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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内涵与教育方式变革

2020-05-13柴世香徐信贵

重庆行政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治青少年主体

柴世香 徐信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随后《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制定与施行更是凸显了法治的重要性,为我国法治教育的发展以及法治工作的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因而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更加重要。面对不断进步的时代与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构建和完善一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彰显我国特色的法治素养评价体系,创新法治教育模式更具现实意义。

一、研究方法

为深入了解我国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以及法治教育现状,本文采取两种研究方式开展研究。一是调查问卷形式,本次以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为主题的问卷调查共收到来自重庆市、陕西省等共计472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本次调查对象中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18岁以上并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水平的人员为主,其中女生比例较大;并分别通过评价体系中的角色分配、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价结果以及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的实践与发展问题这六个板块,对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的相关情况进行简单调查。二是访谈形式,本次访谈以河南省新乡市某教育局直属小学班主任和兰州某高校应届毕业生为访谈对象,分别以学校法治课程活动设计、学生反馈、教师建议三个方面为主要访谈内容,通过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不同方式的调查结果反映我国当前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以及法治教育现状。

二、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的应然内涵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是由社会、教育部门、家庭、青少年为主体,以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律常识、法治思维等为基本内容,[1]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灵活、及时高效的原则,以青少年为评价对象的法治素养综合机制系统。评价体系应具有系统全面性、客观真实性、普遍适用性、内容合宪性。

(一)系统全面性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是全面性的体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评价的内容涉及法治意识、法律常识、法治理念、客观行为等多个方面,[2]能够有效地对青少年各个方面素质进行综合評价;二是评价主体涵盖从社会到自身,从个体到整体等多个主体,进而避免“主观偏好”的情况;三是在评价体系上应探索更加多样的评价方式,努力使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客观情况。

(二)客观真实性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的客观真实性,一方面表现在该体系涉及的主体、内容等,覆盖面广,将评价对象青少年也作为参与者进行评价,从而确保评价结果更显客观和真实;另一方面表现为该评价体系是在不断地实践中总结和发展起来的,充分反映出我国青少年以及相关工作的实际发展状况。

(三)普遍适用性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的普遍适用性,首先是指地域上的普遍适用性,即在全国范围内无论是城区还是边远地区,都应尽量避免适用盲区,通过范围上的普遍性来促进实践的统一性;其次,该体系在对象上具有普遍适用性,该体系直接针对的是整个青少年群体,各个年龄段的青少年都应按照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的框架开展评价工作。

(四)内容合宪性

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应当以宪法为中心。公民的宪法意识直接影响了国家的法治发展。宪法作为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也必须切实落实在实际生活中。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作为我国法治工作的一部分,因得益于宪法而建构和完善,应当将宪法作为其核心内容。[2]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是全体民众的一种共识,是青少年必须掌握的法律常识。

三、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工作的实施状况

当前我国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步开始注重发展和运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评价机制,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法治素养评价体系,而当下的评价机制在各种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评价方式的单一化

当前,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工作主要采取划分等级的方式。实践中,由于评价对象数量较大、涉及范围广、复杂程度高,大部分地区仍然以统一性强、执行性强、覆盖范围广的分数制或等级制为主要方式。根据评价方式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人们最了解的方式是划分等级制(49.58%)和分数制(48.09%),且两者的差距比较小。但问及对象更希望以何种方式对自己的法治素养进行评价时,占比最大的是等级制,分数制占比最小。这一反差充分体现了评价方式存在的滞后问题。面对庞大而复杂的基数,分数或等级似乎成了评定一项技能的直接方式,但这种方式是否真的能够为评定对象所接受,是否真的能够发挥其预期的效果并作出真实有效的测评仍有待考察。

(二)评价标准的主观化

一个客观明确的评价标准是一个体系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准确实施并显现成效的关键条件。在当前的实践中,关于青少年法治素养的衡量标准仍未形成共识,涉及衡量标准的因素包括法治意识、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以及行为,至于具体范围,却难下定论。根据法治素养评价体系实施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4.83%的调查对象认为“评价标准不明晰或者不够客观”。我国人口众多,分布广泛,各个地区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那么关于评价标准的设定确实是一个难题,到底该不该统一标准,若统一则标准是什么;若不统一,不同的地区标准又该如何设定,不同的标准之间如何共存互通,建立一套完善的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这些则是在建立一套完善的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三)评价工作的片面化

