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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登记查验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2020-05-14董世凯陈斌刘万彦

汽车与安全 2020年2期

董世凯 陈斌 刘万彦

摘 要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机动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动车登记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登记查验中既要把握其机动车的基本属性,又要注重其自有特点,注重把握规律性,提高针对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

关键词:轮式专用机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查验

1轮式专用机械车登记查验相关规定梳理

1.1关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

公安部在1980年8月29日给郭铁柱同志的答复(90公交信603号)中明确,轮式专用机械车系指装有胶轮可以自行行驶,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上的机械。如叉车、装载车、平地机、挖掘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机动车车辆的一种类型,对其检验、核发牌证、行驶、装载及处罚等,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 7258)在2012版本中首次提到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概念,即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等,但不包括叉车。但GB 7258-2012在其适用范围中明确,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包括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标准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叉车不再纳入轮式专用机械车范围之内,在GB 7258-2017中延续了这一规定。

根据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控掘机、叉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1.2关于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2019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71号)中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即轮式专用机械车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

1.3关于强制保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轮式专用机械是应购买保险的特种车之一。

1.4关于排放标准的规定

机动車排放标准,按照是否可移动,分为道路车辆和发动机排放标准体系和非道路发动机排放标准体系。根据相关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应符合非道路发动机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第三阶段要求,即“国三”标准。

《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中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将新生产、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信息,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予以公开。

而道路车辆和发动机排放标准是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4号),即“国六”标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排放标准不是登记查验内容,但由于现行管理中,环保部门已取消环保标志,将环保检测合格报告同安检报告一并上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确认,所以有必要进行了解和掌握。

1.5关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中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固定周期进行检验,其中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含轮式专用机械)每年检验1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确定。

1.6关于车船税的规定

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是整备质量每吨的年基准税额为16元至120元,即轮式专用机械车应每年缴纳车船税。

1.7关于机动车号牌的规定

根据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8)中规定,符合GA 802规定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应悬挂低速车号牌,样式为黄底黑字黑框线,规格为300mm×165mm。

1.8关于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

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尽管没有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但规定了行驶里程为50万公里,并且对于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强制报废。

1.9关于公告管理的规定

2008年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2轮式专用机械车登记查验现状分析

通过上面既有规定可以看出,轮式专用机械车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2.1可操作的查验标准不具体

因为GB 7258已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不包括轮式专用机械车,而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所依据的《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又以GB 7258为基准;同时,尽管GB 21861中规定了轮式专用机械的检验项目可参考标准,但具体的项目范围、检测标准、检测要求等没有相应的细化,还处于“人工评判”“自主发挥”的状态。

2.2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充足

根据抽查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资质许可范围发现,多数安检机构只能够检验汽车、摩托车和挂车,而没有轮式专用机械的检验许可;同时,因轮式专用机械保有量少,且需要专用的检测设备,造成安检机构的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也一并造成轮式专用机械“无处可检”的尴尬处境,致使部分安检机构以“便民”为名违规检验、超资质检验,检验结果的可信度低,形式大于意义。

2.3排放标准的执行上不协调

根据环保部门管理实践,尽管执行上有模糊,但普遍认为如果轮式专用机械注册登记,其已不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范畴,环保检验应执行道路车辆排放标准,其检验结果应“不达标”,不满足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但不进行环保检验又无法完成注册登记。这是管理上的矛盾,实践中大多数单位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来加以解决,即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来检验“道路机械”。

3轮式专用机械车登记查验对策分析

毋庸置疑,轮式专用机械车登记查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面对和需要规范的重要内容,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3.1明确查验项目的标准与要求

根据工作实践,参照汽车、挂车查验标准和要求,笔者认为,轮式专用机械车登记查验应明确以下重点内容:

3.1.1明确基本项目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中应标明产品识别代号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大设计时速等内容,且最大车速不宜超过50km/h。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輪式专用机械车的特殊结构和专用装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

3.1.2明确专用项目

机动车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等于 40 mm。

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象。

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用文字标明与车型(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用图案辅助说明:整车产品标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机型号和编号);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燃料种类及标号;机动车整车出厂时所达到的排放水平;最大设计车速;储气筒额定工作压力;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GB 7258-2017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议按照《土方机械安全》(GB 25684.1-2010)规定,重点查验以下项目:

司机座椅。当机器需司机坐着操作时,应安装一个可调节的座椅,该座椅能在允许司机按预期工作条件下控制机器的位置上支撑司机;司机座椅宽度应为500mm。

约束系统。装有ROPS(翻滚保护结构)或TOPS(倾翻保护结构)的机器应配备满足GB/17921规定的司机约束系统(安全带可为两点式、三点式安全带);其他推荐性条款规定,可以存在教练座椅、副驾驶座椅。

