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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历的一次港口国与船旗国联合检查

2020-04-29宝山海事局李春诚

中国船检 2020年4期
关键词:船员港口船舶

宝山海事局 李春诚

2019年12月初,上海海事局两名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协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员共同对注册在该国的JY轮开展了联合检查,笔者有幸参加了此次联合检查。此次联合检查,在国内属于首次纯粹意义上的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的联合检查,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双方在检查流程、检查机制、检查范围、缺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考虑到业界有对港口国监督与船旗国监督之间的概念有混淆的现象,结合我国有不少船舶注册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实际情况,下文通过这些概念来理清和重点介绍悬挂该国船旗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一、船旗国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位于中太平洋密克罗尼西亚地区。由29个环礁岛群和五个小岛共1225个岛礁组成,陆地面积181.3平方公里,海洋专属经济区面积213.1万平方公里。在1991年9月17日正式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是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事技术委员会成员国。截止到2018年底,悬挂其船旗的船舶数量为4485艘,总吨位163083555,为全球五大船旗国之一。

二、港口国监督检查与船旗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包括了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两类,具体概念如下:

港口国监督检查(PSC):每个国家都有主权对在其领土管辖区域内作业的外国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在制定的一些国际海事公约中亦规定,各国对到访其港口的外国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目标为打击和消灭低标准船舶。需要特别留意的是:英文原文是“消灭”这个词,而不是“减少”,所以更多地体现在国家权力上。巴黎备忘录于1982年7月1日生效,是全球第一个成立的全球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由此可见,港口国监督组织成立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但其对全球航运安全、海洋清洁和船员体面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船旗国监督检查的重要补充,被称为海上安全的“第二道防线”。

船旗国监督检查(FSC):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悬挂本国船旗的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重点在履行船旗国本身的监管义务,与“养不教,父之过”这类父母有义务管好自己的孩子这一概念如出一辙。这一点,与港口国监督管好进入自家地盘的“别人家的孩子”有明显区别。换而言之,一个“孩子”在自己家里(船旗国)接受自家“父母”管教,但进入别人家的地盘(港口国),就要接受港口国的管理。因此,一个“坏孩子”在港口国这边里很有可能不受待见,因为谁都不愿意一个“坏孩子”到自家家里来捣乱。因此,严格的港口国监督管理不仅弥补了船旗国监督管理的不足,也是保护港口国本身安全和水域清洁的保障措施之一。

实践中不难发现,悬挂马绍尔群岛共和国船旗的船舶,有很大一部分并不靠泊该国港口,这样就难以在本国对该国籍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结合港口国监督程序(A.1119(30)决议)中“在某些情况下,船旗国主管机关难于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如不能定期挂靠船旗国港口的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在国外港口任命检查员或授权认可组织代表船旗国行使职能部分来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定,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通过任命当地检查员在当地对该国境内靠泊的部分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并出具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操作性安全检查报告(英文名:REPUBLIC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MARITIME ADMINISTRATOR REPORT OF OPERATIONAL SAFETY INSPECTION),具体样本详见下图:

三、马绍尔群岛船旗国监督检查机制

1、选船机制

马绍尔群岛籍船舶接受船旗国检查的周期是以船舶类型为分类标准的,针对不同的船舶类型开展不同周期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这一点,与港口国监督根据风险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的船舶采取不同的检查周期有很大的不同,其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种类有以下5种:

(1)初次检查

悬挂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国旗的船舶须在注册后60天内接受初次安全检查;如船舶船东及管理公司都发生变化时,则须重新注册并接受初次检查;在超过6个月的正式舾装期结束前,或在任何重大结构更改后,须在恢复服务前进行初次安全检查。此外,当船东发生变化或管理公司发生变化时,马绍尔群岛海事管理局亦可能实施进行初步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2)年度检查

根据“马绍尔群岛海事条例”第5.34条的规定,除无人驾驶驳船、任何总吨位的私人游艇、400总吨位以下的货船、建造中的船舶和处于船舶舾装期间的船舶外,所有悬挂马绍尔群岛国旗的船舶必须接受每年的例行船旗国监督检查。

(3)半年度检查

客船,包括高速客运渡轮,须在六个月间隔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4)定期检查

特殊用途或独特构造的船舶在指定的间隔小于一年时可进行定期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5)特别检查

除上述规定外,该船旗国可随时对船只进行特别或计划外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船龄在15年或15年以上的单壳油船和散货船以及任何获准豁免注册年龄限制的船舶,应在注册的第一年接受全面初步的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至少一次额外特别船旗国监督检查。

2、检查处置情况比较

考虑到船舶登记中的利益因素,船旗国监督除了监管职能外,更多体现了服务职能。所以,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作为船旗国,会及时为管理公司、船东提供最新的国际公约通函更新,并在船舶管理公司或船东出现任何问题时,及时地提供帮助和解决方案。

