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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受教育程度与越轨行为探究

2020-05-25杨冀帆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学校教育

杨冀帆

摘 要:2019年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的第二十年,研究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预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文章试图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类型及特征做出描述,还通过分析证明了过早辍学与未成年人越轨行为存在负向相关关系。最后,试图从社会学相关的理论视角进行原因分析,同时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提出切合实际的预防措施及对策建议。

关键词:辍学;学校教育;未成年人;越轨行为

一、研究背景

今年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研究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的预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中国法院网在2018年6月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 2009年至2017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已经连续9年持续下降,创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奇迹。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然而,2018年6月北京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发布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根据法院成立8年来的数据显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5.0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14.96%,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那么,青少年越轨行为是否与受教育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大大减少青少年犯罪几率?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如何降低未成年人的辍学率,如何发挥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保护、越轨行为的控制以及教化作用?文章运用实证研究方法,试图从社会学相关的理论视角进行原因分析,同时对未成年人越轨行为提出切合实际的预防措施及对策建议。

二、有关受教育程度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性的数据分析

(一)研究假设的提出

大量的统计资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受教育程度偏低,而且大多处于辍学状态。有学者为了进一步验证未成年人辍学与犯罪之间相关性,把取自京、鄂、黔三地未成年人管教所966人未成年犯样本,与三地中的10所中学中随机抽取1076人作对照样本表明,即便是在辍学率相对较高的农村地区,初中生的辍学率也不过5%,最高不过15%,而未成年犯中只有23%的有效个案处于正常在学状态,其余77%的有效个案已辍学。这表明未成年犯辍学率与非犯罪未成年人辍学率之间的巨大反差。这些研究在不同程度上都证明了,与学校联系处于断绝状态的未成年人更倾向于犯罪。

青少年成长环境的塑造受到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而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又是复杂多样。学校教育作为青少年成长环境的要素之一,能够引导青少年遵守法律法规,同时起到屏障型的保护作用。由此,文章提出研究假设以佐证上述文献的研究结论,即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与受教育程度有关,且辍学越早的未成年人越容易越轨。

(二)数据来源与筛选

(1)数据的来源

文章統计数据来源于郑州市G城区内2016年至2019年5月的青少年案件记录。其中,2016年案件有30起,有相关越轨行为25起;2017年案件有29起,有相关越轨行为27起;2018年案件有33起,有越轨行为29案件;2019年截止至5月的案件有14起,有相关越轨行为12起;三年案件共计106起,见表1。

笔者认为越轨行为指的是违反或偏离大多数成员公认的社会规范行为看成越轨行为,并将越轨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三种。

(三)受教育程度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性分析

(1)受教育程度变量的操作化

为了进一步证明辍学与未成年人越轨行为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将对数据进行如下处理。首先笔者将受教育水平变量进一步合并与操作化。笔者将小学及以下、初中两个受教育水平子变量赋值为1,将中专和高中两个受教育水平赋值为2。其次把受教育水平这一变量与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相关关系的分析,使用Pearson相关系数去表示相关关系的强弱情况,并得出表7的分析结果。

(2)受教育程度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性分析

由表7可知,不良行为与受教育程度共1项之间均不会呈现出显著性,相关系数值分别是-0.064,全部均接近于0,并且P值全部均大于0.05,意味着不良行为与受教育程度共1项之间均没有相关关系;严重不良行为与受教育程度共1项之间均不会呈现出显著性,相关系数值分别是0.070,全部均接近于0,并且P值全部均大于0.05,意味着严重不良行为与受教育程度共1项之间均没有相关关系。而违法犯罪行为与受教育程度共1项之间全部均呈现出显著性,相关系数值分别是-0.678,并且相关系数值均小于0,意味着违法犯罪行为与受教育程度共1项之间有着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过早辍学的未成年人更有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见表2。

(3)研究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知,辍学与未成年人越轨行为,特别是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存在负向相关关系。这一结论表明,存在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原因过早地中断了学校教育,走向了社会。在案件记录中,我们发现有很多越轨行为的发生都是来源于交友不慎。也就是说,这些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大都是把社会交往局限在年龄相仿或年龄较大的同伴群体当中,寻求并获得来自群体的支持、帮助和认可。但是他们极易受到不良思想和意识的影响,同时对越轨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极易形成群体性的越轨行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辍学现象的原因分析,有助于今后形成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或机制。

三、越轨未成年人辍学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越轨的原因不仅仅有未成年人本人的个人因素,还应当看到其背后深刻的环境因素。笔者认为这些适龄未成年人选择辍学可能既有现阶段城乡二元体制的教育政策不完善、单一的教育评价体系、学校对学生越轨行为的监管不力以及同龄群体的不良影响。

