进行判断,更好的提供公力化的救济。不同的环境当中需要通过不同的状况及时地采取救济的措施,确保在民商法的条件之下,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民商法当中应当坚持自治化的原则,不主动地对当事者进行干预,避免对当事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主观化的经营和管理[2]。
三、民商法视角下提升公民私有财产保护质量策略研究
(一)構建完善的立法体系
在民商法的体系构建当中要注重完善法律建设体系,结合实践活动进行完善法律建设体系,综合市场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对于工作当中地不同之处要充分地进行研究,对于领域当中缺少的法律条款应当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完善。对于发生的侵权行为要灵活地进行分析,对于难以进行制裁的状况要综合不同的因素进行处理。现代化发展过程当中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地加快,私人拥有的财产数量在不断地增多,涉及到的内容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有关人员应当加强对于立法体系地重视,对法律体系当中尚未完善的物权法内容进行处理。重视立法体系地价值,落实立法工作体系,根据实践的工作环节进行完善,将前期宣传活动、中期处理活动、后期审查活动等综合形成一个整体,促进立法体系地全面完善[3]。
(二)落实司法实践活动
公民通过社会劳动积攒了私人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财产保护过程当中要全面化地落实司法实践活动,将司法内容宣传以及司法实践活动进行结合。司法活动渠道需要通过有效的法律保障进行落实,结合一定的实践化措施,保护公民的合理收益,确保司法保障内容有效实施。司法实践要结合法律体系,充分地动员社会当中地力量,确保人民群众能够遵守法律体系,在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学会应用法律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司法实践活动通过广泛宣传、案件分析、综合处理、完善内容等进行全面化地开展,将司法管理内容与司法实践活动进行结合,促进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4]。
(三)强化法律监督
法律体系地监督应当通过两个方面进行实施,一方面应当通过专业化地法律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督。设置专业化地监管部门来对当前的私人财产案件进行分析,设置专业化地管理部门落实监督的制度条款。对于出现的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地纠正,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管。对不同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协调好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加强工作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接,避免执法人员出现违规的现象。考虑社会当中地多方面力量,综合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和力量,更好地确保平等性原则,强化法律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社会力量的监督,充分地发动群众的力量进行法律体系建设,帮助公民进一步认识司法保障体系,对执法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设置管理投诉部门对司法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在群众的关注之下进一步促进强化整体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民商法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过程当中应当注重改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好的完善工商法的主要内容,强化法律体系的监管职责,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好的维护我国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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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翟晓舟.科技成果转化“三权”的财产权利属性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9(6):171-179.
[4]黄云明.社会主义法律自由观对资本主义法律自由观的超越[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4(5):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