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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

2020-05-25于倬

科学与财富 2020年9期
关键词:研究对象分类

摘 要:任何一门学科的确立,都是以其研究对象的独特性所确定的。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对象研究无疑是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包罗万象、杂乱无章。为了明析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本文对学界关于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观点进行简单的回顾和梳理,基于比较的不同认识为标准,把目前比较法学研究对象划分为:纯粹规范比较、总体差异比较和结合文化比较,以期对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有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比较法学;研究对象;分类

比较法首先兴起于西方国家。日本法学家大木雅夫在其《比较法》一书的中文版序言中谈到:“固有意义上的比较法乃是诞生于欧洲的一门科学,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它起步于19世纪的最后一年,1900年夏季藉巴黎举办万国博览会之机召开的第一届国际比较法大会,并以建立一门独立的学科为目标。”自此,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和研究方向初露峥嵘。就目前而言,比较法学似乎正呈现出方兴未艾的景象: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比较法学研究队伍中,各国有关的研究机构数量和规模空前壮大;与以前相比,比较法学研究的范围拓展了许多,研究方法也有了不小的突破。然而,令诸多比较法学家颇感尴尬的是,至今比较法学尚没有建立起公认的理论框架体系,且许多重大的问题悬而未决。这些都严重地制约比较法学本身的进一步发展和其在法律实践中功能的发挥。因此,进一步加大基础理论研究的力度乃当务之急。涉及比较法学的理论问题很多,本文仅探讨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有关理论问题,以期引起学术界对此的關注。

一、比较法学与研究对象

尽管“比较法”是一个现在通用的术语,但却是一个极其模糊而不准确的用语。如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费尔德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文化。另一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是世界上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英国法学家沃森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法制史和法理学的研究。尽管对比较法有许许多多的定义,然而“却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实际上在下定义上的混乱,只是反映了有关比较法的性质和目的方面更深刻的无定论:它是单纯的方法呢?还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对这两难命题的长期争论始终未获结果。”对这两难命题的态度学界主要有以下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对比较法概念的探讨没有什么意义,而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就持此种观点,他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方法,而不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比较法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也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如我国学者沈宗灵认为,方法与学科是密切联系的,特别是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比较法来说,对法律的比较是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但方法和学科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科学研究的手段,后者是指科学研究对象的一定领域。比较法有自己的特有的研究对象,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它也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成果,这是从其他法学部门中无法取得的某种较系统的法学知识。

虽然许多学者认为不必去纠缠比较法究竟是一门科学抑或一种方法,以免陷于无谓的争论,但“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有无独立的研究对象,往往是一门学科能否成立的根本标志。笔者认为比较法学是一门科学,其体系包括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比较法学的研究价值、比较法学的历史和现状、世界主要法系的内容、表现形式、影响以及各部门比较法学的主要内容等等。确定研究的对象,对于任何一门学科,都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对象问题的研究在比较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把比较法学比喻成一座大厦的话,那么对其对象卓有成效的研究则可看作是整座大厦的地基。研究对象也是领会和把握不同比较法学学者观点和思想的重要途径之一。从学术角度来说,任何一方面问题的研究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与它对象的存在是息息相关的。质言之,一门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必然同时具备独特性和明确性,所谓独特性是指研究对象的不可替代性;明确性则是指对象的确定性和相当程度的统一性。由此可见,比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必须就比较法学学者提出的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和明确性作出肯定的回答和合理的解释。

二、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中国知网以“比较法学”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得出489条搜索结果,以“比较法学”与“研究对象”为主题词进行精确检索有10篇相关文献。关于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比较法学界观点不一。主要有: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者是不同国家的成文法和判例。;将“一个法系及其规则与另一个法系及其规则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前述内容外,还包括各种类型的法文化的比较研究。如我国学者倪正茂将法律文化纳入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之中。他认为,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文化现象。法律文化逻辑地包括:制度法律文化、行为法律文化、心态法律文化、物态法律文化、主体法律文化。这五者,他概称之为本体法律文化。如同本体文化有其存体一样,本体法律文化也有其存体,从而构成存体法律文化。根据存体文化的范围,可以逻辑地推演而得:存体法律文化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经济法律文化,伦理法律文化,宗教法律文化,哲学法律文化等。当比较法学以法律文化现象为研究对象时,也就必须研究法律文化的变化发展的规律。我国学者许旭认为,这些观点没有揭示出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真正内涵。它们所说明的内容仅为比较法学这一学科研究的范围或内容,并非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法所具有的世界普同性和民族独特性。

