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马克思实践思维视域下的法治建设思考

2020-04-25肖全先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65期
关键词:马克思法治

肖全先

【摘  要】马克思实践哲学思维包括存在论原则、认识论原则、方法论原则和价值论原则。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在马克思主义实践思维视域下,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坚持以国情为前提、法治理论需要坚持以实践为基础、法治价值目标需要坚持以人民为指向。

【关键词】马克思;實践思维;法治

从思想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哲学经历了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价值论等阶段。马克思的科学实践观实现了哲学从理论哲学到实践哲学发展的伟大变革。“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的论断,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以往哲学的革命性宣言。“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坚持从社会实践出发去理解现存世界,去探讨社会历史问题……使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成为彻底的唯物主义。”[1]从认识方法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方式可以表述为实践思维,实践思维的主要原则包括存在论原则、认识论原则、方法论原则和价值论原则。

一、实践思维的存在论原则与法治建设的国情基础

人类社会的历史不是从天而降形成的,也不是上帝等诸神创立的,而是人们

在长期的过程中通过自身的生产劳动实践创造的,是人们在解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迄今为止人们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感性世界的基础。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2]因此,我们对人类社会历史的理解必须基于人类社会实践的历史。马克思说:“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因此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3]社会历史的发展也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理想社会是人们追求的幸福目标,但是在目标的前进历史进程中,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具体的、历史的,必然是受到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4]

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实践基础的论断对于当代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首要的是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实践,必须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具体国情。古往今来,许多哲学家、法学家都对法治进行了深入地思考和讨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念的核心要素。但是,何谓“良法”?时代不同,对于“法”的价值要求不相同,对于什么是“良法”的判断标准也必然不同。比如亚里士多德曾认为奴隶制是合乎正义的制度,但在现今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文明潮流中,奴隶制不再可能具有正当性基础。何谓“普遍服从”?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这侧重是指普通人民对律法的服从,而君主或最高统治者可以不服从,其“一言可立法、一法亦可废法”。当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则要求是法律的统治,任何人都必须以法律为准则,不得有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权。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强调,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与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等密切相联系。没有一成不变的法治,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体制。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牢牢地根植于当代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实际。

二、实践思维的认识论原则与法治理论的实践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科学的理论指导。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6]在此,马克思以宣言式的方式陈述了思维与实践、实践作为检验思维真理性标准的思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进一步阐明了社会实践与思想观念关系的基本原理。我们应当坚持物质决定意识、实践决定认识的基本立场,来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践、认识和现实之间的关系。同时,意识、理论并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会对物质和实践产生反作用。正确的、符合实际的理论能够促进实践的发展。理论如何才能掌握群众、说服群众呢?马克思说:“理论只要能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7]

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8]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福祉,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历经孜孜不倦的努力,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建设法治国家成为我们的共同奋斗目标。

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也需要正确的理论指导。法治建设是一个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同理,法治理论也是一个不断渐进的发展过程,只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反映实践规律的法治理论才富有生命力和实践意义。“人类的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治需求,法治理论就必须与时俱进。”[9]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因此,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必须紧紧根植于现实的问题、关切和需求,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它的实践性。它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是对中国法治实践过程、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它指导法治实践,回答法治实践提出的问题,接受法治实践的检验,并在法治实践中与时俱进。”[10]

三、实践思维的价值论原则与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

价值哲学的发展经历了从理论价值哲学到实践价值哲学的发展过程。在西方价值哲学理论中,曾有需要满足说、情景关系说、情感愉快论、直觉主义价值论、现象学价值论等。这些价值理论中,或是基于主观情感、主观体验理解价值问题,或是拘泥于客体客观属性解析价值现象,都是脱离具体实践的,因而无法回答价值的客观性、多样性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导致陷入思想困境,也无法正确地指导社会实践活动。

人类通过能动地生产生活实践实现自身需求和发展的满足,并以此作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标志。马克思说:“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做自己的本质,或者把自身看做类存在物。”[11]价值是事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满足的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关系。价值客体即事物的属性是价值的承载者,人的需要是价值形成和实现的基础。人的需要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受到社会实践的产物。“实践不断产生着日益多样、复杂化的人类需求;日益多样、复杂化的人类需求又呼唤了日益多样、复杂的社会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价值问题都是基于社会实践的问题。”[12]一方面,社会实践影响并促进人的需要的产生和变化发展。列宁说:“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 ‘定义 中去。”[13]這说明实践不仅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也是价值的基础。另一方面,事物的客体属性并不会自动满足人的需要,人们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现需要的满足,才能实现事物与人之间的价值。马克思基于实践基础的价值论,与以往非科学的价值学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马克思说:“无神论的博爱最初还只是哲学的、抽象的博爱,而共产主义的博爱则径直是现实的和直接追求实效的。”[14]产生和实现价值的基础是实践,而价值的根本是人,通过实践使人获得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并在此过程中推动社会进步。毛泽东同志说:“任何一种东西,必须能使人民群众得到真实的利益,才是好的东西。”[15]价值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是彼岸世界的乌托邦或神的天国,而是在现实世界中人的实际关切和现实需求。

古今中外,法律灌注着人们对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和平等美好的价值目标,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价值的根本是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也必须以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为导向。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把体现人民利益、实现人民福祉的要求贯穿于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各环节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各领域,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幸福生活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的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全体社会成员的奋斗实践,否则再美好的愿望也只会是空中楼阁。因此,法治建设必须紧紧抓住法律实践的环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和价值实现也在于实施。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的内容丰富,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注重法律的全面实施,才能取得法治建设应有之效,逐步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注释:

[1]王玉樑:《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9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1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4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9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0页。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9]卓泽渊:《推动法治理论的创新》,《中国发展观察》,2014年第11期。

[10]王乐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

[12]贺善侃:《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统一》,《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13]《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15]《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64页。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

猜你喜欢

马克思法治
让法治理念根植民心
走实“1+6法治同行”党建之路
法治护航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
最有思想的句子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培养学生法治素养的教学策略探究
马克思妙计催书
新时代道德与法治教师法治素养的培育
“一例多境”培育初中生法治意识
《卡尔·马克思:世界的精神》
别开生面的描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