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2020-05-08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安徽省信访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于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修改的背景
《安徽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11月制定,并于2005年12月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访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是做好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等方面制度文件,对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近年来我省在信访工作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网上受理信访、社会力量参与信访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提升我省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条例修改的基本内容
畅通网上信访渠道。把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放到网上流转,不但可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评价,而且为群众就地就近反映诉求、及时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8000余家责任单位、10000余名工作人员使用安徽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办公,网上信访占比达70%以上。为进一步推动网上信访,《条例》一是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向信访人公开;二是规定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设本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三是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网上信访件;四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着力维护信访秩序。公民采用信访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理性表达,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解决。为维护信访秩序,《条例》一是规定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是规定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三是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四是针对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明确信访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注重预防和化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也是加强责任信访建设的着力点。为推进信访矛盾源头预防和化解,《条例》一是规定国家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纠纷;二是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意见、建议;三是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所在地当面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四是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听证评议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推进诉访分离。法律是社会利益关系的最大公约数,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定分止争,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冲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过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的救济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能有效扭转“信访不信法”现象。为推进诉访分离,《条例》一是调整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三是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实行依法分类处理。对信访事项实行依法分类处理,使解决诉求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法定途径更加清晰,也便于群众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程序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一是依法将信访事项根据信访目的分为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等类别,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和方法;二是新增信访听证制度,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三是明确行政机关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