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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企业高科技人才劳动力成本问题

2020-05-06联办财经研究院课题组

中国对外贸易 2020年4期
关键词:社保费劳动力成本

联办财经研究院课题组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1月1日同步实施。本次个税改革涉及社保基金、国家经济竞争力、税收公平等一系列问题,实施后会对高科技企业劳动力成本和高科技人才的收入产生直接影响。高科技企业对其中几项提高高科技人才劳动力成本的政策反响强烈,有必要对有关政策及其实施方法的效果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 新旧《个税法》修正案衔接中可能出现的若干问题

(一)综合计税引发的高科技人才税负上升问题

此次修改后的新税法在个人综合所得部分,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劳动性所得一并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年计税,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高达45%。

许多企业反映,新《个税法》势必会对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人才劳动力成本造成以下影响:

首先,这次税制改革对综合所得的中低收入者减税效应明显,同时新《个税法》必然增加从事科技管理和研发工作的高科技人才的税收负担,从而加大高科技企业的劳动力总成本。

依照目前中央制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针和我国科技创新的紧迫形势,高科技人才是国家下一阶段改革和发展需要筹集的重要资源。他们多为非单一收入群体,其收入组成中工资比重相对较低,劳务、稿酬、特许权等知识性权利劳动所得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据专家估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综合所得税规模约占个税总规模的四分之三。对这部分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虽然计税依据等旧的规定平移到新《个税法》中,但由于实行累进税率,“增税效应”明显。对于高科技研发专业人士等群体来說,其收入组成中劳务报酬、专利收入金额较高,若将劳务报酬、稿费、专利费等三项收入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即使税基不变,累进税率必然加重税负,如果企业要保证这部分群体获得不低于新《个税法》之前的收入就势必增加劳动力成本。

其次,本次个税改革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这些都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但是这些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对于高科技人才来说减税效果有限。一二线城市,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高科技企业密集区,更急需高科技人才和产业领军人才。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和住房租金是他们最为关注的焦点。按照新的专项附加扣除草案的规定,一个月收入2万元的科技人才,在有两个孩子、老人,同时还有房贷的情况下,每月少缴纳的税额为590元。这些对于身处大城市,且负担重要研发任务的企业高科技人才来说,减负效应有限。尤其对于工资薪酬和劳务费、稿费、专利使用费收入较高的高科技人才,这些扣除远远不足以对冲汇总纳税税率上升导致的收入减少。为了维持这些人才的收入水平不因新《个税法》降低,企业不得不提高他们的薪酬,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必然上升。

总而言之,这个群体几项劳动性收入实行累进税率的增税效应无法被专项扣除的减税效应对冲,必然出现高科技人才税负增加和高科技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局面。现在我们正在进行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实行供给侧改革,激励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情况增速放缓,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战摩擦日益激烈,美国不断地加大对我国高科技的封杀。在此背景下,国家加大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企业发展,其中高科技人才是这一战略转型的核心资源,各项政策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这一群体的市场稀缺性以及相应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此类群体的个税负担,降低高科技企业的此项劳动力成本,从而推动国家经济转型战略的实施而不是相反。

(二)社保费负担问题

国地税机构改革前,已经有22个省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但大多数地方仍然是由社保部门确定应缴费额,由税务机关收缴入库。北京、天津等十多个地方的社保费仍由当地的社保部门征收。总体来看,社保费处于名义费率偏高而实际缴费率偏低的状态。现在已经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许多地方社保部门确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最低水平的问题,国务院已经决定2019年社保费负担不得超过2018年,历年欠费不得追缴。这两项决定明确了原社保费征收率低而暂不能严格依法征缴导致社保费负担加重的问题。但是这只是临时措施。彻底解决问题必须在严格执行法定缴费基数的前提下,降低缴费率。

为此国务院已经决定划转10%的国有资本用于降低社保缴费率。按照国资委给人大报告的数字,10%的国有净资本应该有4—5万亿元。但是目前进展缓慢。2018年10月国资委介绍了中央企业2018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目前,划转社保基金的3户试点企业仅划转了国有资本200多亿元。当年很难完成10%国有资本划转任务,降低缴费率的决策也难以出台。这对于面临经济转型和国内外形势压力下的高科技企业来说,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压力尚无明显实际减轻。

(三)境外居民缴税问题

新《个税法》规定对本国税收居民无住所居住时间标准由“满一年”修改为“满183天”。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阶段的重点是吸引外商投资和引进技术设备,与此相适应,此条款的设定为了避免在中国的外国公司高管因为地域问题导致可能的税款流失问题。在供给侧改革之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同时中美贸易战摩擦不断,科技创新是我国发展的优先战略,经济发展的重点已经转移到需要大力引进人才上来。

如果此项税收政策仍然采取针对防止外国企业高管避税这样的征税原则,对境内居住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士按居民征税,势必增加国家需要鼓励留在中国的外籍高科技人才的税收负担,势必迫使高科技企业增加劳动力成本,这将阻碍我国对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的引进工作。这样的局面与我们国家的转型需要明显不匹配。

二、降低企业的高科技人才成本应是税制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

总体上,增加直接税收入是本次个税改革目的之一。在全球化以及贸易战背景下的今天,在新时代供给侧改革的指导之下,税收的国际竞争力功能愈加凸显,成为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并列的主要功能之一。

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已经把增强国家竞争力作为税收的主要功能之一。降低企业税负,特别是高科技重资产企业的税负,对于企业科技创新有积极的激励作用。2018年开始美国在特朗普上台后执行的税收政策,堪称美国1987年以来税制方面最大的结构性调整,旨在通过全面的税制改革,重塑其在全球市场上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新加坡、土耳其、英国等国家,其研究开发加计扣除率甚至可达400%、350%、250%,允许提高折旧率,设备投资一次性进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及时调整税收的职能和侧重点,增加提升竞争力的税收目标,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中迟滞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因素。而当前这几项涉及企业高科技人才劳动力成本问题,尤其需要优先解决。

三、 建议

将税收政策的制定以能够提升国家竞争力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标准和目标,建议在实施细则中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对于符合规定的高科技企业的高科技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

2. 新《个税法》中“183天”的规定,对于经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雇佣的外籍高管或者科研人员不受本条限制。

3. 加快划转更大比例的国有资本用于降低社保缴费率至20%,尤其对高科技企业应优先实行20%的缴费率。

4. 对于多年劳动形成的一次性所得,比如稿费、劳务费、专利费等应按不增加负担的原则,在实行累进税率的前提下,加大折扣比例,并允许一定的合理成本扣除。

我国一批高科技企业负担着历史使命,我们的国家处于历史关键时间点,这几项建议涉及到的仅是区区小钱,投入资源不多,最好是将此建议纳入“大力度减税减费方案”,不要让这些高科技企业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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