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淹的“公罪”
2020-05-11陆布衣
文萃报·周二版 2020年16期
陆布衣
宋代施德操的笔记《北窗炙輠录》卷上载:
范仲淹曾说:“凡是做官,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这真是天下的名言啊!这条为官铭箴,千百年来,一直为人称颂。唐宋时期,官员犯罪,有公罪与私罪之分。“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
这里对“公罪”和“私罪”讲得很清楚了。公罪,就是因为公家的事而犯的罪,私罪除了因私事以外,还加了条:如果因拍马屁做政绩而犯的罪,也类同私罪。换言之,做官,就要顶天立地,一心为民,公正公平,不怕得罪人。
这条为官箴言,还应该和范仲淹的另一句名言相结合: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那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将天下,将百姓,当作做官的前提,绝不犯私罪,如果为了公事,有担当,赤心报国,因为某种估计不足,或者出现了某种不可预料的失误,而犯了公罪,也绝不后退。
范仲淹的为官理念,影响了一批正直的官员,但仍然是理想主义,在贪官成堆的大染缸里,像范仲淹這样的官,属凤毛麟角。一些例子证明,官员中的明哲保身还是相当有市场,不得罪人,意味着做四平八稳的事,少做前人没做过的事,少做需要担当责任的事,少批评指责人,能避则避,能躲则躲。然而,你认为不值得去做的事情,不值得押上官帽的事,恰恰是百姓之急需。
(摘自《经典杂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