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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行业环境污染关键点控制相关法律和规范解读

2020-05-20杨国峰宋海霞王晓佩王学君孙春花

河南畜牧兽医 2020年8期
关键词:技术规范养殖业粪便

杨国峰,胡 爽,宋海霞,王晓佩,王学君,孙春花

(河南畜牧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南 郑州 450008)

随着环保要求的逐步加严,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或发布,对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从防治主体、防治范围、防治措施等方面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预防与治理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形成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以及关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系列文件,对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河南省也相继发布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5〕86 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 号)、《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9 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5 号)等相关文件,加大了环保要求与管理力度,对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

1.1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控制进行规范的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同时,新增了“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的规定。

1.2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1.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二十条指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2 省级层面相关法律文件

2.1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了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问题的相关规定:河南省是农业大省,畜禽养殖业数量庞大,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散户的污染防治问题不容忽视,提出“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的要求。

2.2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指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役,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白色污染问题,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 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关键点控制相关规范要求

3.1 养殖场选址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等相关规范要求: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设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养区域,在禁养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养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目前,河南省部分县市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时,存在对国家禁养区解读误区,造成盲目扩大的问题。重点说明,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

3.2 养殖场区布局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3.3 养殖场粪污收集与贮存设施建设要求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3号)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并不断提高机械自动化水平。现有采用水冲粪、大水量水泡粪清粪工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应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

目前,我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用的清粪工艺主要有水冲粪、水泡粪和干清粪三种形式。干清粪是比较理想的清粪工艺,河南省大多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也采用这种工艺。因此,针对畜禽养殖发展迅速、污染排放量大的特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应改变过去的末端治理观念,首先从生产工艺上引入清洁生产的理念,强调污染物减量化,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采用用水量少的干清粪工艺,已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应逐步进行工艺改造实现干清粪,使固体粪污的肥效得以最大限度的保留。

3.4 养殖场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的相关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肥的大中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应建立集中处理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厂或处理(置)设施。同时,《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豫牧〔2016〕40号)要求:对于没有能力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应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

畜禽粪便虽是很好的有机肥料,但其中的营养成分必须经微生物降解腐熟后才能被植物吸收利用,因此必须经过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后符合相关规定方能施用。过量施用粪肥对土地造成污染,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鉴于河南省目前技术水平的局限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对固体粪便采用高温好氧堆肥法处理是最佳的处置方式,同时好氧堆肥技术分自然堆肥、条垛式好氧堆肥、槽式强制好氧堆肥和转筒式堆肥等,畜禽养殖场可根据资金、占地等实际情况选用。

3.5 养殖场废气处理的相关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的要求:对废水处理设施构筑物(调节池、厌氧设备、沉淀池等)、沼气收集与处置系统(净化系统、贮气罐、输配气管等)、污泥贮存间、粪便贮存间、堆肥发酵车间等易产生臭气的设施进行密闭处理,收集产生的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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