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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05-19

方圆 2020年4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公安局检察院

一   依法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

【法律要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以及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返回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某村住处。梁某某故意向单位和村镇隐瞒行程,并且梁某某一家人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多次外出公共场所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犯罪嫌疑人任某军、任某辉分别系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两人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梁某某及其家人从疫区武汉返乡的事实。截至2月20日,与新冠肺炎患者刘某某接触的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全部被采取隔离措施。2月7日,因涉嫌犯罪,内丘县公安局对梁某某、任某辉等人立案侦查,2月15日,对任某军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在武汉市乘坐动车返回来宾市,与妻子张某某等家人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家中。韦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离,致使妻子张某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而张某某又传染了张某凤等8人。2月6日,韦某某居住的小区及周边被封闭,因张某某回老家参加其母葬礼,该村也于同日被封闭,与二人密切接触的122人被集中隔离在酒店进行医学观察。2月7日,因涉嫌犯罪,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对韦某某立案侦查,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随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韦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继续开展侦查工作,待其病情痊愈后予以依法惩治。

案例三:上海市金山区李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3日,已在武汉居住三日的李某某经南昌返回上海。李某某回沪后未按要求居家隔离,并多次出入超市等公共场所。1月26日至31日,李某某出现了咳嗽、胃口差等症状后,搭乘公交车至医院看诊、出入药店,并在就诊时继续隐瞒武汉旅行史。2月2日李某某至医院看诊时在医护人员追问下承认途经武汉,后被隔离。2月4日,李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诊后,和李某某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观察。2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对李某某立案侦查,当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补强相关证据并提出对李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开展侦查。公安机关于2月13日对李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四: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从事私人客运业务。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5日,嘉鱼县检察院对尹某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监视居住。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1日,嘉鱼县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提起公诉,嘉鱼县法院经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1年。

案例五: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家人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外出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癥状,22日和23日两天,孙某某外出就医,乘车时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二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要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案例六:河北省玉田县刘某某等五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在辽宁省凌源等地以及从尹某某手中大量收购草兔、豹猫、雕鸮、苍鹰等野生动物,随后将收购的野生动物销售给玉田县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并从中获利。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袁某某、刘某某夫妇先后两次非法向单某某出售凤头蜂鹰、苍鹰、雕鸮等野生动物冷冻死体,并从中获利。经鉴定,雕鸮、凤头蜂鹰、苍鹰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草兔、雉鸡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2020年1月9日,玉田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单某某、尹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立案侦查。玉田县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月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2月10日,玉田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尹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七: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2020年1月26日,武夷山市检察院将群众举报陈某某涉嫌售卖野味的线索移交给了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经民警调查讯问,陈某某交代,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其先后多次到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双喜垅”山场,捕获了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以及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赤麂2只,并杀害了它们。同日晚,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陈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同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月2日,该分局将该案提请武夷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武夷山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武夷山市检察院于2月3日对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2月7日在正义网进行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案例八: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火头军农场”经营者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曲江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于1月29日对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并于1月30日将嫌疑人刘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请曲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曲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收购两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三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九: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0余万元。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义乌市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被刑拘当天即主动对接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28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完善证据、后续侦查和追诉上家的意见,上家田某某于1月29日被抓获到案。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义乌市检察院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义乌市检察院正引导公安机关对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完善证据,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四   依法严惩非法经营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十: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0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600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廉江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数额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销售口罩的天猫订单信息及物流快递信息等证据材料,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五   依法惩治妨害公务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十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邓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3日上午8时许,莱芜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邓某某饮酒后未戴口罩去公司上班。因公司规定酒后不能上岗以及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入公司必须佩戴口罩,故防控人员不准许其进入公司院内,邓某某不听劝阻,与防控人员争吵厮打起来,后邓某某又殴打了赶来的民警及辅警。2月4日下午,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批准逮捕邓某某,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于2月5日对邓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在律师见证下,邓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莱芜区检察院决定对邓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提出了量刑建议。济南市莱芜区法院于2月12日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十二: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其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的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设置的卡点,王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挪走车辆,还殴打了工作人员廖某,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抓获并立案。2月5日,仁寿县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2月10日,仁寿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仁寿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2月11日上午,仁寿县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

案例十三: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决定,启动道路管控,村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组在重要路口设岗劝返外出人员。1月2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疫情防控检查岗时,刘某某不听劝阻,并和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殴打执勤干部夏某某,后被执勤民警制服。1月27日,竹山县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在依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建議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月3日,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竹山县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案例十四: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王某某抓伤了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的民警朱某某。2月3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采用视频会议方式介入,引导完善政府关于防疫措施的书证等证据。2月6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王某某。当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利用远程视频讯问批准逮捕王某某,同时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讯问、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2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次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六   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十五:江苏省南通市张某诈骗案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张某在微信、QQ群内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等人定金9520元。该案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于2月4日向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月5日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月7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十六: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6000余元。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鄞州区检察院于当天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电话、视频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上午,鄞州区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十七: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

2020年1月27日,蔡某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间,共有112名群众通过该方式向蔡某个人微信支付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8800余元,所得钱款被蔡某用于购买笔记本电脑等消费。1月28日晚,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1月3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刑事拘留。揭阳市检察院于2月4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完善证据链条等意见建议。2月5日,揭阳市公安局提请揭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2月6日,揭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七   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十八: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0年1月26日,无业人员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鞍山市公交车当晚全部停运,鞍山市所有高速路口封闭,以及鞍山市当晚全城开始封路,司机不要出门”等虚假信息,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掌握案件进展与取证情况,就证据调取、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八   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疫情防控人员或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十九: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1日上午,隆尧县固城镇乡观村村干部劉某某、白某某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劝返聚集聊天的村民赵某某,赵某某对劝解不满,遂借故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第二天上午,赵某某再次以琐事为由携带尖刀和烟花弹“震天雷”到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后被公安特警制服。其间,大量村民长时间聚集围观议论,秩序十分混乱,严重干扰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2月2日,隆尧县公安局对赵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日,隆尧县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2月5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7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承办检察官依法提讯了赵某某,通过释法说理,赵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1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12日,隆尧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二十: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其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见家属情绪激动,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高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1月30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硚口区检察院于当日派员提前介入,成立专班研判该案。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目前,由办案单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区三方对其进行监管。

九   依法严惩其他涉疫情严重暴力犯罪

【法律要旨】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与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案例二十一: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

2020年1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毛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湖北省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密谋抢劫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的提包。胡某某为强行夺取提包与付某某多次争夺、拉扯,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月30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执行刑事拘留。通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重点查明作案现场有无拖拽痕迹、作案工具、被害人的伤势形成原因及财产损失等方面证据。2月3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两嫌疑人,通城县检察院于2月4日以抢劫罪批准逮捕。2月5日,通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通城县检察院于2月6日向通城县法院提起公诉。2月7日,通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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