关于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理论众多,确定为上述的研究对象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比较法的产生而言,比较法的产生是顺应国际性交往的需要。一般认为,在进行国际性交往活动中必须遵守他国的法律,实际上就是国际性交往必须不损害或不违背他国的民族习惯。因此完全有必要对于他国法律的开展研究,区分出该国与本国所具有的不同特质和该国与本国法的共同规律,以谋求国际性交往的顺利进行和良性发展。2)从比较法的目的和功能而言,往往体现在比较法立法上。通过对法的民族特性的深入研究,了解别的国家和地区法的具体内容、法的运作状况和法产生的背景,将本国法与之比较,可以资借鉴、改善本国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益。3)从比较法的文化功能而言,就文化本身就具有了世界普同性和民族独立性的两重性。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面,就会妨碍到其进步。

三、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分类

从学者们的不同观点中可以看出比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包罗万象、杂乱无章。我们很难通过简单的定义来识其全貌。在比较法学对象研究中,分类研究不仅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且是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之一。而要进行分类研究,前提条件必须找到确定的分类标准。当然分类标准不是唯一,也不是不变的,由于客观法律实践的变化、研究目的和观察角度的不同等等必然会导致种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凭借这些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研究,都会从不同侧面揭示比较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性,丰富和加深我们对于研究对象的认识。在此基于比较的不同认识为标准,对比较法研究对象提出如下分类:

(一)纯粹规范比较。这种比较缘自于分析实证主义的观点,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存在于其各种有效的法律渊源(如制定法、判例、宗教经典)中,因而可通过对其法律渊源的研究而予以确认。在规范比较中,比较的单位是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体系。纯粹规范的比较有其直接、简单、显见的特点,一般而言,只要人们能够占有被比较的各个国家有关领域内的法律文献就可以进行规范比较,但是以纯粹规范的比较作为研究对象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法律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这样会摒弃和隔离其他实际作用的因素,如:文化环境、社会背景等。另外,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差异、以及立足某一国法律的局限性,使得某些法律部门的比较成为比较盲区。另外,也较易成为“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产物。

(二)总体差异比较。相对于以纯粹的规范作为对象,总体差异比较又进了一步,虽然其基点仍旧是基于各国的法律渊源,但是它从更加宏观的视角来做比较是克服了产生各国之间法律部门因差异而产生比较盲区的致命弱点。具体而言,总体差异比较侧重点即是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此基础上,对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分类。例如,德国比较法学学家K.茨威格特和H.克茨认为,“比较法是世界上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英国著名学者戴维.M.沃克在其编纂的《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把比较法学定义为“是对在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体系中,就有关事项的观点、制度和规则进行统一的、相互对应的研究。”以此作为研究对象的观点已在目前的比较法学领域取得了通说的地位。该种方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但同时不可避免存在缺陷:并非每个国家或地区都会面临相同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特殊社会问题,这一点而言,以总体差异比较为对象削弱了某些重要的问题的比较。

(三)结合文化比较。结合文化作为比较对象较之其他的比较方法的有其鲜明的特点:首先,强调从内在参与者立场理解外域法律文化。这种观点在美国比较法学者库里兰、美国大学法律与哲学教授埃瓦尔德的观点中得到印证。其次,文化比较更加注重法律体系的文化差异而非不同法律体系的共性。这样避免了形式上的相同性所带来的迷惑,而探究出实质上的深刻差异性。从这个意义而言,以结合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在比较法上更加理想、更为科学和辩证。

参考文献:

[1]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储有德、唐淑.各国法律之比较与作用[M].台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

[3]沈宗灵.比较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達维德.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

[5]黄文艺.比较法:批判与重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1)

[6]倪正茂.试论比较法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J].政治与法律,1992(04).

作者简介:

于倬,女,安徽财经大学2018级法学院法律(非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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