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生活源废物应急管理方法及技术探讨
2020-05-09邵立明何品晶
邵立明,吕 凡,彭 伟,章 骅,何品晶
(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上海 200092)
1 引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与职业中毒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其中,重大传染病由病原体传播,疫情期间携带病原体的人群数量大增,人群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可能沾染病原体[2],阻断固体废物所携载病原体在处理全过程的再传播,是有效控制疫情的基本支撑条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尤其是国家启动公共卫生一级/二级响应的情况下,相关生活源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和粪便) 的管理属性、产生量和组成均可能发生显著的变化,非疫情期间的常态化管理模式难以满足阻断固体废物处理全过程病原体传播的需要。为此,相关国家均制订了相关的法规以应对疫情期间依法管理相关废物的需求。但是,引发疫情的病原体、致病机理和传播机制复杂多样,面对特定疫情时如何选择针对性的应急管理策略、采用适当的技术方法,仍是各国固体废物管理行业应对疫情时的重大挑战。
本研究系统分析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固体废物管理类别的可能变化,提出了疫情期间生活源固体废物管理的分类方法和对应的处理技术路线,讨论了疫情期间按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源固体废物应急处理方法,以期为我国建立和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固体废物应急管理体系提供参考。
2 疫情期间固体废物管理类别
图1 描述了重大传染病疫情和非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分类管理类别(界面) 划分方式的变化情况。疫情期间,因病原体携带者人数大量增加,医疗和为防疫而展开的准医疗活动相应加强,造成原有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增加;而且,临时医疗机构(如院外医疗场所)、集中隔离点等准医疗场所也还会新增大量医疗护理类废物,使得“红色”医疗废物量激增。另一方面,疫情期间个人防护用品普遍使用,此类废物病原体沾污风险较高;具有病患和疫区接触史的人员需要开展隔离医学观察,他们所产生的易受病原体沾污垃圾(例如:受唾液、痰、眼泪、汗水沾污的口罩、纸巾、易腐垃圾,受粪便、尿液沾污的卫生巾、婴儿尿布、成人尿布,等) 也必须分类处理,使得“灰色”管控垃圾量大幅增加。同时,疫情期间一般生活垃圾的组成也会相应变化,使得口罩、一次性纸巾、手套等高热值废物比例提高,消毒剂以及消毒剂包装物等含氯物质的量增加。在粪便、污水管理方面,非疫情期间,根据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病区粪便和医疗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需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而在疫情期间,医疗机构非病区及一般居民区产生的粪便和污水厂污泥也可能赋存病原体。
图1 疫情和非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粪便的分类管理类别
我国医疗废物的划定依据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版)》[生态环境部令第39 号]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共6 个类别代码,具体包括:卫生行业产生的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1-01)、损伤性废物(841-002-01)、病理性废物(841-003-01)、化学性废物(841-004-01)和药物性废物(841-005-01),以及非特定行业产生的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900-001-01)。其中,900-001-01 类废物的设定为疫情期间扩展医疗废物管理覆盖范围提供了依据。
同样,在历次重大疫情期间,为切断病原体传播途径,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也曾有调整医疗废物管理覆盖范围的实践。例如,法国[3]规定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包含3 类来源:①医疗机构产生的废物;②分散的防疫和医疗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③居家自我治疗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英国[4]则规定,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的对象为:①产生于确诊或疑似病人(不论致病因子是否已知),以及可能含有病原体的废物;②产生于未确诊但怀疑有感染、存在潜在感染风险的病人。
在埃博拉疫情期间,欧盟规定的医疗废物管理对象为:①在护理疑似或确诊埃博拉患者时,使用后废弃的利器、敷料和其他用品;②对疑似或确诊埃博拉患者的样本进行临床实验室检测的废弃用品;③对疑似或确诊的埃博拉病毒污染空间(例如病房,飞机、救护车和其他车辆,机场和其他交通设施,住宅等) 保洁产生的废物;④在疑似或确认的埃博拉病毒污染环境工作后,拆除和丢弃的一次性个人防护装备(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
由此可见,疫情期间相关废物的管理类别需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而进行调整,这些调整要求与疫情防控和诊疗所采取的措施相关。采取的典型措施及其对废物管理类别的影响如下详述。
