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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的保险欺诈与反欺诈

2020-05-03杨铮

公关世界 2020年6期
关键词:互联网背景

杨铮

摘要:欺诈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危害个人与企业利益的关键问题,保险欺诈行为亦是如此。特别是在信息化的时代发展趋势下,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保险业务也在逐渐向网络平台迁移,保险欺诈问题也逐渐渗透到网络平台。因此以下文章将基于互联网背景分析保险欺诈的反欺诈手段,分享给各位同行业人员。

关键词:互联网背景 保险欺诈 反欺诈

在保险行业当中,欺诈行为始终存在,在互联网背景下,欺诈行为更是威胁保险企业与保险相关方利益的主要问题。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保险欺诈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因此我们必须要针对保险欺诈的反欺诈手段展开探讨,与同行业人员共同分享。

一、从政府层面建立风控体系

(一)法律层面

当前我国的现行法规制度,并不能确保保险欺诈行为真正得到全面控制,特别是信息平台上的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更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现行法规当中仅仅规定利用编造保险事故、虚构保险标的等故意行为骗取保金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实际约束的范围过小,而互联网的保险欺诈手段却很多,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更有诸多欺诈形式产生,并且会不断革新,引发更大的隐患。而且在保险行业的业务向着互联网平台转移的趋势下,互联网保险的碎片化产品多,而且有许多产品的保金数额小,小额诈骗在法律层面上无法构成诈骗罪所以更难得到有效控制。为此必须要对互联网平台保险欺诈的法律法规进行独立建设,起到针对性的监管作用,要将网络平台的保险欺诈行为纳入到法规当中,产生约束力,包括网络电商品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骗保行为等等,应当确保法律法规迎合骗保的趋势得到革新,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法规的严谨性。

(二)监管层面

在网络普及的趋势下,监管权责愈发混乱。当前我国最主要的互联网保险反欺诈监管机构为银保监会,各地的保险业务由保监局进行监督管理,因监管体系的构成单一,所以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职责始终十分模糊。所以如果不设置独立的互联网保险反欺诈监管机构,是无法保证监管落实到位的。当前保险业务正在向着互联网平台全面迁移,并且也随之开发出了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这些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有着明显差别,包括法律依据也各不相同,所以监管部门应当区分开来,分别针对传统保险业务与网络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并且要引进专业性人才负责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监管工作。其次是地方的银保监局在地区管辖范围内应当设置多个办事处。在办事处中,需要有专门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欺诈问题的部门,例如反互联网保险欺诈办公室,此外银保监会应当建立互联网保险专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收集互联网平台保险相关信息,进而给予网络平台做好管理,真正降低网络平台的保险欺诈风险系数。

二、从行业层面建立风控体系

(一)行业规范层面

作为连接政府机关与保险机构的纽带,保险行业协会在行业市场当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具备协调指挥、监督、服务等多方面职能,基于保险行业协会这样的职能定位,我们必须要给予行业协会相应的监管权限,要体现出行业协会的权威性,才能够确保其在处理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时能够更有力度。就行业市场当前的概况来看,保险行业协会的设立是必然需求,因此必须要对行业市场协会的规范要点进行明确。其一是要做好宣传工作以及专业教育,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行业体系当中的核心机构,针对保险专业知识展开宣传教育,会比单个保险公司发声有力度。例如在七月八日的保险公众宣传日,应当开展进一步的宣导,要尽可能借助微博、微信以及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等平台去做好宣传教育,供相关人员借鉴。其二是要给予保险行业协会相应的权限,开展针对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的调查工作,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出其作为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之间的纽带作用,建立先进的管理监管平台,确保信息的上传下达更加通畅,进而保证各个管理环节真正得到规范。其三是对保险欺诈的案例做好汇编整理,作为保险行业协会后续开展监管的依据。对于以往曾经产生的典型欺诈案例必须要做好整理,并且要根据典型案例对保险欺诈的辨认与处理手段进行总结,供负责保险欺诈管控的相关人员学习借鉴。

