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诈骗犯罪被害因素分析及防控研究
2020-05-22龙九运
龙九运
一、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形式
(一)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现状
刷单通常发生在网络购物平台。伴随着电商经济的兴起,商家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顾客的青睐,通过雇佣“刷手”购买其店内指定商品,商品款由“刷手”事先垫付,在完成订单任务后,商家返还“刷手”事先垫付的金额并给予一定报酬,以此增加店铺成交记录和增强顾客对店铺的信任。虽然这一行为被网络购物平台所禁止,但由于其可以带来可观的收益,因此经久不衰并衍生出了网络刷单产业链。而这时一些不法分子也盯准机会,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兼职广告来吸引受害者。犯罪分子一般先以小额订单按时成功返现取得受害者的信任,而后用订单未完成或卡单等借口要求受害人多次付款,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由于网络刷单都是发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因此很容易滋生各种诈骗犯罪。360 企业安全集团、360 猎网平台发布的《2019 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显示,金融诈骗、游戏诈骗、兼职诈骗成为举报量最高的三大诈骗类型。而在兼职诈骗举报中,打着刷单名义的兼职诈骗占比最高,为72.3%[1]。
(二)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形式
通过对无讼案例网2014 年至2019 年50 起该类案件法律文书的梳理和分析,发现犯罪分子通常会借助社交软件等平台发布广告招募“刷手”,在招募到“刷手”后主要通过以下四种形式实施诈骗:
1.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给“刷手”发送商品链接,要求“刷手”购买指定商品时将收货地址、电话等信息更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诺在完成刷单任务后会返还其事先垫付的商品款并支付佣金。然而,犯罪分子在签收“刷手”购买的指定商品后并不会退还“刷手”事先垫付的商品款,还会删除与“刷手”的联系方式,从而完成诈骗犯罪行为。
2.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发送商品链接供“刷手”购买,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会发送收款二维码要求“刷手”通过扫码付款。在“刷手”完成少量刷单任务并收到事先垫付的商品款和报酬后,犯罪分子就会进一步要求“刷手”完成金额更高的刷单任务。此时,如若“刷手”再次通过扫码垫付商品款完成刷单任务,犯罪分子不会再返还其垫付的商品款,从而完成诈骗犯罪行为。
3.犯罪分子创建购物网站,并借助QQ、微信等社交软件给“刷手”发送特定网站内指定的商品链接,在完成少量任务后返还其事先垫付的商品款并支付佣金。但接着在“刷手”完成更高金额的刷单任务后,犯罪分子就不会再返还“刷手”事先垫付的商品款。
4.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发送事先安装了钓鱼、木马软件的网址给“刷手”,“刷手”打开网址按提示操作后资金账户信息就会被犯罪分子的钓鱼、木马软件破解,从而对“刷手”的支付金额以及支付路径进行篡改,进而完成诈骗犯罪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犯罪,本文不作分析)。这是目前影响最恶劣、涉案金额最多的一种形式。
二、网络“刷单炒信”诈骗犯罪被害因素分析
通过对收集到的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发现网络刷单诈骗案件的发生和受害者的日常行为活动、生活方式紧密相关。网络刷单作为商家增加营业额等商业增值活动的网络技术支持方式,最初主要被用于商业的虚假炒作或宣传等方面[2]。但一些不法分子却绞尽脑汁,将网络刷单诈骗的非法活动依附于日常活动所构建的社会生活体系之中。因此本文选择以日常活动理论为指导,结合其所提出的被害人行为模式的结构性变化对被害的几率有重要影响的理论,分析网络刷单受害者易于受害的原因,并揭示犯罪行为如何与受害者的行为模式产生联系。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犯罪学家科恩和菲尔逊提出了日常活动理论。该理论认为,社会上总是存在着具有犯罪动机的潜在犯罪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寻找合适的犯罪目标,而具体的犯罪行为能否发生,还要取决于受害者所处的时间、空间是否有利于犯罪的实施。结合此理论,本文认为网络刷单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需具备以下要素:合适的被害目标、具有犯罪动机的行人、相关监管不力。
(一)合适的被害目标
通过对收集到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大部分案件中的受害者都涉及大学生群体。根据《2019 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因“兼职”而被骗的受害者的年龄分布如图1 所示:
图1 2019 年受害者年龄分布
从图1 可以看出,在受害者中,18 至22 岁人群为最大受害群体,占比36.1%[3]。而在该年龄段中又以社会履历不足和经验欠缺的大学生为主。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刷单被害人与年龄、受教育程度显著相关,而是与被害人的日常活动密切相关,主要表现为:
1.被害人自身客观因素
此类受害者大多经济状况一般,因而会有较高的兼职需求,以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此类受害者容易产生通过兼职工作来提升生活质量或者减少家庭负担的想法。更为重要的是,此类人群一般也拥有较多的闲暇时间,这就为其进行兼职工作提供了客观的现实条件,因此他们通常会选择通过社交软件、电商购物平台等寻找兼职的机会。这些求职者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暴露,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又将诈骗人员的标签模糊化,使双方接触机会增加从而提高受害者被骗的可能性。
2.被害人自身主观因素
网络刷单受害者往往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在招募“刷手”时,犯罪分子通常对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以及工作时间等没有任何的要求。这种低门槛、无时空限制的工作,突破了人们对正常工作的认知,从而使那些缺乏社会经验的人就更容易成为受害者。同时一些受害者面临着经济压力,他们仅仅关注刷单的高额佣金以及工作的简单便捷,从而忽略了兼职刷单的风险,最终导致被骗。
网络刷单被害人缺乏法制观念。网络刷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伦理,也破坏了市场正常运转的交易秩序,更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4]。然而一些兼职刷单人员要么根本就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要么就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回报而明知故犯、铤而走险。当然无论是上述的任何一种心态,都充分地体现了受害者法制观念的淡薄。
(二)有犯罪动机的行为人
