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视角下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2020-05-25刘文军向东
刘文军 向东
摘 要: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基于共同生活的状态,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互为代理人来实施交易的權利。我国《民法典》可参照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其加以细化,如限定实施的主体,将日常家事的范围从横向和纵向进行规范,在性质上区分于普通的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以及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要加以特殊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构建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家庭法中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互为代理人,对外实施交易行为,法律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的权利义务。伴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使得夫妻之间对外交易行为更加复杂,共有财产的数额也明显增大,出现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因此,正值民法典编纂之际,将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对于处理夫妻与交易第三方的许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性质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性质是配偶权的延伸,目的是为了便利与其他民事主体的交易。关于日常家事代理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法定代理。是指日常家事代理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虽然在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都有提及关于日常家事代理的内容。但相对于法定代理而言,日常家事代理的主体之间可以发生地位的相互转换,即丈夫可以代理妻子,妻子也可以代理丈夫,这一点和民法一般意义上的法定代理有很大不同。所以笔者认为日常家事代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定代理。
第二种是委托代理。是指夫或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另一方的委托,该学说起源于罗马法男尊女卑的社会状况,但伴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平等意识的流行,该学说基本被大多数国家放弃。
第三种是特殊代理。是指日常家事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区别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首先,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区别于以上两种代理,其范围局限在“日常家事”的范围之内;其次,日常家事代理的主体固定,仅仅为夫妻双方,双方互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最后,日常家事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也与以上两种代理相区分。
通过以上三种代理形式来进行分析,虽然日常家事代理更加类似于特殊代理,但是由于《民法总则》已经施行,为保持法律的连贯性,减少法律的冗杂,作者更偏向于将其加入法定代理的范畴,因为从代理人之间具有身份关系(夫妻关系)这一点上,和法律上的血缘关系或亲缘关系的法定代理具有相通性。只是在后续的婚姻家庭编中要更为细致的描述其特殊之处。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限制
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两大法系的国家存在着严厉的分歧。大陆法系的国家认为,家事代理权仅仅存在于合法的夫妻之间,而英美法律国家则认为,因同居关系就可以构成该代理。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我国的施行,自然要考虑我国的婚姻家庭特点。从1994年起,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非婚同居的男女按同居关系处理。为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在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构建当中,也不便于把同居关系的男女纳入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常会出现的一种现象就是,孩子的父母去城市务工,儿童跟随祖父祖母或者外祖父外祖母长大。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生活支出、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能否作为日常生活支出的范围,即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作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便亟需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夫妻财产大多实行的共同财产制,夫妻财产由配偶双方所得,因此不便于把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并且日常家事代理主体增多,会增加交易另一方的考察成本,进而增加交易成本,这也与构建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再者需要注意,这里讨论的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目的是与第三人交易,所以其也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的夫妻。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
伴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特别是居民消费指数的升高,对于“日常家事范围”也越来越难以确定。并且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家庭对于同样价格的物品,就会产生不同的界定。通过一些现实的案例也不难发现,笼统地适用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儿童教育等宏观范围,确实难以处理实际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因此,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确切的数字价格来规范“日常家事”的范围,显得尤为必要。
(一)日常家事的横向界定
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具体包括什么事项,条文可通过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来表达,通过列举式阐述主要的日常家事的范围,例如子女教育支出、家庭衣食住行支出、必要的医疗保健支出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
但是,完全的列举式又显得条文太多僵硬,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进程,概括式的法律条文可以弥补列举式的缺点,但也要严格限制日常家事的范围。对于一个事项是否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可以通过目的研究的方法,看是否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笔支出是否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要,二是是否符合其日常的家庭交易习惯,三是是否符合该家庭的经济状况。通过这三个条件,来限定概括式描述的范围。
(二)日常家事的纵向界定
同样的一笔生活支出,不同经济条件的家庭可能就会有不同的认知。例如,对于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为父母安装一个空调,可能会列入赡养父母的开支,进而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但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花费几千元为一方父母购置空调,甚至就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因此,确有将某笔日常家事事项的开支数额设置一个波动限定。这里主要参考四个数据,一是家庭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居民收入,二是夫妻二人的平均收入,三是该家庭的固有资产状况,四是家庭的消费习惯。通过参考四个数据,由法官综合判断,自由裁量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
四、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有关日常家事代理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区别于民事訴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该司法解释的实施,修改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修正了原司法解释中二十四条被滥用的情形。日常家事代理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可在该基础上进一步的细化,使诉讼程序与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更好的衔接。
对于举证责任的划分,在日常家事代理案件中,从三种情况加以考虑。一种情况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消费即使是夫妻一方做出,但如果显然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则其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中非交易的一方提出异议,则由其承担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证明责任。此规定是为了维护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正常运作,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第二种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进行的交易,或者在紧急时刻,夫或者妻一人做出地对于维持生产生活需要所必要的消费,例如需紧急救助配偶一方所需要的高额救助费用,此种消费都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之内,由此产生的消费由配偶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一方提出异议,称此种情况为个人债务,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第三种情况,夫妻一方所做出的超出家庭生活所需,并且交易时难以证明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由与之交易的第三方,也就是债权人承担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因为此时,债权人并没有尽到一个理性交易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其信赖利益不足以被保护。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处理夫妻与交易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以及进一步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家庭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矛盾纠纷也愈发显现。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法律属性、裁量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因此,正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汇总探讨之时,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讨论,凸显意义。
参考文献
[1] 冉克平.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J].江汉论坛,2018(07):104-110.
[2] 向东,赵娜萍.关系契约视角下家庭制度的重构——以非婚同居为例[J].河北法学,2017,35(02):103-112.
[3] 杨振宏.《民法典》总则增加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建议[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7(06):87-96.
作者简介:刘文军(1994- ),男,汉族,山东日照人,硕士研究生,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研究方向:民法学、婚姻家庭法学;向东(1976- ),女,湖北襄阳人,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学、性别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