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应明确责任
2020-04-26宋箐
宋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在一座座高楼鳞次栉比而立时,也产生了来自高空的安全隐患。比如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但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在社会各方热议之时,这一社会问题也引起了司法、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了关于刑事和民事审判的16条具体措施。
同年底,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的热点问题也给予了回应,聚焦公众安全,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高空抛物行为既有了入刑标准,也有了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擔。但这是否可以让高空抛物的受害人依法维权,真正获得赔偿了呢?现实未尽然,可以从以前的案例中看案件的争议点。
2018年4月,在广州市发生了一起从天而降的狗直接击中楼下一路过的中年妇女的案子。该妇女后经医院抢救,命是保住了,但高位截瘫。事发后,受害人一家和法院曾全力征集狗主人线索,但至今仍遍寻无果。
这个案例中,受害人维权时,遇到了几个争议点:
1、“抛落”还是“坠落”?此案中,既找不到狗的主人,也找不到监控,对于“从天而降”的狗,很难判定是“抛”还是“坠”。
2、狗是“物品”吗?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只有“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的物品”才适用高空抛物的责任法则。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狗是活的,是否属于“物品”?
3、全楼的人都要“连坐”吗?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同一楼的所有住户都要担责,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本案中,同一栋楼的业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需要一同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但现实中,往往无法执行。
上述案例说明,现有的规定仍有可以补足的空间。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修改之际,笔者认为:
“抛落”“坠落”难界定时,应有原则。前述最高院的意见中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但此案提出了“抛”“坠”难分时如何适用的问题。法院的区分原本是为了刑民有度,更加公平公正,但在难以区分时,恐怕应有原则性适用规定。
“物品”界定应当明示。原先的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活物”乃“物品”,新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未明确。笔者认为,从广义看,除了“人”之外,其他的都属于“物”,包括“活物”。而且动物本身也属于民事行为的客体。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扩大“物”的范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避免受害方的巨大损失。所以本案中,狗作为“物品”是可以推理出来的。但反观之,若法律的界定更准确,则可以避免适用中不必要的争议。
赔偿落地,应有新路径。关于“连坐”的规定,看似不近人情,却是无奈之举,是为了保障侵权行为发生后,在没有找到具体侵权人时,受害方也能得到一定的补偿,以避免更大的不公平。但现实中,这一规定缺乏执行力。从目前的侵权责任编草案看,这一规定并未改变。
笔者认为,“连坐”执行不到位,是因为缺乏执行手段。如若是参考保险制度,让身处高楼林立的人们都有“避险”意识,在购房的时候,就缴纳一笔类似物业维修基金的保险基金,对高楼中产生的危害进行预先储备,则真正遇到类似情形发生时,就可以通过基金的赔偿,来解决现实中无法确定加害人而使问题无解的情形。事实上,越是城市建设繁荣,每个人就越有受到高空抛物侵袭的可能。设立一种保险基金,作为一种避险机制,从长效机制上保障受害方的利益,不失为解决赔偿落地的新路径。
民生无小事,字句总关情。衷心希望侵权责任制度能在此次民法典草案修改中愈加完善。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