1) 隔离就诊。疫情期间具有疫情相关症状的病患需至规定医疗机构的隔离门诊区初诊,使得隔离门诊区域的医疗废物管理范围扩展至生活垃圾等生活源废物。
2) 院外隔离。为切断疾病传播途径,疫情期间需要隔离的人群数会大量增加,必然需要院外或临时性的医疗隔离场所。这些场所包括:①疑似病患首诊隔离点,用于隔离观察初诊后确认具有疫病相关症状、待进一步检测确诊的病患,这是院外隔离点中风险最高的场所,其中产生的各类生活废物均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②密切接触者隔离点,用于隔离观察与确诊或疑似病患密切接触过的人员,此类隔离点的风险较高,其中产生的特定类别生活废物适合按照医疗废物管理;③出院患者隔离点,用于隔离观察疫病愈后可能复发的出院患者,此类隔离点的风险与密切接触者隔离点相近,适合采用类似的生活废物管理措施;④疫区接触(旅行) 者隔离点,用于隔离观察疫情期间具有疫区旅行史的人员,此类人员的病原体传播风险相对较低,产生的生活废物总体上可不按医疗废物管理。
3) 个人防护用品废物。疫情期间用于减少病原体传播的口罩、手套、(简易) 防护服等物品,因直接接触吐沫等病原体载体,传播风险较大,需要进行单独管理。
疫情期间的上述措施对疫区生活源废物的产生区域、产生量和组成,尤其是管理分类将产生显著的影响,进而影响生活源固体废物处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3 疫情期间生活源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
疫情期间生活源固体废物一般可按废物产生场所及产生的废物组分2 个层次进行分类。分类方法均遵循感染风险排序的原则。具体的分类方式如图2 所示。
图2 疫情期间生活源固体废物的分类方法
1) 产生场所分类。①风险等级最高的为疫病医疗场所,具体可分为院内医疗场所和院外医疗场所2 类。院内医疗场所包括疫情专门门诊(例如发热门诊、腹泻门诊等) 和隔离病区等;院外医疗场所包括疑似病患首诊隔离点、出院患者隔离点及应急建立的轻症病患隔离病区等。②风险等级次高的为医学观察场所,包括密切接触者隔离点和疫区接触者隔离点。前者与疫病患者具有确定的接触史,后者则具有不确定的接触概率。因此,前者多采用集中隔离观察方式,而后者一般是居家隔离。③风险等级一般的场所是其他的居住区、商业服务设施、办公和工业场所。其中商业服务设施的风险与是否限制人员外出有关,不限制人员外出时的风险可能增大,反之亦然。
2) 废物组分分类。①可能作为病原体载体的各类人体排泄物、分泌物、呕吐物及其接触的各类物品,包括消化道和呼吸道排出物,以及与之接触的纸巾、卫生巾、成人尿布和婴儿尿布、口罩、手套、防护服等,均属最易受污染垃圾(简称:受污染垃圾)。②可能与口腔接触的各类食品残余(餐饮垃圾和果皮、果核等) 和餐盒等一次性餐具,属较易受污染的垃圾,按其物料属性,称食品垃圾。③利器类废物,包括各种刀具、针头、笔尖、玻璃、瓷器和金属碎片等,因可能损坏收集、运输过程中废物的包装,也应特殊管理。④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废物可作为其他垃圾纳入一类。⑤在疫情后期各类院外医疗场所和集中观察点还可能需要处理患者使用过的被褥、床垫等大件垃圾。
4 疫情期间生活源固体废物的管理方法
疫情期间,生活源固体废物应按产生场所和组分的病原体传播风险进行分类管理。
各类疫病医疗场所产生的生活源固体废物均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病患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获得许可的持证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粪便类废物则需按照HJ 2029—2013 医疗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其他场所产生的生活源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要求如下。
4.1 生活垃圾的投放和收集运输
1) 医学观察场所的生活垃圾均应由专人上门收集。受污染垃圾,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包装和消毒后,直接装入垃圾运输车,直送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食品垃圾,经袋装化消毒后,直接装入垃圾运输车,直送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利器类垃圾经钝化处理后单独包装,然后与其他垃圾合并袋装化消毒后,按原途径外运处理。
2) 商业服务设施中的生活垃圾。个人防护用品废物,袋装投放,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并消毒,由专用车辆巡回收集后直送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利器类垃圾经钝化处理后单独包装,然后与其他垃圾合并袋装化消毒后,直送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
3) 其他居住区、办公和工业场所的生活垃圾。个人防护用品废物采用专用容器收集,由专用车辆巡回收集后直送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其他垃圾经袋装化消毒后按原途径外运处理。
4.2 生活垃圾转运
医学观察场所产生的各类垃圾、商业服务设施产生的各类垃圾和其他场所的个人防护用品废物为直送焚烧厂类垃圾,不进行转运,收集后直接运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直送类垃圾须采用密闭运输车运输,若采用专用后装式压缩车运输,则不得启用压缩功能。其他场所产生的其他垃圾应在密闭压缩的转运站转运,收集和转运车辆应在每次作业后按规范消毒。
4.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
