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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司馬法·仁本》的一處異文*

2020-05-07

古籍研究 2020年2期

向 纾

關鍵詞:司馬法;異文;用字習慣;古注;訓釋

《司馬法》是我國先秦兵書中一部非常重要的典籍,歷代史志多録爲“司馬法”“軍禮司馬法”“司馬兵法”或“司馬穰苴兵法”。據《史記·司馬穰苴列傳》記載,該書是齊威王時齊國大夫追述的古時“司馬兵法”附上齊將司馬穰苴的軍事思想而成。《司馬法》在流傳過程中散佚嚴重,由《漢書·藝文志》記載的一百五十五篇縮减到了《隋書·經籍志》的三卷五篇。北宋時《司馬法》被列入官訂《武經七書》,其篇幅與我們今日所見已無大異。由於存篇過少,加上其他文獻和注文中引述《司馬法》的一些文句不見於傳世本,這自然引起了學者們對此書“真實性”的懷疑,至近代“今存《司馬法》是僞書”這一觀點仍有餘温。當代學者金德建、藍永蔚、鄭慧生等先生結合傳世文獻與七十年代以來出土的兵學文獻,從多種角度力證今本《司馬法》五篇不僞,其結論已基本成爲共識(1)關於歷代學者對《司馬法》書名及其真僞的考辨、争論,可參看姜軍《〈司馬法〉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9年5月。。

《司馬法》現存最早刊本爲宋刻《武經七書》本,(2)《武經七書》宋刻本原藏皕宋樓,被陸心源之子售於岩崎氏,藏於静嘉堂文庫。國内有《續古逸叢書》影宋本《武經七書》。見王震:《司馬法》成書及版本考述》,《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7年第6期,第87—94頁。其中《仁本篇》云:

王霸之所以治諸侯者六:以土地形諸侯,以政命平諸侯,以禮信親諸侯,以材力説諸侯,以謀人維諸侯,以兵革服諸侯。同患同利,以合諸侯;比小事大,以和諸侯。

關於“以土地形諸侯”一句的訓解,學者們歧説較多。此句《太平御覽》引作“以土地刑諸侯”,並引古注曰:

列,相也,相諸侯優劣而封之以[地],德[廣]受土廣,德[小]受土小也。(3)此條注文諸家校勘情况有異,此處句讀與脱文增補參考了夏劍欽等校點:《太平御覽》(第三册),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738頁;鄭慧生:《校勘雜志:附司馬法校注》,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45頁。

對“形”“刑”“列”三字的關係,歷代學者的看法可大致歸結爲以下三種:一、當以“形”解之,“刑”“形”古通,可理解爲形成、形示等,“列”是“刑”字之訛;二、“刑”是“列”的誤字,當依古注文作“列”;三、“形”當作“封”,即以土地封諸侯(4)可參看劉仲平:《司馬法今注今譯》,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5年,第20頁;田旭東:《司馬法淺説》,北京:解放軍出版社,1989年,第140頁;李零:《司馬法譯注》,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1頁;鄭慧生:《校勘雜志:附司馬法校注》,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245頁;王震:《司馬法集釋》,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第36—38頁。。

我們先來看第三種説法。“封諸侯”一類表達的確常見於古書,但 “封”與“形”“刑”“列”等字的古文字字形相去甚遠,訛誤的可能性很小。

第二種看法以《御覽》注文“列”爲正字,我們認爲值得商榷,因爲古注文的“列”與“相”意義並不能密合。

《説文·目部》:“相,省視也,從目從木。《易》曰:‘地可觀者,莫可觀於木。’《詩》曰:‘相鼠有皮。’”傳世典籍中多以“視”訓“相”(7)王筠《説文釋例》據此認爲許説“委曲解之”。他又引《詩·大雅》“追琢其章,金玉其相”(毛傳云“相,質也”),認爲毛傳保留了“相”字古義。不過他也意識到“‘特質也’之訓不它見”。按,古籍中“質”常與“文”相對,“文”“章”均指事物的外部花紋,“質”指事物内在,古人鮮以“相”指事物内在。將“相”訓爲“質”頗可疑。。甲骨文中已確釋的“相”字所在辭例前後並不連貫,或爲方國名;西周文字中“相”用作方國名,戰國文字中則多意爲“輔佐”,爲假借義。清華簡(玖)《成人》篇簡11云:“惟禁惟度,惟相惟視”(釋文用寬式寫出),“相”“視”並列。我們傾向於“觀視”是“相”的本義,而後引申出“省視”“審視”等義(8)上博簡(捌)《李頌》簡1:“相乎官樹,桐且治兮”,“相”爲審視、審察義。不過從用詞和文風看,《李頌》的時代晚於《成人》,在没有更早的材料可以證明“相”本義與古時木工選材有關前,我們暫且認爲“相”本義即是“觀”、“視”。。“相”不再是單純地“觀看”,而是比照優劣,有所選擇,因而又有“擇”義,如“相木而棲”。

