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实施意义以及违法纠正措施浅析
2020-05-25孙春蕾
摘 要: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诸多完善之处,对实践和学术有一定贡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行政出发违法问题如何纠正,这也是学界关注的问题。关于对行政违法途径的探讨,意义重大。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贡献;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纠正;行政处罚法实施
一、行政处罚法实施的背景和贡献
(一)实施行政处罚法的贡献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1996年3月17日通过该法律,第一次修正是依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而第二次修订则是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有多处实践和学术上的贡献价值,比如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的地方立法权”;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的种类”;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关于对“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的规定;关于对“执法程序启动的法定原则和便宜原则”的规定等。
(二)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发展脉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會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的)修改了法律中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的条例,修改(一)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代替了以往的“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及“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
第402条 针对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人员,且不移交应移交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3年以下的拘役或有期徒刑为处罚;而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修改有关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中针对相关法律及下列法律的问题,修改(一):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引用自相关及下列法律问题的决定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
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1款为第三款于第38条中:“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人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做出前执行审核工作。在行政机关中,法律职业资格是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人员的通行证,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获得。”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
(三)关于《行政处罚法》的意义的集中体现:
(1)在1990年代,我国行政处罚“乱”和“滥”的问题非常严重;
(2)是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乱,什么层级的文件都可以设定处罚;
(3)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乱,谁都可以行使处罚权;
(4)是行政处罚的名目、种类乱,当时统计有120多种;
(5)是行政处罚没有程序规定,随意性很大,也没有必要的监督;(6)是有些行政处罚受经济利益驱动,将罚款违创收手段,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
(7)另一方面时,还存在行政处罚“软”的问题,一些行政机关放弃职责,该管的不管,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及程序作出统一规定。在程序上的可圈可点的地方比如说,设定与实施:法律保留;正当程序:陈述和申辩,听取意见,听证;一事不再罚;罚缴分离等。
二、行政出发实施违法行为纠正途径
(一)背景情况
目前,许多学者比较关注的环节是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行为,和如今行政处罚的实践相结合,非常有必要对可行的纠正违法行为途径进行探索,基于此,不但使实施行政处罚的进程加速,还会在行政处罚实践方面积累丰富的经验。因此,非常有必要探究文章论题,通过以下几点探究该论题。
(二)概括常见的阻力
许多现实问题存在于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行为纠正的时候,包含单一的行政处罚程序、失衡处理经济利益、淡薄的行政处罚理念等,违法行为会随着处理不当的现有问题而频繁出现,对完善《行政处罚法》有很大的影响。为了将思路提供给制定纠正途径中,在下文详细分析已有的问题。
(1)淡薄的行政处罚理念
制定行政处罚制度的过程中有较大影响的理念便是平衡及报应,因此,法律制度的最终执行对公民利益的考量比较片面,并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还会和最佳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失之交臂。对行政处罚理念的调整应考量长期社会秩序的维护,将有效的行政处罚制度制定出来 。
(2)经济利益的失衡处理
完善《行政处罚法》过程中,利益化倾向的问题基于分离制度的执行进行处理,虽可以将利益化倾向问题从微观层面得以解决,但是还明显存在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另外,和以往不同的行政处罚主体处理罚款的方式,如今,通过支配系统管控多数的罚款,国库罚款的数量相对来说正在不断减少,而违法行为也将因利益格局被打破而层出不穷。
(3)单一的行政处罚程序
实施行为的执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以指导性条款为参照对象,然而相对较抽象的指导性条款,且处罚教育是执行条款的核心目的,另外并不规范的纠正违法行为的程序。纠正违法行为从另一角度来看法律程序都不需要走,处理采用行政处罚方式,也就是主观意识会对处罚违法行为有很大影响,致使处理时公正及理性的缺失。
(三)概括具体途径
若想将纠正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实施中的效率提高,且纠正效果良好,需要着手于下列几个方面的措施,不但规避重复出现违法行为,使法律环境更好,还会使行政处罚实施中纠正违法行为的阻力有效减少。
(1)具结悔过方法
作为书面纠正方式之一的具结悔过发放,就主观层面而言,违法行为人的真实负罪感源自于认识到了自身违法行为的错误;就客观层面而言,忏悔之意可以从违法行为人看出。纠正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该方法,违法者与当事人的关系可以直观看出,为了避免重复出现违法行为,应予以法律制裁,且违法者有自愿悔过的态度。
(2)恢复原状方法
在确定赔偿方式方面《行政处罚法》有别于《国家赔偿法》,可明显看出,有待完善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原状恢复法。所以,为了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在恢复原状方法方面,应适当完善今后的立法工作。具有还原性的物质是使用恢复原状方法的条件,该方法针对不具备还原性的物质时适用性较弱,心里忏悔意识是否强烈应用该方法时无需要求。
(3)退还原物方法
通过了解相关法律内容得知,当事人经济利益因违法者实施诈骗、抢夺、盗窃及哄抢等行为而产生损失,违法者需以法律规定向偿还于当事人。目前,仍需完善该方面的法律制度,而现有法律的关注点仅仅是制裁违法者,而并未健全违法需返还物品的相关法律,而就另一角度而言,有待更加完善相关立法工作。若想对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真正处理好,为使权力失衡的情况避免出现,公、私权的保护工作应做好。
(4)秩序化纠正违法行为
在纠正违法行为时,依据是公序良俗行政法针对违法行为而制定,使违法行为基于执行行政法而回归正常秩序,与此同时,对有序推进法律秩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的便是暂缓执行处罚措施,避免出现混乱的法律秩序,违法行为因法律执行效果的弱化而反复出现。
(5)其他纠正措施
因瞬间性及动态性存在于违法行为中,因此纠正违法行为是较复杂的过程,因此,纠正路径应制定卓有成效的,换言之,便是将可行的、合理的纠正措施依据具体情况而设计。如今针对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行为的定位依据《行政处罚法》存在失准的情况,若法律支撑缺失,纠正程序及原则将是必须遵循的。同时,违法行为纠正措施需要落实于处罚终结后、处罚执行后、违法者和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中、实施处罚决定前的后续跟踪阶段。
三、结语
总而言之,关键的法治化建设是我国目前所处的阶段。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实施已然对整个法制史的进程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和贡献。然而,要想进一步加快中国法治化建设进程,强化国民维权意识和人权意识,更好的与国际接轨,就需要将合理的纠正措施针对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制定出来。将良好的法律环境营造出来的同时和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契合。另外,希望相关法律研究者在增强法律执行力度及完善行政处罚理论内容时可以借鉴此研究。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06-03(017).
[2] 陈延庆,张世诚.行政處罚法的意义及其基本原则[J].中国法学,1996(02):40-46.
[3] 陈滢.《行政处罚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4):49-51.
作者简介:孙春蕾(1980- ),女,汉族,山东青岛人,博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