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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2020-04-28杨开锋

科学导报 2020年25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劳动者

杨开锋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随着新时代不断完善和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国企战略性改组的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劳动关系形式日趋丰富多样,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企业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及利益分配格局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错综复杂的劳动争议类型也随之而来。这个时候,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定义

從词义上讲,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拆分为“劳动争议”和“处理机制”两个部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着重于调节以及处理的时效性,一旦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工作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难以调节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跳过调解环节,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于解决劳务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

1.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力资源逐渐市场化并且衍生了我国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劳动者和用工企业之间,基于各种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各式各样难以解决的矛盾,劳动争议纠纷日渐增多。

2.劳动争议纠纷呈多元化和复合性趋势。不但有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薪酬福利待遇、退休、工伤、医疗保障、生育以及其他法定待遇难以解决所产生的问题和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满引发的冲突,还有因劳动者人事档案办理、落户问题和“五险”缴纳等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且在劳动争议中,往往不是单纯的上述情形,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

3.案件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调撤率越来越低,涉及信访案件越来越多。伴随着无法调节的案件数量增长,各类问题交织在一起等问题的产生,案件审理也随之变得愈加困难。主要原因有:一是群体性纠纷案件易发。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纠纷发案率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一些群体案件中,涉案人数常常多达几百人,再加上部分案件中观望的职工达数千人,导致审判压力较大。虽然多数案件争议数额不大,但劳动者态度明确,企业拖延意图强烈,双方矛盾冲突明显,案件调撤率明显低于其他民事案件,上诉率则明显高于其他民事案件。

  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不足

1.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程序缺陷。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分为调节、仲裁及审议,人民法院以“仲裁”作为受理案件的先决条件,对于处理一些普通的劳务纠纷,起到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效率的作用,缩短了普通劳务纠纷处理时间,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减轻了工作负担。但随着劳动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形式多样,面对错综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作用被局限,不服从仲裁的案件要远多于服务仲裁的,并且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前期劳动争议仲裁的所有工作都不在有任何价值,“仲裁前置”这一程序便显得多此一举,劳动争议处理案件过程变得更加繁琐,周期更加冗杂,当事人维权道路也变得更加曲折。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陷。“仲裁”制度旨在强调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往往会因为其范围的限制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例如:只受理开除、除名、辞退这三种因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而在一些企业当中还提到的职工奖惩条例包含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以及全勤、绩效、金钱、物质奖励等奖励措施,劳动者如果对这些奖惩的评定不服,或对职称评定不服,就很难得到合理公平的裁决,从而导致信访、告状等过激行为。

3.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缺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在其权力范围内,能够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用工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不仅存在合作的一面,还有利益冲突的另一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于单位中,其处境尴尬,这样的情况在私人企业中尤为明显。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多数为兼职,工会人员的主要身份是被企业聘用的劳动者,是被管理者。这样的身份,其劳动争议调解的“中立性”值得商榷。

  四、对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的建议

1.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在企业集体协商过程中,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理应是站在企业对立面的“第二方”。但在工作实践中,工会又成为了调解者,扮演了中立的“第三方”角色,对工会工作人员参与协商,无任何约束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定,这样就使工会置身于事外,将证据的搜集、信息的了解以及知识的掌握等都推给劳动方,这样势必会造成劳资双方协商力量不均等,导致劳动者放弃协商程序。因此,明确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责任担当方面的规定,转变工会角色定位,使劳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协商,这样会对化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起到积极作用。

2.建立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劳动仲裁机构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结果上,都类似于民事诉讼,其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未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职权。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伪造证据等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存在着监督盲区。为此,应加强立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监督权,完善对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中的监管制度,从而预防虚假诉讼案件发生。

3.适当扩大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中,由于劳动关系多样化等因素影响,劳动争议类型变得日趋复杂,在劳动过程中,劳资双方还会发生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建议适度扩大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同时,要适度增加劳动争议受理成本,这样既可以避免恶意或随意诉讼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暴增,又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结论

总之,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相比于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和较为成熟的处理经验,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发展。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迫在眉睫,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劳动双方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晋能集团忻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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