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新标准实施问题探讨
2020-04-29中国船级社刘孟云罗林军
中国船级社 刘孟云 罗林军
2018年,环境保护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该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强制执行的标准,已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此外,新国标实施后,《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也先后纳入了新国标的检测和排放要求,将分别于2020年6月1日和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部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有关港口与船舶水污染防治要求任务分工》文件中,明确要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在2021年达到水污染物禁止排放的新要求,现有船舶也将在2020年底完成改造。
这些新的排放标准,对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技术带来了哪些改变,产生了哪些影响,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如何才能更好地履行新国标要求?
适用范围更广、排放指标和排放形式更严
排放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仅与国际公约接轨,且在某些方面更严于国际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指标较国际公约不仅对“船舶”的定义更广,包括了除军船以外的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而且新增了氨氮指标,并提高了总悬浮物、生化和化学需氧量的限值标准(见表1)。
二是内河、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内污水排放指标和形式更严格。MARPOL附则IV及法规对于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无论航行中还是靠泊时均允许排放,但是新国标对内河和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内,即使生活污水已经处理装置处理达标,也要求船舶在航行中排放,即船舶停泊时(靠港或抛锚)不能排放(见表2)。
三是监督检查以实船检测结果作为判定依据。MARPOL附则IV不要求在港口国检查时对营运船舶进行生活污水取样分析,主要是通过产品型式认可、实船安装验证和调试、营运后的正确运维,来确保生活污水处理符合排放限值。而国标规定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监控位置,生活污水污染物的检测数据作为判定排污行为达标与否的依据,即PSCO将通过在这个位置对排放的生活污水进行取样分析来判定船舶是否符合排放要求和处罚。
表1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技术指标
实船检测现状不容乐观
不可否认新国标的实施,比IMO的要求更重视实效,从根本上杜绝了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成为“摆设”或“滥用”,要满足排放限值,必须从产品设计、型式试验、船上安装、使用、运维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来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特别是实船上的使用和运维,一旦处理设备的使用条件遭到破坏,处理设备的处理流程就将失衡,甚至丧失处理能力。
但是,实船检测现状形势严峻。在新国标实施前和实施初期,国际、国内都已开展过实船取样调查,如IMO PPR 6/14 Draft amendments to MEPC 227(64)提及荷兰对127艘船实船取样却只有4艘满足排放标准,国内某航运公司对旗下34艘船舶的40台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实船取样也只有8台处理设备全部5个指标合格,根据该公司的调查报告:
1、同型号产品,有合格也有不合格;
表2 新国标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图1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管
2、国产和进口设备均有不合格;
3、新船和旧船都出现不合格;
4、在制造厂代表指导下操作,也存在不合格;
5、排除了实船安装不合理、厕所不合理使用化学药品、活性泥培养不合格、操作不当等必然因素后,仍存在不合格。
虽然上述实船取样检测结果可能存在实船上的干扰因素,如流入水的质量;处理设备零部件老化,如气泵泵气能力下降、紫外线灯管光强性能下降、过滤膜脏堵、破损;运维不当和取样不合理等情况,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真实情况,给业界敲响了警钟。
实船检测需要一把“标尺”
新国标3552-2018要求实船采样按JT/T409执行,该标准规定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放水和生活污水储存柜原污水的采样方法,包括采样时机、采样对象、采样方法、采样次数、采样体积、采样容器、样品保存和采样记录。同时,新国标也确定了水样检测方法(表3)。因此,新标准的要求已经完全覆盖了取样、检测和判定各个环节,然而国际上IMO并无相应的实船取样导则。
新国标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尚待明确。首先是取样时机,采样标准要求在处理设备稳定工作状态后采样,但是如何判别“稳定工作状态”,标准并未给出解释或定义。而处理设备按IMO MEPC.227(64)进行处理设备型式认可时,除查看设备运行情况外也允许正式试验前进行水样检测来判断是否处于正常稳定工作状态;其次是采样次数,采样标准只规定了采样总数,没有对采样时间或间隔给出原则,集中采样是否合理,是否已包括平行样的采集,而产品型式认可时,取样则覆盖了每天的使用工况、水质环境和设备环境,同时还会采集一定数量的平行样品,排除干扰数据;再者是检测数据直接作为判定数据是否合理,相比产品型式认可将试验过程的所有检测数据的几何平均值作为判定值,新标准中未明确数据处理方法;还有就是样品保存和分析方法,是否接受使用表3之外的其他等效标准,如产品认可导则要求对BOD5和COD检测用的ISO标准;最后是检测数据的误差系数,特别是在采集数据较少和使用快速检测设备时,是否可以考虑引入误差系数。
表3 新国标确定的水样检测标准
因此,鉴于上述执行新标准时遇到的问题,业界也迫切希望能有一个类似取样导则一样的“标尺”,规范取样和检测。
多管齐下确保履“标”安全
考虑业界在履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新标准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很多,各地域也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出了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时间表,如沪交航函[2020]178号文,但这基本跟新法规生效日期一致,即2020年下半年。如何确保履“标”安全呢?
首先,根据新标准在内河和距离最近陆地3海里内,不论是否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只要船舶停泊,都需要设置收集舱,未安装和暂停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还需将收集的船上生活污水接入接收设施,能正常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则用来收集经处理合格的排放水,在航行中排放。因此,所有船舶都应考虑设计安装好收集舱/柜/装置。
图2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置和监管的解决方案
同时,全面排查、解决实船安装和运维中可能导致处理设备失效的各种因素,提高管理和运维水平,必要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按新标准要求进行实船取样和检测,以确保处理设备处于正常稳定的工作状态,避免违规风险。
此外,实船上的应用需求,也促使业界思考如何进行产品升级,提高产品处理能力和稳定性,以及操作和运维的便利性。因此,更便捷、更智能、更稳定的设备将逐渐成为市场新宠,目前国内已有多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制造厂开发了生化膜化法、电解膜化法等改进型产品。
多管齐下,促进了环保的船舶设计、船舶营运方案的诞生,也促进了智能化岸基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装置、移动式船舶污水接收船、岸基船舶污水处理单元、便携式一体式便器等新型产品制造。这些设计和方案针对船舶个性设计,确保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到要求;智能化的处理设备根据船舶使用工况自动调节工作状态,给出运维方案;智能化的接收装置能够识别船舶信息、记录排放数据,并与大数据比对,也能做到远程监控,方便监督检查,从根本上解决偷排漏排;移动式智能处理单元也解决了污水上岸转运难处理的难题,图2是某公司设计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置和监管的解决方案,利用北斗系统、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科技,设计的船舶生活污水智能处理与监控系统。
综上所述,船舶生活污水排放实施的新标准高于IMO要求,这体现了我国对保护水环境的力度和决心,促使了我国船舶行业进行产品升级,提升了从设计到使用各个环节的重视程度。业界也迫切希望能有配套的执行导则,完善现有标准的技术细节,促进业界高效、便捷的履行新标准,推动船舶及相关装备制造业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