体现在检查后的处置表现为:马绍尔群岛船旗国检查员对于现场所发现缺陷记录在案,要求现场整改,并提供整改建议。对于所发现的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问题,可以将此缺陷评定为RBD(开航前纠正),要求开航前必须整改。遇技术或复杂缺陷,马绍尔群岛船旗国检查员可以要求相关的船级社登轮验证,并根据船舶状况以及外部检查等综合评定。因此,尽管不像港口国监督那样采取滞留那类强硬的处置措施,但对于严重影响航行安全或可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缺陷,都可能导致船期的延误。对于平均缺陷数多于船旗国平均水平的船舶,该船旗国还会加大船旗国监督检查频次,检查记录过差的会降级,严重的会被驱逐出该船籍。

港口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根据检查官对缺陷的严重程度、航程的长短、本港的修理能力等因素的考虑,经过专业判断来确定处理意见。针对缺陷的处置意见,常见的有:开航前纠正(行动代码17)、下一港纠正(行动代码15)、14天内纠正(行动代码16)和滞留(行动代码30)等。针对整个港口国监督检查行动,常见的则有:通知船旗国(行动代码50)、通知认可组织(行动代码70)和违反MARPOL公约的行政调查(行动代码85)等。

3、检查范围比较

依照最新有效的港口国监督程序(IMO Resolution A.1119(30))的要求,港口国监督一般分为初始检查和详细检查两个检查范围。初始检查核查相关证书、文书的有效性,并且根据港口国监督检查员的总体印象和目测观察确认维护保养良好,通常可将检查局限于所观察到的缺陷。如船舶及其设备或其船员实质上不符合有关公约要求的证据,或者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证据,发现此类明显依据应开展详细检查。详细检查为抽查,针对船舶设备和船员操作的抽查,并不一定覆盖所有项目。港口国监督检查侧重于设备配备合规性检查、设备状况的维护保养、船员的操作、证书文书及相关检验合格证明的检查。

而马绍尔群岛船旗国监督中的年度检查为详细检查,检查项目类似认可组织(船级社)的检查,更侧重于设备的有效性及船员的操作熟练度的检查。检查过程中,按照检查清单对下列项目逐项开展详细检查,具体检查项目有:配员、安全管理体系、保安、演习、操作性测试、驾驶台航行设备、海事劳工公约、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船体结构、机电设备、操舵系统。对设备一一测试,台账一一查看。船上主要设备功能测试要全部覆盖并且拍照留证。一次年度检查耗时约8~9个小时。

四、对迎检船舶的建议

1、良好的语言能力、沟通礼仪

在马绍尔群岛船旗国监督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与检查官良好的沟通、准确理解检查官检查的意图尤为重要,避免语言沟通不畅引起误解,对于语言能力欠缺的关键性船员,建议安排其他船员一起陪检。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船员可结合设备说明书等来对检查官进行解释是否会对设备功能性产生重大影响,对于确实存在的不满足公约要求的问题,也不要胡搅蛮缠试图博取检查官的同情。

船员之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给检查官以专业敬业的船员形象,在检查过程中团队协作,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所有检查可能被开具的缺陷简短的告知船长,以便沟通、解释,如发现重大缺陷,船长应及时告知公司,以便取得船级社等外部支持。

2、关注船员操作能力

船员的操作能力是港口国监督检查跟船旗国监督检查的重点,也是对船舶航行安全至关重要的一环。随着船舶设备的更新,越来越多的新科技应用到航海中,新的航行设备、助航仪器,机舱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如何在船员培训及船上操作中提高技能,提高航行安全性,是海事监管机构、培训机构、船员公司应当共同关注的问题。

3、更多的岸基地支持

在对JY轮检查时,检查官对该轮第一印象较好,船舶外观、证书文书等方面情况较为不错,但是在对压载舱透气管透气帽进行检查时发现,透气帽顶部锈蚀严重,以及依附在上面的橡胶垫片老化脱落,透气管的关闭装置明显达不到公约密封要求,且离该轮在船坞修船时间较短,明显在修船时该项目并未进行详细的检查。建议岸基地在船舶维护保养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对于船员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监督跟踪,不能彻底修理的项目,根据航次及时安排厂家登轮修理。

在港口国监督及船旗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结合本港修理能力安排修理方案,如本港不具备修理能力,应向检查官合理解释并作出进一步的修理计划,尽量避免船期的延误。

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同为船舶安全检查,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营运船舶的航行安全及避免海洋环境污染。这与ISM规则中要求的船舶管理公司及船舶的目标是一致的。船舶管理公司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内部检查,保证船舶适航性,避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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