(一)城乡二元体制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的排斥

由于郑州市经济快速发展,外来人口急剧增加,而外来人员的孩子却遭遇了失学的困境。外来人口输入地对这些非本地户籍的未成人接纳度低,入学门槛高,很难享有本地户籍适龄未成年人的教育资源,从而没有畅通的入学通道只能中断学业流入社会。虽然我国早已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但是在职业技术学校方面的资源缺乏,使得未能进入高中的孩子在完成初中学业后,只能流入社会而无法接受职业教育。另一方面,外来流动人口由于经济来源不稳定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未及时发现未成年人不良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或者由于文化程度有限,面对青春期孩子的逆反心理,家长缺少相应地教育理念和方法,往往会表现出过激行为,无意中对未成年人造成了心理伤害等等。这些影响因素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进而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二)社会中同辈群体对未成年人行为的不良影响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需要获得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来自同辈群体在精神上的支持和帮助。同辈群体(亦称为同伴群体、伙伴团体等)是指年龄、兴趣、心理发展状况等相近的个体在互动、交往过程中建立的初级群体关系。在校生在课余时间倾向于在学校周边各类场所与同学甚至是与社会青年一起参与活动,逐渐形成了学校周边的一种青少年群体亚文化。学校周边青年的不良活动,比如说脏话、抽烟、打架斗殴等,会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在校行为,进而对其心理发展造成诸多不良影响。而那些外来流动人口的孩子,由于遭受到了来自本地教育的排斥,过早地流入社会,而未成年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未形成,同时对越轨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极易形成盲从并导致群体性的越轨行为。

(三)学校教育体系不完善和管理体制不力

学校对升学率的考核比重过大致使教师过多的关注学生的“分数”,而轻视德育、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失范理论认为,当学生学习成绩不佳与“以分数论英雄”这种单一的教育评价体系的背离时,没有进入“好班”的学生面对内外之间的紧张关系,容易产生消极情绪,甚至是自暴自弃,于是会选择迟到、早退、逃课等不良行为。标签理论认为,对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初级偏差行为”,给予过于严厉的批评或懲罚,会造成“罪恶夸张化”,并由此使未成人产生偏差的自我形象,还有可能导致“次级偏差行为”的发生。但是,当学生犯下与犯罪极为接近的“特殊错误”时,学校的视而不见或放任不管就有可能增强未成年人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

四、预防未成年人过早辍学的对策与建议

本研究基于对过往文献的回顾以及郑州市G城区越轨未成年人的数据,描述了未成年人越轨的现状,并提出过早辍学可能是未成年人实施越轨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从多个客观角度进行了原因分析。笔者试图从学校教育及政策方面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加强学校教育的社会控制功能,进一步降低未成年人越轨的行为倾向。

(一)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控制功能减少未成年人的辍学率

学校教育在青少年健康成长上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保障作用,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道有力屏障。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个体参与传统活动的程度越高,越没有多余的精力及时间消耗在非法的活动中,从能抑制犯罪的发生。学校教育应注重因材施教,对于学习成绩不高的学生,不要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而是试图发掘并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因为只要学生对学习有兴趣,其学习成绩就有提升的可能性。反过来说,即使成绩不够理想,但学生在学习兴趣的引导下或多或少可以学到有益的知识,减少陷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泥沼。

(二)定期在校内开展德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对于学校可以针对校园常见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定期开展法制课堂、自护教育和问题青少年的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在校学生对越轨行为的认识以及防范意识,规范日常行为活动。学校要在中学阶段的这一重要转折时期,中学生最关心的人际关系、自己的身心管理、学习问题等心理健康问题,以科普宣传展览、健康教育讲座、知心姐姐咨询等多样的心理健康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及早化解学生内心的迷茫与困顿,转变心态,积极作为。

(三)加强维护和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环境

随着现代分工的细化,家庭教育的传统角色逐渐削弱,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大部分都是在学校完成的,当遇到成长中的烦恼,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倾向于向同伴群体寻求帮助、支持,从而获得自我认知和自我认同。虽然青少年犯罪不一定处于在校期间,但犯罪意识的潜伏期常常萌发于就读年龄。当在校学生已经出现近似于犯罪行为的苗头时,教师要高度重视并给予严重警告,同时及时联系家长进行沟通,防范犯罪行为的产生。另一方面,学校应对校园周边的群体亚文化提高警惕,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行动,优化校园微环境,营造积极健康的学习成长氛围。

参考文献

[1] 罗书臻.司法大数“揭秘”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情况[EB/O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6/ id/3325642.shtml,2018-06-02.

[2] 闵玥.北京一中院发布未成年人案综合审判白皮书[EB/OL].http://www.chinapeace.gov.cn/zixun/2017-06/27/content_11417197.htm,2017-06-27.

[3] 赵军,祝平燕.“学校联系紧密度与未成年人犯罪因果性经验研究——以旷课、逃学、辍学为指标”[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2(01):51-56.

[4] 刘春雪.“同辈群体对青少年道德社会化影响的心理机制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08(09):18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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