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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浦东开发开放高扬法治风帆

2020-04-26丁伟

上海人大月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浦东新区保税区浦东

丁伟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1990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作出了开发浦东的重大战略决策,上海由此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后卫”一举跃升为“前锋”,浦东成为上海驱动发展的推进器、加油站、压舱石。三十年岁月流转,三十载春华秋实,浦东奋楫争先,勇立潮头,不辱使命,砥砺前行,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象征和上海现代化建设的缩影。在中共上海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历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高扬法治风帆,持续为浦东开发开放保驾护航。

纵观浦东30年发展的辉煌历程,浦东开发开放波澜壮阔的伟大实践与上海地方立法的创新相伴而生、相互促进,浦东开发开放为上海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内在需求和动力,上海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也对浦东开发开放起到了促进、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并且创立了一系列地方立法的“第一”。浦东开发开放初期,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规模最大、启动最早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该保税区是浦东开发开放的前沿阵地,也是上海自贸区的雏形。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通过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明确了保税区的性质、功能、管理体制、运行规则,为浦东开发开放迈出坚实的第一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并为日后上海自贸区的立法与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上海肩负着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特殊使命。改革是一项突破性的实践活动,其本身意味着改弦易辙、革故鼎新、破除陈规戒律。浦东作为探路尖兵往往第一时间触碰法律上的“雷区”,需要在坚持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同时,切实贯彻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2005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这一重大改革旨在变革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支持、促进、引导和规范这项改革试点,2007年4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一决定对于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授权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变通执行地方性法规和先行先试作出规定,授权内容开创了地方立法的先河。2013年初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决定在上海浦东先行先试中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浦东又一次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地标,成为撬动中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支点。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敢于担当,善于创新,在既无国家层面立法授权,又无现成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上海特色的法治保障路径,先后制定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这一系列立法举措生动演绎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确保了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运行,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法治保障模式、路径成功地被其他自贸试验区所复制,成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浦东改革开放迎来30周年,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再奋进的关键时期,浦东又一次站在新的起跑线上。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奋力创造新时代新奇迹”的要求,到2025年浦东将力争实现经济总量达到2万亿的目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善作善成,在充分调研,摸清、摸准浦东立法需求、制度需求的基础上,于2019年7月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该决定在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综合、集成了多种上海首创并已成功复制、推广的地方立法授权方式,为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法治保障提供一整套方案,確保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市委决策部署落地实施,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市人大常委会一系列的立法举措进一步提升了法治上海的良好形象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了浦东改革开放的法治环境,为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长效化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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