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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一個都不能少」2020年 港澳台居民被統一要求參加社保

2020-05-11劉鐵華

台商 2020年1期
关键词:辦法醫療規定

劉鐵華

早在2005年8月,時任中國國民黨主席的連戰先生率國民黨大陸訪問團自台灣訪問大陸之後,人社部就曾出台《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要求自當年10月1日起,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應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並按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不過,由於社保系統涉及台港澳人員身份證件號碼的輸入設置及當事人意願等問題,實務中各地執行情況不一。2018年8月《管理規定》被廢止,台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無需再辦理就業證。

2018年10月25日,《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出台。在長達一年多的醞釀之後,《暫行辦法》終於正式公佈。

主體範圍擴大到了「居住」及「就讀」人員

與之前的《管理規定》相比,本次《暫行辦法》不再單純局限於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居民,同時還惠及到了「居住」及「就讀」這兩個領域的人員。對於很多在大陸居住但未就業的隨行家屬,及在大陸高校就讀的台港澳大學生來說,都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來繳納社會保險並獲得基本養老及醫療待遇等保障。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的不同性質人員可繳納的不同社會保險類型,現整理如下:

要求繳納的社保主要為「五險」,而無「一金」

我們常常用「五險一金」來形容大陸的社保內容。其中,「五險」指的是: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3. 工傷保險;4. 失業保險;5. 生育保險。「一金」則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根據《暫行辦法》第二條及上述整理的表格可以看到,台港澳人員所要求參加的社保,主要是指「五險」,並無「一金」。為何?很簡單,隨著大陸近十多年來房地產市場的高速發展,國家陸續就台港澳及外籍人員的購房事宜出台了《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等規定,旨在限制外資資金進入後的炒房行為;再加上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原本就僅適用於其繳納地的房屋購置,而非全國適用,因此《暫行辦法》將台港澳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排除在外,情理之中。

個人繳納五險時,需要承擔的比例是多少?以上海為例,個人與用人單位分別應負擔的社保比例,及繳納後的資金管理方式如下:

可以看到,台港澳人員需繳納的五險中,無論是個人還是用人單位承擔比重較大的部分,均為養老保險金,個人按工資比例的8%,企業則按該員工工資比例的 16%進行相應繳納。近年來大陸政府一直提倡的減稅降負,也相應體現在企業應繳社保比例中,即企業原應負擔的20%養老保險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開始調降為16%。

離境時可保留社保帳戶,也可一次性領取

大陸社會保險體制基本採取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共同負擔,外加部分政府補貼的方式,對於繳納後的社會保險金,並不完全歸屬到個人所有,而是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即進入到個人賬戶的部分,歸個人使用與受益,進入到社會統籌帳戶的部分,則由政府統一支配。

因此,對於台港澳及外籍人員繳納後的社保,是否可完全歸個人支配這個問題上,《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第七條 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已獲得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大陸)居民,離開內地(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返回內地(大陸)就業、居住並繼續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離開內地(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併計算,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也就是說,《暫行辦法》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權,在個人未滿足養老金領取條件離境時,既可以終止社保關係,許其一次性領取社保帳戶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再次返回大陸就業時從新開始計算繳納;也可以選擇保留社保帳戶,在回來繼續參保時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這裡需強調的是:所謂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指上表中個人繳納且進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個人繳納的部分,並不包含用人單位繳納且進入社會統籌帳戶的金額。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因無論是個人還是用人單位繳納,均由社會統籌使用,故該部分在離境時個人無可提取。

醫療保險是否可以提取?我們在此前與相關部門溝通確認的結果,對於醫療保險中進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也可以提取。但《暫行辦法》並未提及,該部分亦需再做確認。

避免雙重參保,境外就醫不可使用醫療保險

基於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幹部薪資兩邊發放的慣例,很多台灣母公司或關聯企業已經替台籍幹部在台灣承擔了勞健保的相關費用,為了避免雙重參保,《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但這裡的雙重參保,僅指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並不包括醫療、工傷與生育保險。實務操作中,授權機構是哪個機構?其出具的證明是否需要進行公證?還有待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

另外,因為醫療保險的在地化使用政策,《暫行辦法》第六條還明確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暫行辦法》其他注意事項

Q1:基本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繳納多少年後,可以享受退休金及醫療保險退休待遇?

A1:社保繳納的終極目的,是為了「老有所依,病有所醫」。通常只有在繳納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之後,才能享受該等繳納所帶來的相關待遇。

(1)一般來說,參保人員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滿 15年以上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退休年齡是多少?根據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對於企業中的女員工退休年齡,《上海市社會保險局關於審核本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滬社保一【1996】76號)明確:退休年齡,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滿55周歲。

(2)而對於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不同地區規定不同。以上海與江蘇為例,上海市的最低繳納年限為15年;江蘇省則要求男士25年、女士20年,且在本行政區域實際繳滿10年以上,才可在退休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Q2:台籍居民繳納社保的前提是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嗎?

A2:從《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來看,應該是的,但有待進一步確認。

根據第四條規定:「港澳台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辦理居住證時取得的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港澳居民的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編制。」

從該規定來看,港澳居民即使不辦理居住證,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統一規定編制取得社會保障號碼;但台籍居民不同,只能以其「辦理居住證」時取得的公民身份號碼作為社會保障號碼——這是否意味著台籍人員必須先辦理居住證然後才能繳納社保?還需進一步明確。

《暫行辦法》的出台,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已廢止的《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修正。但一直以來由於各地執行寬嚴不一,加之臺港澳籍員工的流動性,及兩岸四地退休政策的銜接等問題,使得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台港澳籍員工本人,繳納社保的積極性並不十分高昂,本次《暫行辦法》實施後是否會強制執行,有待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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