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完善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机制
2020-05-11周虎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从十三个方面部署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任务。《决定》从总体要求、总目标、基层组织的治理制度、权力配置和运行制度等方面,为我们律师行业法人治理提出了新理念、新要求的指导本文试在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视觉下,讨论监事会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的必然性,完善监事会职责及价值取向,探讨监事会工作方式和实现的多种路径。
关键词:党的要求 监事会法律化 创新工作机制
一、律协监事会制度法律化、制度化的必然性
(一)监事会制度法律化、制度化是贯彻党的要求的必然抉择。2014年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意见》指出“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律师个体看,由于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律师作为一支新的民主政治力量,担负着维护法治、追求正义、执业为民的社会责任。从律协组织看,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是互益性公法人和社会组织,具有“公”权性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律师制度”、“国家治理体系作为一个复杂巨大的系统,需要……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协调行动,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动“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按照现代公共组织有效治理的原则,公共组织应设立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三者之间应达到相互制衡的约束结构,这是形成公共组织有效法人治理的结构基础。因此,建立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成为时代的必然。
(二)监事会制度法律化、制度化是长期实践探索的必然抉择。近十几年来,随着全国各省、市(区)及市(州)两级律师协会对监事会制度的认识不断加深,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监事会在省、市两级律协设立的基本全覆盖,监事会制度不仅载入了本会章程,而且还形成了工作规则。“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各地律协的差异性,目前监事会工作机制形成了丰富多彩的格局。随着对律师职业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建设“挺在前面”的律协组织,已形成共识。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律师是阅卷人,研究新时代律师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三)律协监事会制度法律化、制度化是改革的必然抉择。我国现行《律师法》没有对律协设立监事会作出明确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同样没有监事会的规定和其它形式监督机制的安排,这不能不说是个严重的缺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创新, 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及时把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转化为政策举措,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律师协会自律性需要充分体现民主性,就必然要求完善内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推动健全内部“议、决、行、监”工作模式。因此作者建议在总结全国各地实践经验基础,提议在《律师法》的修改时,将监事会制度予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全国律协及时修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将监事会性质、工作机制,工作原则确定下来,形成全国上下贯通、机制衔接、标准统一的工作模式。
二、完善律协监事会职责及价值取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这一论断为监事会工作职责指明了方向,律师协会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相类似,是通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从各地协会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分析,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对象及于理事及理事会(会长班子、秘书处和专门专业委员会);监督事项是执行律代会的决议、遵守章程和规章;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专门专业委员会履职、财务预决算、会费收与支等事项,既有实体方面监督又有程序方面监督,各地正在探索更多符合行业特点的监督事项。笔者认为,在新的时期条件下,监事会的职责及价值取向应定位在“民主政治”上发力,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探索实现民主的机制。尊重律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做到信息对称,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探索决策、执行、监督公开一体机制。实现监督“形的重塑、神的重铸”,不要搞形式主义,让律师听到最想听的,看到最想看的,了解到最想了解的,促使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公开化、规范化。三是注意事、权、责边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理事会与监事会是监督与合作的关系,要坚持区分监事会对不同事项的监督权的特定目的、范围。比如:监事会的妥当性监督,应限于理事及下属成员明显违反其善管义务和注意义务方面的内容,对于协会正常决策、执行,监事会只进行一般性监督;涉及重大利益或会员特别利益的事项,明确规定监事会的审查监督权。切实做到监督半径到达关键人、关键处、关键事、关键时。充分体现各地律协监事会总结出的“六结合原则”,即:主动性和被动性相结合、合法性与妥当性相结合、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结合、经常性与临时性相结合、过程性与补救性相结合、制衡性与配合性相结合。
三、探索监事会工作方式和实现路径
对于监事会工作方式和实现路径,前辈们总结得非常丰富多彩,正如前述的“六结合原则”;还有总结出“处理好刹车皮与助力器的关系”,刹车是监事的本分,助力是监督的目标;“处理好稻草人与能动力的关系”;有些制度存在即是功能的實现;“处理好守门员与拉拉队的关系”,监事会要做守门员,也要做拉拉队。凡此等等不再累述。笔者试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要义,拓宽视野,深入思考,从挖掘监督资源角度,来说明党的领导、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对于未来开辟监事会工作方法和途径上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党的监督与监事会监督相结合之路径。随着律协党组织的全覆盖,监事会具有监督权利的法定性和地位的独立性,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科学理论”指导,这是监督工作的显著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坚持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促进形成监督合力”。党委监督的工作重点是把方向、凝心聚力、促进发展上,实现的形式是民主集中制,推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 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调贯通 。因此监事会班子一定数量的人员进入党委班子,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对权力行使依据、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确保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努力完成好党委对监事会的授权监督工作。
(二)行政监督与监事会监督相结合之路径。律师群体共同的职业活动,相近职业教育经历,相同的职业习惯,构成自律的客观基础,而行为规范、权益维护,违规惩戒,決定律师行业组织“挺在前面”成为必要。“两结合”管理体制经历了由司法行政为主到由师协会的自行管理的过程,是司法行政指导监督权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权两种属性的结合基于共同利益的整合。因此,监事会的监督工作离开“两结合”体制,应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在此基础上实现监督工作的结合,比如,对律师律所违规行为的惩戒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其收到的投诉举报的,符合行业处分的,先行由协会行使惩戒权;前辈们讨论到监事会的惩戒复查权,就与到司法行政监督权共享。
(三)民主监督与监事会监督相结合之路径。监事会可以通过开辟更多渠道行使监督权。一是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支持律师或律师代表开展询问、质询、听取工作报告等方式行使监督职权; 二是根据律师参与党派的广泛性特点,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律师的关切;三是推行公开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公开述职、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评议活动行使监督;四是通过协调民主的形式开展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通过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理顺情绪,增进各阶层律师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从而助推树立律师协会的管理权威,增强协会的生命力和凝聚力,凝聚会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四、结语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自理能力,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纵深推进,形成既精准发力又整体推进的强大合力。在这个框架下,律师行业应适应时代要求,需要完成监事会制度顶层设计和法律的建立,定位监事会工作职责和价值取向,不断探索,创新工作,建设充满生机活力的监事会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9.
(作者简介:周虎,本科(法学),律师,广安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事、行政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