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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个税税务风险分析及管控研究

2020-05-03林仰晴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20年6期
关键词:税务风险个人所得税应对措施

林仰晴

摘 要:本文从降低高校个税涉税风险角度出发,分析了个税改革对高校教职工产生的税务影响,深入挖掘高校教职工存在的税务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税务风险防控和应对措施,以期为高校个税管理机制和纳税工作提供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高校教职工;税务风险;应对措施

一、引言

2019年1月1日,全国开始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下文简称“新个税法”)。新个税法建立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现了个人劳动收入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巨大转变。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的收入纳税模式有所变化,导致高校个税管理产生新的税务风险。新个税法下如何规范高校合理合法纳税,有效规避或降低高校税务风险,值得高校财务等工作者认真思考。本文分析了个税改革对高校教职工收入纳税造成的影响及个税方面存在的涉税风险,并对此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管控策略,以防范和应对高校个税税务风险。

二、新个税改革对高校教职工的税务影响分析

1.高校引进人才等高薪收入者税负加重

各地高校为引进各种专家、人才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如支付大额安家费、租房补贴等。新个税法下,引进人才安家费需合并全年综合收入一起计税,使其税负高达45%演变成为常态,引进人才实际到手的安家费大打折扣,容易产生消极情绪,不利于稳定引进人才投身学校事业发展。

此外,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入全年综合收入计税可能导致高收入群体税负不降反升。在旧税法下,勞务报酬所得分类计税、单笔完税;而新税法下,个人劳动收入综合税制化,这种计税模式的改变使得劳务报酬可能适用高达45%的综合所得税率,超过原来的20%-40%税率。新个税改革导致部分引进人才劳动所得税负加重,这将会影响到高质量人才的劳动积极性与纳税遵从度。

2.新税改下涉及汇算清缴的高校教职工覆盖面广,税收风险增加

大部分高校教师收入来源广泛,常有校外讲座、培训、咨询、评审等个人劳动。新个税法下,劳务报酬所得综合税制化使用的计算法与其预扣预缴计算法存在着较大差异,故一般会出现其预扣税额与年度汇算清缴税额有差异的情况,故这部分教职工需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并进行补税或者退税。

除上述谈及的情况,还有更换工作单位的、年度中间开始工作的、整个年度都没有填报附加专项扣除的、年初工薪畸高导致年初预缴税额过多的,等等,新个税法下这些高校教职工都需进行汇算清缴。可见高校教职工需要汇算清缴的人数占大多数,覆盖面较广。

一直以来,我国居民个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存在“税额都已经被代扣代缴,已经完成纳税义务”的习惯性思维误区,且不从事财税工作的纳税人对税法知识不了解,这对高校教职工的纳税遵从度和税务知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教职工次年可以退税却不退税,则损害其自身利益;如果需要补税而不补税,可能会受税务机关稽查,甚至变成偷税、漏税、逃避欠缴税款,个税风险大大增加。

3.高校教职工个税纳税筹划困难加剧

(1)旧个税法下的部分税务筹划方法有所变化或不再适用。有关个税纳税筹划的方法中,常用的有绩效工资均衡分期法,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相互转化法、劳务报酬平滑分期法、稿酬所得系列丛书筹划法、集体创作法等等。这些筹划方法在新税制下是否可以续用值得探讨和分析。

新个税法下,由于全年劳动收入综合税制化以及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不再允许雇佣单位对雇员既可申报工薪又申报劳务所得,因此,上述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相互转化”方法则丧失了其有效性和可行性;而劳务报酬所得的平滑分期法、稿酬所得的系列丛书筹划法、集体创作法也因次年需汇算清缴而变得筹划效果甚微,这对新个税下高校教职工的个税纳税筹划路径提出了新的挑战。

(2)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个税纳税筹划工作需要本人亲自参与其中。    新时期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工作并非财务部门单方可做到,这需要结合教职工个人年综合所得情况综合分析,个税筹划的困难程度加深。一般而言,教职工在校外的额外收入涉及个人隐私,大部分教师不愿意让财务部门知悉,财务部门不可能掌握到每个教职工的全年综合所得情况,故新时期的个人纳税筹划仅靠财务部门无法展开,必须有教职工亲自参与其中,才能做好纳税筹划工作,达到降低税负效果。

三、高校教职工个税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1.多维度、多方位培养及增强高校纳税群体纳税新意识

