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二)
2020-04-23
现代民法崇尚的基本观念是权利、契约、平等以及人格尊严之维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部技术先进、体例完善而又洋溢着现代人文精神的民法典,足以构成现代法治文明大厦的基石。所谓“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中国历朝历代都将法典编纂与国史的撰写并列,视其为新秩序、新模式的奠基之举。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也开始了现代中国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民法典的编纂也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其中前三次都是在上世纪进行。
第一次民法典编纂(1954—1956年)
“民法新一草”起草组挨着周总理办公
1954年,“五四宪法”——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诞生。当时,全社会都充盈着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气氛,于是诞生不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领衔的工作班子,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决定组织起草刑法。
“民法典的起草几乎与宪法颁布是同时的。”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法学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金平教授,曾先后三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起草工作。他回忆说,当年民法起草小组的人员组成有“几个结合”: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干部、从实际司法部门和有关经济部门抽调的干部,以及来自全国各大政法院系的专家学者。
“我们工作的地点就在中南海里面,挨着当时周总理办公的地方。”金平教授回忆说,他在中南海里为民法的起草一直工作到1956年,起草小组终于拟出了新中国民法典的第一稿。
据了解,该起草小组在对民事习惯广泛调查研究,批判地借鉴外国特别是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于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草稿)》,也即“民法新一草”(加“新”字是为了区别于近代史上的“民律一草”,下文“民法新二草”同理)。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4编,共525条,加上已经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为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体例。该草案主要受当时苏联的民事立法,尤其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
然而,随之而来的“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该草案被迫夭折。但该草案在新中国民法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标志着新中国民事立法对苏俄民法理论的全面继受,如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由于苏俄民法典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因此也就意味着新中国第一个民法草案仍然因袭了大陆法系德国法的立法技术、编制体例和概念框架。
第二次民法典编纂(1962—1964年)
“不仅要制定法律,而且还要编案例”
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共产风”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后,中央认识到了在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要调整经济政策,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商品经济。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仅刑法要,而且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不仅要制定法律,而且还要编案例。”1963年,毛泽东同志又指出:“我们还没有制定刑法典和民法典,经验不足,我们也要搞。”
1962年至196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这次起草的指导思想是:力求从中国实际出发,打破旧框框;从调整财产关系出发,去掉与此无关的家庭、继承等有关人身性质的内容。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试拟稿分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通等三编,24章,262条。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三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民法彻底划清界限。显而易见,受到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特别是中苏两党论战的影响。它重点对“财产的流转”作了规定,突出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将经济行政关系作为财产流转的主要方面。它没有对家庭婚姻、继承等人身关系作出规定,没有法人、自然人、债权、物权、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合同、知识产权等民法的基本内容。它起草后没有向外印发,甚至有“积极起草,一条不用”的奇怪指导思想。后来由于政治运动的再次开展,该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谈及第一次与第二次民法典编纂的失败,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当时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此体制之下的商品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依靠的是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的规制,而非依靠民法,因而不需要再制定一部民法典来规范各种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
第三次民法典编纂(1979—1982年)
民法通则出台前的三次“交锋”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在此背景下,民法典的编纂问题再次受到人们的重视。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高校和实务界专家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1980年8月,民法起草小组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起草小组分别于1981年4月、1981年7月和1982年5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三、四稿)的起草 。最终的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包括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权及其他规定8编,共计43章、465条。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完成后,中央认为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经济生活急剧变动的现状下,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不易通过立法先行确定,转而采取“先零售后批发”的策略,从民事单行法的制定开始,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民法典,因而暂停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虽说此次起草的民法典并未颁布,但其对后面单行民法的制定却起到了重要作用。后来的民法通则与继承法、商标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均以民法典草案(第四稿)相应的章节为基础,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予以颁布实施。1986年4月12日正式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民法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民法向完备系统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少为人知的是,民法通则的出台曾经历过激烈的争论,从1979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其间,1985年民法通则草案征求意见时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介绍,当初争论的焦点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通则草案第二条规定,民法的任务,是调整公民之间和依法成立的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个规定引起经济法学界轩然大波,在通过前的4个月内集中‘交锋三回合。”胡康生回忆。
第一个回合是1985年。12月4日至11日,由彭真委员长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一些法律专家和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的180多名同志征求意见。同年12月10日至15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在广州联合召开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不少与会人员对民法通则草案提出了批评意见。“有的提出,民法通则草案把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划归民法调整了,实际上否定了经济法的独立存在。也有人建议,在制定民法通则时,要同步制定《经济法纲要》或者《经济法总纲》。”胡康生全程见证了交锋,会后,法工委将会上意见印发简报。胡康生回忆说,彭真看到简报后指出,民法通则仍要按照立法步骤进行,同时应进一步听取经济法专家的意见。
第二个回合是1986年。2月3日,根据彭真的意见,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项淳一、顾昂然到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征求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原会长顾明的意见。顾明谈了意见后,上交了一份六千余字的建议:经济法学界反映强烈,多數同志主张,不宜过早制定这种带有法典式性质的“通则”。否则,将给经济法这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科学造成混乱。1986年2月20日,法工委为此提出了《关于顾明等同志对制定民法通则的意见的请示》报告。法工委最后认为,制定民法通则并不影响经济立法,也不妨碍其他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定。彭真同意了上述意见。“民法通则的制定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停止,但是,应当允许和欢迎别人提反对意见,顾明的反对意见就可以进一步公开。”彭真定了基调。
第三个回合是1986年3月。3月12日,经济参考报第一版刊登出“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制定完毕”的消息。彭真当即提出召开委员长会议,讨论经济法专家的呼吁和意见。3月14日,在委员长会议上,会议同意民法通则草案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