制动系统。应配置行车制动系统和停车制动系统,可安装辅助制动系统。按机器的预期使用在所有行驶、装载、加速、越野和坡道条件下,各制动系统应是有效的。

照明、信号和标志灯以及反射器。照明、信号和标志灯以及反射器应符合《土方机械照明、信号和标志灯以及反射器》(GB/T 20418-2011)的规定。

防护装置。设计的防护装置应安全地固定在其需要的位置上,并对通向危险的区域和危险存在的部件起到预防作用。发动机罩板可视为防护装置。当打开可移动式防护装置时,它们都应同机器尽可能保持连续。可移动式防护装置应安装支承装置(例如弹簧、气缸)以确保风速达到8m/s时保持在敞开位置。

灭火器。根据《土方机械整机及其工作装置和部件的质量测量方法》(GB/T 21154-2014)规定,工作质量大于1500kg的机器应具备一个用于存放灭火器的空间,且司机易于接近,或内置一个允许司机安全逃离机器的灭火系统。

3.1.3明确关键项目

尽管GB 7258-2017规定不适用于轮式专用机械,但在其部分条款中也有相应包含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规定。比如GB 7258-2017中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标牌应包含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大设计车速等内容。GB/T 25606-2010《土方机械产品识别代码系统》中规定产品识别代码(PIN)应包含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按照制造商的规定应该排列的表示机器型号或机器系列或类型(如果有)、完整书写的“产品识别代码”的文字、PIN、也可包括品牌名称或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识等内容,实践中为避免轮式专用机械车与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已有的号码重复,建议采用PIN代码用于注册登记工作。再比如,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其制造时所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以使产品在出现质量纠纷时有明确的衡量依据。

3.2明确注册登记的要件与流程

3.2.1审核所需登记要件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在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可不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2.2正确录入技术参数

因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在《公告》管理范围之内,所以在注册登记查验过程中无需也无法查询和比对公告,注册登记时应先行维护技术参数,扫描合格后再出具“查验凭证”,进入登记审核岗,依次完成注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点击确定时会弹出“VIN不符合GB 16735《道路车辆识别代号》”的提示,如下图,因轮式专用机械产品识别代码与GB 16735规定不一致,所以点击“取消”键,继续操作即可。

3.2.3留存相关查验资料

尽管轮式专用机械车注册登记要件可依据124号令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留存,但因查验项目和查验标准的模糊性,查验资料的留存还是需要进一步规范,既要严格把守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又要细致全面,以免被事后“追责”。建议在查验监管系统内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左前、右后拍照,对查验项目,比如车辆铭牌、车速表、轮胎规格、安检报告(尤其是路试报告)等,进行拍照留存,并在《查验记录表》上做好相应备注和记录。

3.3明确辅助条件的完善与告知

3.3.1要明确安全检验

应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筹划、鼓励建设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检验资质的安检机构,按照标准检验车辆。在过渡期,为解决群众存在的现实需求,可考虑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协商,先行确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检验项目和标准,依托现有(可以考虑指定)本辖区内机动车安检机构,采取人工检验、线上检验、路试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设备优先、路试辅助、人工完善的原则,对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检验,出具安检报告,为注册登记提供条件。

3.3.2要明确环保排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与环保部门协商,妥善解决排放标准适用的问题,并形成工作纪要作为执行的依据。建议本着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便民利民的原则,对轮式专用机械车按照非道路移动车辆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并依次做好后续管理。这样既可以规避环检作弊,又可以提升检验质量。

3.3.3要明确使用管理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车主,要书面告知注册登记的利弊关系,让车主知晓在享受便利通行的同时,知晓注册登记会增加保险费用,增加定期检验费用,也会因三个检验周期未检验而导致车辆报废的情形,尤其是提醒车主,不同地区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管理规定会有所差别,要提前了解和掌握工作地区的相应规定,尤其是悬挂低速汽车号牌、排放为非移动车辆标准的轮式专用机械车的通行线路、行驶区域等问题达成共识,防止出現“上得了牌却上不了路”“上得了路却出不了辖区”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卫国.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管理亟待加强,汽车与安全,1997年第5期,第46页至47页.

[2] 刘汉权、李攀、张婧、张朋.GB 7258-2012 运用在轮式专用机械车中的解读,《工程机械文摘》2013年01期,50页到52页.

[3]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 GB/T 25606-2010,土方机械产品识别代码系统.

[5] GB 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6] GB 16710-2010,土方机械噪声限值.

[7] GB 25684-2010,土方机械安全.

[8] GB/T 8595-2008,土方机械司机的操作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