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好不好?群众有权“好差评”
2020-05-14
“建設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就使之有了制度保障。通过“好差评”制度,实现让人民群众来评价政府,将会促进我国政务服务品质提升。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今后,对于政府提供的政务服务满意不满意,群众有权给出“好差评”。
政务服务好不好,人民群众说了算
现实中,在购物网站上买完东西后可以进行评价,包括好评、中评、差评。甚至到金融机构办业务,办完之后,工作人员会要求前来办理业务的人选择“满意、一般、不满意”对其进行评价。这样的场景,以后将在政府提供政务服务之后出现,由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进行“好差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成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
《意见》提出,建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管理体系,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全部开展“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
《意见》就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出的政策措施包括:明确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和平台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的责任;明确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畅通以现场服务“一次一评”和网上服务“一事一评”为主,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和政府部门“监督查评”为补充的评价渠道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表示,国办印发《意见》,是国务院长期以来所推进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建立‘好差评制度,在人民政府和人民之间搭起桥梁、拉起纽带,让人民在政府的政务服务过程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全面建成‘好差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会促进我国政务服务品质提升。”
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开举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之一,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就使之有了制度保障。他表示,我们过去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府工作的标准,但一直没有制度化保障。通过“好差评”制度,把对政务服务的评价权交给人民,实现让人民群众来评价政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建设服务型政府,须接受人民监督
据杨建顺观察,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要求,各地陆续推开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例如,《湖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试行)》分别于2019年9月、10月制定实施。广东、四川、福建等省份也已经开始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
“人民政府为人民,其政务服务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其品质高低由人民来评价亦是合乎情理。所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工作要求,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创建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国务院的要求,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取得了很多成效。这些对于当前所推进的改进政务服务,提升政府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都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杨建顺说。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应该是此举的宪法依据。”杨建顺说。
制度落实是关键,评价机制要科学
随之而来的一个疑问是,未来如何在实践中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沈开举认为,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将来可以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依法推进对政府的监督。也可以在修订相关法律时,将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增加为其中一个制度安排,是使之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杨建顺的建议是,要想保证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稳步发展,须构建一系列配套制度,以确保“好差评”的客观公正性。同时,要建立起多元的、立体的、滚动发展的科学评价机制。
杨建顺还建议,须将“好差评”与奖惩挂钩。而依法、合理运用奖惩制度,才能达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如果奖惩用偏了,那么“好差评”制度不仅无助于政务服务品质的提升,反而会适得其反。
“好差评”就是民心晴雨表。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高度重视并用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认真倾听百姓心声,动态把握“好差评”背后的社情民意,主动改进作风,不断提升工作水平,让群众满意认可,发自内心地说一声“亲,给你好评”。
(《法制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