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法治思想探究
2020-05-06耿甜甜
耿甜甜
摘 要:关于皋陶存在与否的命题,一直以来都笼罩着辨伪的疑云。趋之者举史料为之正名、伪之者亦有主张云云。关于此点,马育良先生曾引梁启超先生之言为鉴,笔者深以为然。其言曰:“辨别伪书,凡以求时代之正确而已,不能因其伪而迳行抛弃。例如《管子》为管仲作,《商君书》为商鞅作,皆诚伪也。然当作战国末法家言读之,则为绝好资料。”且不辩皋陶其人其事之真伪,后世褒之传之法治思想及文化,固有其价值,不宜废之弃之。鉴于此,尝试从皋陶文化及法治思想谈起,重点爬梳其“明刑弼教”之思想渊源、历史沿革,从而进一步探讨皋陶法治思想的现世意义。
关键词:皋陶;皋陶文化;皋陶谟;明刑弼教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協于中,时乃功,懋哉!”
——《尚书·大禹谟》
皋陶思想体现了中华文明的治国安邦之道,其思想亦为后世诸子百家所承继,其中以儒家思想最为典型。所谓“孔子垂经典,皋陶(亦名咎繇)造法律”(后汉书·张敏传),均被后人奉为中华文明的不朽壮举。据载,被尊为万世师表的孔子曾任大司寇一职,执掌刑律,其曾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实则早于上古时期的皋陶,已践行其“无讼”之愿景。
据《史记·五帝本纪》载,“舜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轨,汝作士”,皋陶遂临危受命,携其卓越的法治理念走入史册(单育辰.《新出楚简〈荣成氏〉研究》释文)。《吕氏春秋·君守》载:“皋陶作刑。”《尚书·舜典》传述,皋陶因贤获官作“士”,制刑造狱,其通过分析总结典型性案例“造律”。《夏本纪》《五帝本纪》载其“作士以理民”、“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上博简《容成氏》亦载:“皋陶既已受命,乃辨阴阳之气而听其讼狱,三年而天下之人无讼狱者,天下大和均”,故此为后世誉之为中华“司法鼻祖”(魏建武.《皋陶谟》论理,哲学百家,总第503期)。
1 皋陶文化
1.1 皋陶文化主要内容
皋陶文化主要体现在“倡五教”(又称“五典”):即为当时正处于野蛮与文明交替时期的社会创立了良好的行为规范;“制五礼”:其提出“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即“吉、凶、宾、军、嘉”,后亦形成指导社会各阶级的准则;“创五刑”(此处有不同观点,《史记·集解》认为,是指我国奴隶制的五刑制度,即“墨、劓、剕、宫、大辟”;《国语·鲁语》认为,是指“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皋陶在前人基础上因时因地制宜整合“五刑”,开创我国刑法之端;“兴九德”:皋陶提出的“行有九德”形成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考察、选吏标准:即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宽而栗(秉性宽弘而有原则)、柔而立(性情温良而能立事)、愿而恭(质朴而能尊贤)、乱而敬(有才而能敬事)、扰而毅(谦和而有主见)、直而温(正直而不傲慢)、简而廉(具大略而能务实)、刚而塞(果敢而不鲁莽)、强而义(刚强而不任性违理));“联九族”:皋陶通过把各亲属部落紧密联结,对于维护当时社会的政治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1.2 皋陶重要法治思想
皋陶法治思想涵括了安民、重德、慎罚等元素,其一主张德法结合、德礼为本;其二主张“安民”,其曾言“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威,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尚书·皋陶谟》,因《尚书·皋陶谟》在今古之文有所不同,本文引用材料以今文尚书《尚书·皋陶谟皋陶谟》为准);其三主张司法公正与审慎司法,皋陶虽创制五刑,但却“惟刑之恤”(《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以刑为末,是以实现“刑期于无刑”(《尚书·皋陶谟》)之鹄的。可以说,皋陶的思想不仅着墨于法治领域,亦在于治国理政之长治久安。以皋陶为鼻祖的中华法系,仍有诸多值得今人研习之处,诸如“德主刑辅”“礼法合一”“天人合一”“明刑弼教”等。前者在我国司法及理论实务中已有不少探究,摄于篇幅,在此不赘,仅以“明刑弼教”为引,抛砖引玉论之。
2 皋陶文化起源中“明刑弼教”之发展
明代六安知州王元衡撰《皋陶祠记》、清代六安知州王廷作《重建虞士师祠记》,均大赞皋陶“明刑弼教…功不在禹下”。事实上,自汉代以来,“明刑弼教”一直被视为司法之根本目的,而其传统及来源则始于皋陶。“明刑弼教”一语,系世人概之,其实沿革自《尚书·大禹谟》:“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弼,辅;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于治体。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刑期于无所刑,民皆合于大中之道。”((唐)孔颖达《尚书注疏》)意即刑罚系辅助手段,本在治体,使民不再犯,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德、刑之论发展至宋代,朱熹又给之以构建,其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宋)朱熹《朱子语录》卷七十八《尚书一·大禹谟》)又道:“明五刑以弼五教,而期于无刑焉。盖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卷十四))马育良先生曾引杨一凡先生评价,是以朱子之论,为后期封建统治君主重典滥刑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
明初朱元璋即在上述“重典”之列,其以“弼教”盖其酷法严刑,最具代表性的即《大诰》中道:“申古先王之旧章,明五刑以弼教”。但据《明史》记载,朱元璋之“明刑弼教”较之前人,只强调“以严为本”,而不强调“以宽济之”,实为以重刑教民,甚至不惜法外用刑。当然,朱元璋作为开国皇帝治国之历史因素亦在其中。故而在其后期及后人对于“明刑弼教”的理解又有所发展。史书有载,其太孙建文帝为作《大明律》请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朱元璋复谕之:“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及至晚清著名法学家、新法家代表人沈家本亦对“明刑弼教”的发展给予肯定,他认为皋陶的“明刑弼教”法治思想在近代中国亦应予以应用仿效。
关于“明刑弼教”于现代的发展,从刑罚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中亦可见一斑。当今中国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信息網络及交通的便捷亦为学习各国法治文化提供了支撑。但笔者亦思,一味移植他法,而忽略了中华法治文化之精华,实不可取。批判地继承前人之珠,方能真正全面实现符合国情的法治社会建设。
3 余话
皋陶的法治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官吏选任、公正司法等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亦于历史长卷中书下了浓墨重彩。相传皋陶卒后葬于其封地六(即今安徽省六安市),其墓顶立有如盖之木一株,为黄连木(树)(别名楷木),楷木,“其干枝疏而不屈,以质得其直故也。”((清)王象晋《广群芳谱》)众兴则隐、众蔫则茂,木纹理直,不染尘俗。“鲁曲阜孔子墓”亦“时多楷木。”((宋)《太平广记》引《述异记》)是以后世取楷模之说,抒尊崇之意。斯人虽故,其思仍如源泉活水绵远流长。
习总书记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皋陶之民本、公正等法治、德治主张直在其中,其法治思想及文化在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上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世纪30年代,许寿裳先生曾呼号问曰:“长夜凭谁叩晓钟?”21世纪的今天,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吾辈你我皆为敲钟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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