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2020-05-26胡俊
胡俊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时代发展的见证,在产生“校园贷”这种新事物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诸多挑战,针对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监管漏洞、学生防备意识不强等现状,以及如何应对新事物对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学生个体等提出的挑战,本文从“校园贷”出现的背景切入,梳理现存的问题以及之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尝试从法律层面予以进行防治与解答。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校园借贷;法律监管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信贷方式,与之前的银行流水信用、抵质押等方式进行贷款相比,通过网络平台贷款成为新的借贷方式。对于尚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大学生而言,在消费需求旺盛但无处需求借款的情况下,校园贷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网上借贷平台的出现,将原有的民间借贷所需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等条件大大放宽,也令资金的流通更加便捷与高效。但正是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时间较短,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因而也出现了各种问题。骤然爆发的“校园贷”热潮需要引起关注,同时也需要监管机构与多部门合作采取相关的措施加以监管。
一、“校园贷”产生的背景
十多年前,招商银行成为第一家发行专门针对大学生的信用卡的银行,发行了第一张针对学生的信用卡,由于市场需求较大,其他银行也纷纷加入这一市场,陆续开始发行學生信用卡。但与此同时,一项新事物的出现必然可能产生之前不曾料想到的问题,由于学生并无稳定的收入来源,自然而然产生了高违约率等问题,2009年银监会特此发文,要求银行不得向在校大学生开展信用卡业务,并明确相关细则,大大提升了办理信用卡的门槛,政策的限制也使各大银行逐步暂停该业务, 退出学生信用卡市场。可是风险终究是与收益并存的,正是因为存在这些风险,才更显示出大学生信贷市场的前景广阔。
根据某智库报告,我国各类在校生总计3000余万名,而每人每年有近千元的资金缺口需求,粗略估计,大学生信贷市场规模可高达千亿元,伴随着高等教育的进一步普及以及在校人数的增长可知大学生信贷规模仍具有高速增长的潜力,由此也免不了各大金融机构的关注与“搜刮”,而现在,“校园贷”也进入了爆发式的增长阶段。
二、“校园贷”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相关部门监管权责不明晰
校园贷的发展与互联网的普及交相辉映,但与此同时,相关的配套措施却未曾与时俱进地进行改良。2016年,国务院数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希望借此引导大学生的消费观,明确金融机构若要在大学生间推广网络借贷需经提前批准,否则需要依法进行处罚,但对于具体的监管内容则显得略有力度不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网络借贷的标准,现行立法与各监管部门并未达成统一的要求,更没有像其他金融业务需要相应牌照一样,进行更为严格的要求,致使许多平台在寻找相关政策的遗漏之处,名义上是电子商务公司的形式,事实上却是进行网上放贷。其次,由于现行国家层面的征信体系并未统一,由此各借贷人可以在数个平台间进行更换,在某一平台借款到期后立即向另一平台进行借贷以此补漏。最后,即便是现有的银保监会在部分监管层面有具体的政策规定,但对于各平台的具体落实等内容,例如,资本的运营、放贷的实际去处、宣传手段要求等并未进行落实,因而进一步提升了“校园贷”的坏账率,落实到催债层面也出现不少非法现象到出现。
(二)学生金融知识较弱,缺少防备
“校园贷”的利率水平远高于平常民间借贷,但在明面上各网贷平台却并未提示其较高的年利率,一般而言仍在20%以内,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范围,可是借贷平台收取的名目繁多的其他费用却层出不穷,如滞纳金、手续费等,综合来看,这些费用累计起来远超正常的利息水平,但限于大学生对此类金融陷阱并没有足够的提防意识,极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深陷其中,最终导致无法还款。
同时,大多数网贷平台的放贷程序并无不合法,有的前期以照片+身份证的形式即可放款,放贷方式简单,以此引诱学生冲动消费,而在之后进一步借款后,慢慢提升,要求学生证、户口本,更甚之有要求周边同学、老师电话号码,乃至是自身裸照等信息,而在学生无法按期偿还各种附加费用之后,以此进行威胁,导致出现了不少学生因心理压力过大而做出不当行为的事故。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对策及建议
(一)网贷平台的规范体系建设
伴随着我国科技的日益更新,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也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同时由于其快捷与高效率的优点,迅速在金融领域站稳了脚跟,但与此同时对于这种新事物的出现,需要及时制定好相关的市场配套措施。
从立法层面而言,需要对金融消费市场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如从准入、主体、对象等方面着手,并加强监管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各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以此避免“拆东墙补西墙”现象的出现,同时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营机制与内控合规,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其次还需要细化各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及放款要求,对利率也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限定幅度,避免校园高利贷的出现。
(二)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
学生始终处于学校的管理范围,在制止学生被网贷平台所欺骗时,学校应作为第一负责人,应发挥学术对人思想的教育与影响,可以通过各种理财讲座或者开设一些金融基础课程,提升学生的防诈骗意识。
另一层面上需要父母们给予更充分的关注,注意其心理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建立第二还款人制度。在大学生逾期归还甚至故意不归还债务时,将其父母作为担保人或第二还款人,在网贷开始时即通过告知其父母,一方面加强对大学生网贷的管理,另一方面也是避免不良借贷的出现。因而建立第二还款人制度十分必要。同时考虑到网络借贷本身的便捷性,大学生在借贷时,第二还款人并不需要像担保人一样亲自签字,只需要提供其真实有效信息,并通过验证身份等途径进行确认。
(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堵疏结合策略
在当前大学生群体的消费信贷需求强烈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引申出的新兴网贷消费模式,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出台相应政策,暂停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但是对其他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并未与时俱进,还需要国家在法律层面对“校园贷”进一步监管,国家应适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方面对即将进入大学生消费信贷的机构设置严格的准入体系,提高互联网消费信贷机构的准入门槛,从根源上阻断“黑平台”进入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口, 同时为合规互联网消费信贷平台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还需要教育部门和其他各金融部门进行通力合作,正如中国银监会明确指出对校园网贷的整治应采用“停、移、整、教、引”的五字方针,严格规范校园“网贷”,而这也有效减少了不良校园贷行为的发生。
校园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兴的表现形式,如果仅仅凭借个人的力量对其进行预防是比较困难的,还需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和引导,需要明確监管的主体、方针与政策,各部门实行联合治理。但也正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而对于新兴的校园贷平台始终未明确具体的监管主体,对此需要尽早梳理清各部门间的权责关系,管理校园贷平台并非仅仅是银保监会的责任,毕竟银保监会的管理范围只能从银行着手,对于校园贷平台已经借贷主体的规范,还需要教育部门、网络监管部门等进行合作,以此才能更好地避免因为校园贷而产生的悲剧出现。
网贷平台的出现本意是通过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向短期内缺乏资金的大学生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帮扶,初心是好的,但若是没有合理的规范与制衡,反倒在运行中出现了意想不到的乱象,通过强力的监管,以及教育部门的通力合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金融观,我们相信“校园贷”最终可以回归其本质,真真正正为在就业、创业过程中缺少资金的学生提供更好的帮助,更好地为促进国家、社会、校园的美好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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