犯罪主体以具有犯罪心理结构为内因,在外界刺激和情境诱发下,产生犯罪动机、确定犯罪目的,进入犯罪决意阶段后预备犯罪,最终着手实施犯罪行为[5]。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部分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分子由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或受到社会分工影响等原因,使其在收入分配领域处于相对靠后的位置。因而,增加收入就成了他们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主要动机。但是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前期我们国家打击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经验的不足,导致了作案人员的被捕率较低,因而网络诈骗犯罪低廉的成本投入以及诈骗成功后生活质量的提高吸引了具有犯罪动机人员的加入。
(三)相关监管不力
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区别于传统的诈骗犯罪,它主要依附于日常活动所构建的社会体系,并依托于虚拟的网络平台。通过对案件整理分析,发现刷单人员一般都会通过社交软件或网络购物平台等渠道发布招募“刷手”的广告信息。而这些平台作为信息托管的服务者,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大多更加注重如何获取利润,从而忽略了自身应当承担的对信息进行鉴别、过滤和拦截的义务。因此,由于不能做到在传播源头上堵截非法信息的流动,导致公众难以避免地接触到非法信息,从而导致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泛滥。
同时,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选择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获得的非法收入经过流通转化为“合法财产”。在操作过程中,刷单诈骗人员主要是通过购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商家二维码或者租借普通用户的二维码进行收款,然后将收到的款项转入国外金融机构平台,或者是在国内收购U 盾、银行卡、密码等整套账户信息用于转账提现,这往往会导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无法有效地对网络招聘信息进行溯源,更无法在资金追踪中准确地查询诈骗人员的真实身份。
三、网络刷单诈骗犯罪防控对策
(一)求职者层面
首先,求职者要充分认识到网络刷单属于违法行为。在寻找兼职工作的时候应当保持理性的态度,不能盲目地追求所谓的高回报、不限学历、工作时间自由等条件,而是应当结合自身的技能和优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
其次,针对大学生受害群体,学校应该充分运用“校局企”合作平台,化堵为疏为学生提供更有保障的兼职工作。大学生的闲暇时间相对较多,一些大学生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会选择利用空闲的时间进行兼职,但囿于社会经验不足,往往会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之中。建立合作平台不仅可以帮助那些经济状况处于窘境的学生,同时又能保护他们远离非法兼职工作的侵害。与此同时,学校也要对学生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基本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常识的普及,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升学生在寻找兼职工作中辨别风险的能力。
(二)网络平台加强对托管信息内容的审查规制
犯罪被害人学认为,有犯罪动机的人只有在发现或创造了有利于犯罪的情境时才可能实施加害行为[6]。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相关的网络平台还是行政执法部门,都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积极防范和打击网络刷单诈骗犯罪。首先,相关的网络平台应当加强对网络刷单信息以及刷单交易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进行拦截,从而使刷单信息不再泛滥,刷单交易失去市场。其次,行政执法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平台信息内容的监督和追责。就目前的执法实践来看,对平台托管信息内容的监督大多是依靠网信办约谈平台负责人或行政执法的专项行动。但无论是约谈平台负责人,还是专项行动,都属于事后行政问责的手段,其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因此,本文认为除了采取行政问责和专项执法行动以外,还应当进一步强调发挥网络平台自身积极性的重要作用,加强信息技术监督措施的相关建设,并充分运用技术方法对网络平台托管信息的内容进行鉴别、过滤和拦截,尽可能实现不良信息与网民的零接触。
(三)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账户的管控
移动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了以往生活中“坐公交需要买口香糖换零钱”的情形,完成了商业的货通天下。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移动支付的便捷性为刷单诈骗人员资金流转提供了方便的途径。通过梳理,我们发现在大多数案件中出现了犯罪嫌疑人通过金融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进行资金流转的现象。刷单诈骗人员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或租赁账户信息,突破金融机构或支付平台的实名制账户安全设置障碍,以此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因此,上述机构和平台应当加强对账户的核查,并建立预警制度,对于频繁出现异常情况的账户建立黑名单制度,并上报公安机关进行核验。在设置审查监督制度的同时,金融机构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要加强建设支付信用评价体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处理交易的要求是,一笔资金的进入必须与另一笔资金的转出相同,即对于第三方来说是等价交易。对于用户来讲,只要在同一支付平台,每笔资金无需手续费。面对相当于零的边际成本,用户可以利用固定数目的资金在平台多次周转以提高账户信用。鉴于此模式,相关机构和平台可以引入币天销毁机制。币天(Coin Days)销毁是区块链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币天等于每笔交易的金额(币)乘以这笔交易的币在账上留存的时间(天)[7]。当币转手后,之前积累的币天就会销毁。那么如何才能把此技术应用到打击网络刷单诈骗犯罪中呢?当嫌疑人用两个账户反复进行交易时,有效的评价只发生在第一次。由于时间的限制,币天在完成第一次交易时就已经被销毁,反复的交易所呈现出的信用权重与第一次交易几乎没有差别,这样便可以使信用评价结果准确地反映用户的真实信用,从而实现对所有账户的有效监控。
四、结语
在数字经济和电商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发案量一直处于高位,这不仅严重危害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打击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既是一场持久战,更是一场攻坚战。对于此种类型的犯罪,不仅需要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以形成威慑,也需要平台自律、加强信息监管,更需要人民群众增强识别能力和反诈意识。只有三者形成合力,才能使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无缝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