(1)高校财务工作者应主动学习税改新政策,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知识。高校财务人员应坚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精神,紧跟税务政策变化,不断提高自身财税专业知识,才能顺利迎接税改带来的工作挑战,更好地为教职工解决税务困难。可借用外部专业培训机构等,提升自身税务理论知识、政策解读能力和职业判断,防控税务风险。高校财务主要负责人应重视税务变革,创造一个主动学习、重视税务风险的内控环境。高校财务主要负责人和税务工作者应与主管税局保持稳定良好的关系,以便税务工作顺畅展开。

(2)加大税收知识宣传,加强对高校教职工纳税新意识的培养。高校财务部门应牵头,加大对教职工有关新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培养纳税新意识。在新税制下,高校有必要对教职工灌输和培养新的个税纳税模式和理念。教职工必须尽快转变并抛弃旧税法下形成的“税额已被代扣代缴”的旧思维,积极适应新税改新变化,让个税筹划变“被动”为“主动”;主动进行汇算清缴,以免被税务稽查影响个人信誉,甚至带来法律风险。

2.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助力教职工纳税筹划工作被动变主动

新时期个人劳动收入综合税制背景下,高校教职工需结合其校内外的全部劳动收入,才能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新时期的纳税模式决定了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工作离不开本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建设或引进创新型收入管理系统,有助于高校教职工能更好地进行自身纳税筹划工作。高校财务人员可以将教师在本校的本年工资数据通过系统推送给各教职工,建立奖金池,将其安家费、租房补贴、大额科研奖励等放入奖金池,支持教师自行安排时间提取,系统自动数据试算出个税,并为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提供决策建议;同时教师可将校外获得的劳动收入输入系统,使其能够及时掌握个人收入总体情况,了解全年税收动态情况,对大额劳动收入提出提取方案建议,从而方便教师个人自身的税务筹划。

3.在可行范围内为高校教职工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为尽量降低教职工个税税负,推崇教职工加入纳税筹划行列之余,高校财务应当在可操作范围内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符合税法规定的省级政府等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等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建议尽量提高教职工“三险一金”的基数和比例,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同时,在新税制下应用好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应当避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杜绝出现“多发少得”的现象。通过公式“某一级距的年终奖无效区间上限(某一级距的无效区间上限赘眉毒喽杂Φ乃奥实刀杂Φ乃偎憧鄢?上一级距的临界点(上一级距的临界点咨弦患毒喽杂Φ乃奥实刀杂Φ乃偎憧鄢笨梢约扑愠瞿曛战钡?大无效区间,即分别为:(36000,38566.67],(144000,160500],(300000, 31833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

另外,发放年终奖时应争取年综合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最优化。新税制下,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并入年综合所得计税,可见存在最优配比,具有可观的纳税筹划空间。如某老师全年只有工薪,且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元,此时不要单独发放年终奖,并入年综合所得可能不用缴纳个税。然而,如要做到最优化配比,需要知悉教职工全年综合收入情况才可,这仍需教职工加入个税筹划的行列方可进行。

4.认真梳理学校各项涉税业务,紧抓税务风险点,防范纳税困境

不少高校财务将教职工额外的科研项目人力费、评审费、培训费等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从而避免合并入工薪而承担较高税负,以此作为纳税筹划手段。在新税改下,这样的方式已不可行,这部分高校财务将面临“已经将劳务费发放给教职工却无法上缴税局“的纳税困境。

由此可見,新税改下高校应当根据学校发生的涉税业务,重新审视、仔细梳理业务流程,找准业务风险点,并不断进行修正、规范。以甲高校为例,高校财务紧急完善并更新内部薪酬系统,利用系统进行薪酬发放控制,严格控制雇员不允许发放劳务报酬收入;如原来已经发放过劳务报酬却无法纳税申报的,应重新将劳务费合并到工薪重新计税并上缴税局,避免出现漏缴税款的情况。

四、结语

在新个税法视阈下,高校需正确认识和分析新时期下高校存在的个税涉税问题,深入分析教职工面临的税务风险,积极开展宣传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纳税新意识;利用财务信息化手段,使个税筹划工作由被动变主动;并梳理高校涉税业务,发现税务风险点,有效规避或降低高校个税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刘建民,包娜,周芷如,徐静怡.高校关键涉税风险点及其防控策略.教育财会研究,2019,30(03).

2.刘燕.新个人所得税法下高校财务应对措施研究.教育财会研究,2019,30(02).

3.王露.个人所得税改革对高校纳税群体的影响.会计师,2019(11).

4.张艳菲.新个税改革背景下高校面临的风险及防范.纳税,2019,13(13).(责任编辑:王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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