青少年法治素养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当前,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工作主要侧重于结果性评价,过程性评价相对不足;在评价过程中,以宏观评价为主,微观评价为辅,对教育方式和效果的关联性评价相对较少。评价对象主要侧重于青少年,关于实施培育工作的主体以及法治教育方式的评价工作相对薄弱。青少年法治素养培育在政府的倡导下,由学校具体实施,家庭和社会的参与相对不足,无论结果性评价还是过程性评价均由教育部门和学校主导,[3]评价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单一性。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当前,我国青少年法治素养的评价活动主要是由政府与学校主导,但仍有22.88%的受访对象表示没有固定的评价主体。

(四)形式主义现象明显

在调查过程中,形式主义现象在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完善的体系只有充分落实在实践之中才能够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我国的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工作在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形式主义现象仍未禁绝。实践中还存在相关主体消极应付的现象。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有的评价者容易出现心理上的懈怠,导致出现只求量而不保质的情况,仅将评价工作作为一项被安排的任务,忽略了评价工作应该达到的实质效果。

四、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工作及教育方式变革

(一)促进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通过问卷对“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的评价者应当由誰来担任”这一问题进行调查发现:61.23%的受访对象认为应由教育机构、父母、本人和同龄人担任评价主体。这反映了法治素养评价实践工作中的评价主体多元性要求,单一的评价主体已经不能够全面地反映问题的本质,需要建立一套主体多元的广泛性的评价体系。对此,建议应围绕青少年或者与青少年紧密相关的教育部门、家长、社会、学校等因素评价。其中,学校可对青少年的校园表现进行评价。家长主要针对非在校时段的表现进行评价,社会则是对于青少年在社会环境下的表现进行相应评价。青少年自己可以针对自身行为进行反思性、监督性和教育性评价,从而更加全面地了解自身法治素养的情况。[4]评价主体多元化过程中,应注意评价主体在各自的领域职责分配和协作,从而确保评价工作的互联互通和相互融合。

(二)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

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以及教育条件的不断提高,使得单一的评价方式已经不能够全面且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在“真意保留”的情况下,卷纸上所呈现出的结果更多的是学生想要呈现给我们的结果,因为他们知道最容易被接受的答案是什么,但他们真实的特质更多的则是在下意识的行为中所体现出来的,所以这就需要强调实践及其评价的重要性。[5]当前,青少年的法治实践性机会相对较少,实践时间较短。应加强学校、司法机构和第三方组织的共同协作,如定期邀请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等到学校内开展讲座等法治互动活动。同时,加大青少年的法治实践基地建设,增加青少年的社会参与和实践机会。

(三)提高教育方式的有效性

法治素养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素养,更是一种实践能力。[6]应加大可控型实践教学的比重,将法律知识、思维方法以及具体事实相结合起来,持续地锻炼学生的实务能力。[7]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社会实践要求,遴选有重大价值的教学主题、法学案例,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获得最佳学习效果。通过线上教学方法的一般化培育和个性化塑造,充分发挥线上教学的优势,构建追踪指标体系,提高线上教学与教学效果的联结性。

基金项目:2019年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课题“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YB063);重庆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法学研究生可控型实践教学体系建设”(项目编号:cquyjg18215);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地方‘七五普法实效性研究”(项目编号:20zzwm007)。

参考文献:

[1]李昌祖,赵玉林.公民法治素养概念、评估指标体系及特点分析[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

[2]金娣,张远增.青少年法治教育效果评价的维度、标准及实施[J].江西社会科学,2018(03).

[3]卢玥彤,覃遵君.聚焦学科核心素养 着力培育法治意识[J].中国教师,2019(11).

[4]赵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探讨[J].西部素质教育,2018(03).

[5]胡峻.准确把握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着力点[J].中国德育,2019(19).

[6]程艳霞.法治素养: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测评的重要维度[J].教育测量与评价,2019(10).

[7]汪雪倩,徐信贵.法学研究生实践教学的现存问题及改进路径[J].重庆行政,2019(01).

作  者:柴世香,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徐信贵,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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