總之,如果“列”是正字,那麽古注文不用與“列”意義更近的“陳”“位”“次”“第”等詞去訓釋,而用意義相隔較遠的“相”去訓釋,是很奇怪的事。所以我們認爲第二種看法恐難成立。

上述第一種看法較爲合理,《太平御覽》引《司馬法》作“刑”保留了先秦時期的用字習慣。但是贊同“刑(形)”爲正字的學者,對“刑(形)”的理解也並不相同,下面逐一分析。

1. 把“形”理解爲“形成”“成型”,僅僅是交代了諸侯形成的過程,與後文五種方法比起來,它無法突出其作爲王霸治理手段之一的特别之處。這種理解待商榷。

2. 最早將此句“形”理解爲“形示”“顯示”義的是宋代施子美所著《施氏七書講義·司馬法》。其後茅元儀、劉寅等學者均採其説,現代學者鄭慧生、劉仲平先生觀點亦同。諸家將此句理解爲王霸向諸侯示以形便之勢,作爲拉攏(或威懾)諸侯的手段。不過典籍云“土地”,一般指地形、疆域等意義,用以表兵家常言的“形勢”義則極少見。清代學者張澍編《二酉堂叢書》收録《司馬法》時將“土地”改爲“土利”,應是意識到了這一點。但檢經傳,“土利”一詞僅見於《左傳》“使其鬼神不獲歆其禋祀,其民人不獲享其土利”(引者按:“其”指鄭國),此處詞義與“形便”“形勢”並無關聯(所以這一校改未得現代注家認同)。

我們認爲,此處的“形”並非“形成”“形示”之義,而表“比照、比較”,這與古注文意正合。河上公本《老子》第二章云:

天下皆知美之爲美,斯恶已;皆知善之爲善,斯不善已。故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形,高下相傾,音聲相和,前後相随。是以聖人處無爲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焉而不辭。生而不有,爲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

這種用法的“形”後世亦見,如《詩·大雅·召旻》:“彼疏斯粺,胡不自替?職兄斯引”,此處“疏”“粺”相對,孔疏云:“以疏粺稱彼此,則有相形之勢。上文責王病賢者、富小人,則此亦相對,不得爲一人,故《易傳》以賢者食麤,昏椓之黨食精也。”(11)(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上册),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580頁。又如成語“相形見絀”,“形”亦是比照、比較義。

我們認爲,《仁本》“刑(形)”與《老子》第二章的“刑(形)”同義,以“相”訓之正合。《仁本》通篇都在陳述對統治者治理國家乃至處理國與國關係的政治要求,“以土地形諸侯”意爲王霸比照諸侯優劣,諸侯以德之廣少佔據不同面積的疆土,這作爲王霸治理諸侯的手段是符合《仁本篇》章旨的。《御覽》的用字和注文都應是貼合《司馬法》原本文意的。

《御覽》古注誤“刑”作“列”,可能是西漢以後發生的。二字在古文字階段的形體可參下表(12)我們盡量選取同時期典型字形,同一時期的,盡量選自同一篇文本。又,北大《老子》07的“列”原書釋作“死”,認爲是“列”的誤字,陳劍先生注意到左旁“歹”上有短竪,原字當徑釋作“列”,右旁訛“刀”作“人”。參陳劍:《漢簡帛〈老子〉異文零劄四則》,《“簡帛〈老子〉與道家思想”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大學2013年10月,第5—12頁。我們在這裏選取這個字形,主要是與同篇的“刑”對比右旁。,可以看到二字寫法有較大區别,且在古文字材料中,尚未見此二字訛混的例子。據《史記》,《司馬法》編成並流傳至遲不晚於戰國初年,或者更謹慎些講,至少早於司馬遷《史記》作成之前,即不晚於西漢初年。不論如何,從下表看,在《司馬法》的成書階段,似不大可能發生誤“刑”作“列”的情况,這一訛誤應是後人傳抄所致。

刑列西周晚期散氏盤·集成10176晉侯蘇鐘·新收870戰國晚期·秦詛楚文·湫淵詛楚文·亞駝詛楚文·巫咸詛楚文·亞駝秦睡·秦律135嶽貳·衡163睡·秦律68里壹8—366嶽叁(一)65秦風193西漢北大·老子14馬帛·事語75張家山·律令107北大·老子07馬帛·九主371張家山·律令260

綜上所述,我們認爲《仁本篇》“以土地形諸侯”,《御覽》引“形”作“刑”可能保留了先秦文獻用字習慣,無需改作“列”。“刑(形)”意爲比照、對照,可以訓“相”,代入注文正合。注文的“列”可能是“刑”的誤字,這一訛誤是後人傳抄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