(二)行业技术层面

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是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对于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的防控要点。但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概况来看,有许多保险公司甚至尚未设置独立的反欺诈部门,聘用专业的反欺诈人员,所以对于互联网保险欺诈信息的采集与交互也并不能保证到位,因为各家保险公司缺乏经验上的交流,所以许多欺诈实力也无法及时传达给其他公司进行借鉴,那么欺诈人员在一家公司完成欺诈时候,很可能利用同样的手法对其他公司进行欺诈。一言蔽之保险行业当前正面对着信息闭塞的问题,因信息互通少,所以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始终有漏洞可钻,始终有骗保的风险存在。保险欺诈风险,究其主要原因便是信息的不对称及道德水平不足,因此只有建立起信息化的、共享性的保险理赔信息平台,将客户的理赔信息收集起来,利用先进的技术做好数据分析,这样才能够尽可能让相关的企业都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意识到信息交互的重要性,并且积极开展信息交流,相互借鉴经验,才能够更加有效地防范风险。其二是行业协会要组织建立起行业的反欺诈组织,要集合各家保险公司、中介公司等保险相关机构,共同参与到打击保险欺诈的行列。不同的企业能够提供不同的信息,确保风险信息库不断完善,这样才能够更快发现风险的征兆,并且在欺诈问题实际出现之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排除风险。

三、从公司层面建立风控体系

(一)公司制度层面

制度是开展工作的基础,我国保监会在2018年2月印发的指引当中,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反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与管理,反欺诈管理制度的建立,反欺诈组织架构的建立以及问责机制的建立等等。并且要对于欺诈风险管理的负责人进行指定,要有更加明确的专业要求,并且要对反欺诈部门的职能进行明确。保险公司不但要遵守相关指引的要求去开展工作,同时应当针对性了解互联网趋势下的防欺诈策略,建立互联网平台专门的保险的反欺诈制度。考虑到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差异,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思考制度上的革新。其一是在人员的配置上,应当招收具备互联网专业培训背景与工作经验的人才,并且落实个人责任制,确保责任与利益相关联,才能够保证相关人员提起重视。因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特殊性质与传统保险有着很大差别。是互联网金融欺诈的一种,因互联网信息的变动性强,因此必须要通过长期的信息积累,才能够对欺诈风险作出更加精准的判断。因此企业平日必须要做好工作记录,对于需要调查的理赔案件应当随机分配给不同的调查机构,要指定专职人员去进行审核,分析索赔资料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可疑点等等。要针对不同的调查公司做好横向对比,分析是否有某家调查公司的奖励金明显偏高。一旦发现调查公司有欺诈情况,必须要第一时间报警,并且在处理之后第一时间披露调查公司黑名单。

(二)公司技术层面

從技术层面去思考保险公司的保险欺诈措施,需要从以下几点出发。其一是要优化验证机制,要引入人脸识别、指纹识别、虹膜识别等多种验证方式去完成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验证环节,要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的投保流程去选择在验证环节使用哪种验证技术。网络投保不同于传统保险的面对面投保,没有人工审核的过程,单凭客户在网络平台填写的信息,亦无法辨认其字体,所以无法确保投保人的信息明确,也无法验证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因此在实际投保过程中必须要完善验证流程,系统应当借助智能化的验证方式去收集客户信息,并且要自动核对所收录的客户信息。这将是主要的发展趋势。其二是从产品设计的技术上,应当落实保单的延时起保。要根据互联网险种去对特定险种实施保单延时起保,即在投保合约签订后的某日零时起保,这样能够防止出现逆选择的问题。 其三是从理赔缓解去思考防范保险欺诈的技术措施。首先要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以上亦曾谈及,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后,要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去不断收集信息,这样一来一旦出现纠纷,利用以往所收集的、共享的信息便能够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并且要设置黑名单,并共享黑名单,为各大企业提供防范风险的依据。其次是要与全国范围的调查机构共同协作,构成风险共担体系,以便互联网公司更快对各地案件进行调查。

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的普及,是提升各个领域工作效率与质量的必要条件。在保险行业业务不断向网络平台转移的趋势下,业务形式愈发多样化,欺诈手段也更加多样化。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保险欺诈与反欺诈的重点,为后续的工作探索方向。

参考文献:

[1]侯旭华,谢冬青.互联网背景下的保险欺诈与反欺诈探讨[J].会计之友,2020(01):143-146.

[2]刘慧君.互联网保险欺诈及反欺诈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

[3]蔡梦翰.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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