疫情期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优先采用焚烧工艺。直送焚烧厂类垃圾应通过专用进料门卸料,不进行储料坑(垃圾池) 内堆酵操作,直接入炉焚烧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不足的地方,优先焚烧处理直送焚烧厂类垃圾。其他垃圾采用填埋处置时应采取多台机械平行作业等措施,缩短垃圾填入作业时间,填入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暴露面喷洒消毒,然后100%进行膜覆盖。
没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地方,采用填埋操作时应同时开辟2 个作业面,分别填埋直送焚烧厂类垃圾和其他垃圾。填入直送焚烧厂类垃圾时应采用压实同步喷洒消毒的作业方式,2 个作业面填入作业结束后均应立即进行暴露面喷洒消毒,然后100%进行膜覆盖。
4.4 粪便处理
粪便污水直排污水厂的区域,应加强对非压力管线段各个连接井和检查井的井盖与边沿消毒。疫情期间应避免管线清捞作业;污水厂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粪便污水进入化粪池(含储存池) 再清运处理的区域,清运前后应对化粪池内、盖口及周边地面进行消毒;粪便倾倒站、处理厂均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疫情期间生活源固体废物的分类收运处理流程见图3。
图3 疫情期间生活源固体废物的分类收运处理流程
5 作业人员防护
疫情期间,生活源固体废物从收运到处理处置的病原体传播风险均显著增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国办发〔2015〕1 号),相关作业人员均需要按卫健部门的指导做好卫生防护,尤其是医疗废物协同处理、医学观察场所生活垃圾收运人员更应参照接触病患的标准加强防护(二级防护),穿戴隔离衣、防护镜、医用外科口罩、手套、鞋套。所有作业人员均应在班前班后2 次测体温,发现异常必须按疑似病患处理。
6 医疗废物应急处理
疫情期间,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的固体废物量必然激增。我国大部分区域医疗废物处理能力的冗余水平均不能承受此期间的冲击负荷,必然需要采用应急处理方法及时处置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
1) 储存缓冲。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医疗废物暂存库,储存疫情爆发峰值期间的医疗废物(优先储存非感染性医疗废物),待疫情平缓、医疗废物产生量下降后,再利用原有或应急设施处理;或为建设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设施提供缓冲时间。
2) 区域协同。利用邻近疫情较平稳地区可能具有的医疗废物冗余处理能力,协同处理疫情严重地区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理的废物类别优先考虑病原体传播风险较小的类别,例如:非传染病区的病理性废物、院外医疗场所的生活垃圾等。
3) 工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协同。疫情峰值期间一般均会影响工业生产,使得疫情严重地区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下降。因此,工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可能具有一定的富余处理能力。可通过应急建设或改造医疗废物进料装置后,利用既有工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协同处理医疗废物。
4) 医疗废物消毒设施扩容,提高相关设施的豁免处理能力。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增量主要是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规定,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应按照HJ/T 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或HJ/T 228—2006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或HJ/T 229—2006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合规处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处置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相对于医疗废物焚烧等处理设施,集中消毒处理设施的扩容建设周期相对较短,较适合作为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增量的应急应对措施。
5)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处理温度要求与医疗废物焚烧相近,从炉内处理环节看,两者具有协同的可能。但是,两者在炉前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上显著不同,使得处理过程对病原体扩散的控制能力有显著差异。如果简单地启动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理,可能造成焚烧厂内外的感染事件,严重损害对疫情的有效控制。要有效防控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处理的病原体传播途径,应抓住如下关键环节:①医疗废物类别控制,优先处理非传染病区的病理性废物和院外医疗场所的生活垃圾等;②收集运输应按医疗废物的规范执行,严格控制收运过程的传播风险;③厂内运输、卸料、进料环节应有切实的隔离措施,减少人工操作,人员防护应提高至隔离病房的等级;④炉内处理过程,应重点观察炉排起火段位置、热量释放强度、炉排温度分布、炉膛烟气温度和烟气黑度、烟气污染物浓度,通过点火燃烧器、风机风量和进料量及配比进行及时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