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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监察与工会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对策研究

2020-05-11朱靳靳

中文信息 2020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摘要:本文通过对劳动监察制度进行分析,简析其制度特征与不足,同时对工会监督进行简要分析,探索其与劳动监察制度的如何衔接配合,构建合理、高效的运行模式。明确用人单位、政府以及工会的法律责任,从多方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监察;工会监督;制度;衔接配合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4-0-01

劳动监察是授权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以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其作为一种利用国家强制力来解决劳动纠纷的手段,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工会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其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具有全国统一、遍及各个用人单位的网络组织体系,其监督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工会监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监督,如何做好两者的衔接配合,其对于弥补劳动监察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动监察制度概念及特征

劳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授权的劳动监察机关和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整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其目的在于纠正违法,消除隐患,减少事故,预防纠纷,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通过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劳动监察制度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专门性等特性。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概念及特征

工会监督是指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工会对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从中可以看出工会监督制度具备如下特征。

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围,它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共同构成劳动法律监督体系。

2.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依《劳动法》和《工会法》设立并开展活动的。虽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机关的授权或联合监督),工会的这种社会监督可以转化为国家监督。

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在工会有组织有领导的形式下进行的,它不是一种分散的无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监督,工会对劳动者而言,恰恰是从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给予维护和帮助。

三、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

1.立法内容不够精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律位阶较低。《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还需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单项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层面而言,《劳动法》对于劳动监察方面的规定过于粗糙抽象和原则化,缺乏具体实施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对劳动监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因其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层面的法律,不利于我国劳动监察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1]。

2.执法方式落后。依据条例的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方式主要包括巡视监察、书面审查接受举报、投诉以及专项监察。在上述的监察方式中,巡视监察是监察的主要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种方式的监察更多的是流于形式,执法效率不强;书面审查虽然要求用人单位将所需材料提交给劳动监察机关进行审查,但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化的方式,用人单位常常会将虚假的材料提交给劳动监察机关以应付劳动监察机关的检查;举报、投诉是劳动者使用比较多的救济途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举报投诉渠道不畅通的情形,但该种监察方式仅适合在短期内适用,而且对人力、物力要求较高,缺乏长效机制。这些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劳动监察制度发挥其本身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推陈出新,转变执法方式,提高劳动监察的效率。

四、工会监督对于劳动监察的意义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与工会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因其两者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工作中,双方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可以形成如下措施。

1.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应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及重大事项通报工作。

2.开展对于职工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作。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可就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共同开展工作,提出解决方法。

3.建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在同级工会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会中被聘请的监督员,可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雙方统一聘用,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意见,如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监督员可向劳动保障机构及工会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2]。

4.发挥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对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作用。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要加强企业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督促其对本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企业工会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5.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居停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不断探索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协调配合开展工作的形势和途径,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李泰塨.浅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辽宁经济,2020(02):92-93.

[2]田业晖.我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34):95-96.

作者简介:朱靳靳(1980.12.18-),男,汉族,安徽淮南市人,本科,助理政工师,主要从事民商法方向及党务政务管理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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