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认缴资本制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2020-05-11李娟

中文信息 2020年4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

李娟

摘要:201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变注册资本实缴制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制在激发投资热情、促进商事交易的同时也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知情权保护不足、公司人格否认难以适用等问题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更加突出。本文在分析我国债权人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做法,从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出资催缴制度、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方面提出债权人利益保护建议,以资借鉴。

关键词:认缴制;实缴制;债权人利益;注册资本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4-0-02

2014年3月1日,新修正的《公司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同时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以及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和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在认缴制下,注册资本不再实缴,缺乏雄厚的资本的新公司大量成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相应增加。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在促进市场交易的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各方主体的共同发展,保障我国经济在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下实现整体发展。

一、确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现实意义

1.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弊端

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中国市场经济初期,注册资本实缴制通过要求股东实缴出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新设公司拥有较为充实的资本,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有积极意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交易的频繁进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其问题与缺陷,主要体现在: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只代表了公司资产的开端,而真正体现公司财产状况的却是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最初,注册资本曾发挥了担保功能,此刻,这种功能也在逐渐弱化,直到消失殆尽”[1]。实缴制度下公司审批程序较多公司设立的效率受到了影响、资本利用率偏低等。追随在注重公平的同时注重效率的国际潮流,注册资本实缴制转认缴制已是大势所趋。

2.确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现实意义

2.1有利于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为广大中小创业者提供了创业的良好机遇,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2.2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解决了大量注册资本长期闲置的问题,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2.3有利于建成市场信用体系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更加注重公司的实际资产,通过对公司进行全面的考察,熟悉掌握其经营状况和经济实力,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促进市场信用环境的形成。

正如河有两岸,事有两面。认缴制也同样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我国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尚未建成,过分注重“效率”导致公司资产安全下滑,这些都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了巨大冲击。因此,必须通过建立有效措施以保障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若干原则性条款,其中一项便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解决权利冲突,进而维持社会的秩序稳定”[2]《民法总则》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充分利用各项权利,实现自身的合法利益时,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损害他人或者国家利益。具体到《公司法》,各股东在维护自身利益、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时,亦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分红时是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为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实缴出资的积极性,避免出现空壳公司,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债权人利益需要实现时公司有足够的资本作为后盾。除此之外,《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规则。若股东或董事违反规定提前分配利润,要将该利润退还公司,该规定保障了公司的资本,同时也是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但在认缴制下,现行《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未赋予债权人对企业信息的知情权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我国的信用基础也由资本信用转变为资产信用,并且建立了公司年度报告制度。2014年10月1日,国务院正式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也加大了公司信息公示和信息披露的力度。但在实践中,一些关乎债权人实际利益的信息是否公示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这对于债权人知情权更加不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适用主体、承担责任范围以及责任分配上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希望通过公司人格否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非易事。

3.债权人异议权不健全

我国只规定由于公司合并及分立涉及公司的独立人格或组织结构的变化,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提出异议,进而保护自己的利益,该异议权范围相对较窄。

4.欠缺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

2014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时,股东或发起人只需要认缴注册资本即可,具体的出资期限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确定。债权人对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局限于企业不能偿还债务等清偿不能的情况,相关出资催缴限制较多。

三、认缴资本制度下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

1.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因为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难以掌握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资本状况,极有可能产生交易风险,因此公司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做法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库,形成完善统一的信用体系。通过这一体系债权人可以有效解决之前存在的调查信息多部门、多环节的困境,便于债权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视情况采取交易或停止合作的措施。

2.落实信用约束机制,明确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即提出在构建信息公示制度的同时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应明确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的行政性处罚。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工商行政部门采摇号方式对公司信息公示进行抽样检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条仅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而对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相关规定。事实上,董事和高管是整个公司的决策中心,对于公司的年度报告的起草是最熟悉的,若年度报告上出现虚假信息或者是未及时提供报告,董事及其高管的责任是逃不掉的,而监事是负责监督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的,对董事违反规定的行为包庇或不作为也是应该承担责任的。因此,笔者建议这些主体同法定代表人一样应该对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只对违反要求的公司主体进行公示,而未对相关负责人的个人违法行为及其诚信状况进行公示,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司主体信息进行公示的同时建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公示,便于债权人对公司内部及其外部的知情权,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十分谨慎,笔者认为,司法裁判者大抵是考虑到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具有核心的地位,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则整个公司法制度将摇摇欲坠。但究其原因,还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一旦债权人起诉,法院没有具体的裁判规则加以引导。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修正,使这一制度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更好地发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英美国家则规定只须证明股东做出的行为存在欺诈性即可揭开公司面纱。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建议采取股东滥用行为客观说,即对于股东滥用行为,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利益遭受损害,股东即应当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无须证明其主观过错。

4.完善出资催缴制度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在理论上存在股东可以无限期延长认缴时间的可能,严重影响到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可以在诉讼程序前设立出资催缴机制,即当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且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时,即使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尚未到缴纳认缴资本时,债权人和公司也可以要求股东足额缴纳出资,提前认缴出资的到期时间。

在催缴主体上,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家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出资催缴机制,原因大致为以下几点:“(1)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也一定最为了解,何时需要加大出资催缴力度,何时公司还可以继续维持,相比其他主体更为精确掌握。(2)基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董事对股东负责,对公司负责,赋予董事会催缴权利,无疑可以促进董事对公司事务的进一步管理。(3)将此项权利赋予董事会,不至于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为董事会的成员大多也是公司的股东”。在程序上,出资催缴属于诉讼前置程序,即在董事会经过对未出资股东的催缴,股东仍未实缴后债权人和公司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参考文献

[1]郑宝明,姚清水,彭文伟.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1).

[2]顧功耕.公司法律评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6-66.

猜你喜欢

注册资本
2021年1—11月全国新增啤酒企业7911家
上半年蛋鸡相关企业注册量下跌62.2%
金融机构总部落户大连最高可获1亿元奖励
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资本犯罪形态和刑法重构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排除适用范围研究
公司注册资本法律意义的弱化及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
日本公司法中废止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研究
从事前预防到事后规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