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零时生效”是否有效
2020-05-13李红波
李红波
现代中国,已经迅速进入了汽车时代。开车人都知道,有车就得上保险,而且必须上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保费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然而,你乖乖地交了保费,出了交通事故后,一定能顺利获得交强险的理赔吗?那可不一定!
2016年6月28日上午,小刘到4S店提到了心仪已久的SUV,同时投保了交强险,交了保费。保险合同载明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俗话说无巧不成书,提车的当天下午,小刘开着全新的SUV把一个行人给撞了,行人受伤,小刘得赔啊,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不成,行人就把小刘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了。小刘认为,反正买了交强险,行人伤得也不重,所以并不担心诉讼结果。可开庭时,保险公司说:“虽然保险合同签了,保费也交了,但是保險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次日零时生效,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份保险合同还没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刘一听很生气,签合同时也没人告诉我还得等“次日零时生效”啊!如果那样,知道自己开车手生,就先别动车呗。结果,两个共同被告在法庭上吵起来了,小刘只好让法官给个说法。
未尽告知义务,格式不生效 。日常生活中,我们买车办保险,买房办贷款,都会签好多份合同,这类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如果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由于双方地位的天然不对等,力量相差悬殊,为平衡双方利益,《合同法》三十九条同时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此条款尽到了提示告知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判决,打破了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的惯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每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更应该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利用优势地位漠视他人的权利。(作者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