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2020-04-23刘凤仪
刘凤仪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
一、引言
1883年,作为维也纳大会的后续工作,由法国牵头,包括比利时、巴西等十一个国家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①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公约,到2004年底,有成员国168个。1985年,中国加入该公约。地理标志有着潜在的无形资产,受到愈来愈多的重视,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也意味着我国同意TRIPS协议在我国直接适用,但中国国内市场出现了“搭便车”等市场乱象也使得对于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成为重中之重。
中国与欧盟有着相似的发展条件,中国的国土面积与欧盟的整体面积相近,地形类别繁多,横跨多个纬度使得气候复杂多样,这孕育了中国与欧盟历史久远的农耕文明和种类繁多的特色农产品。②中国独特的地理文化环境造就了我国结构复杂农业生产方式,以种植业为主,以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等四类为辅。在我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今天,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不仅符合世界发展趋势和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产业化标准化,保证特色农产品的高质量高标准生产,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从而扩大中国的农产品出口的需要。并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尤其是最几年,中国与欧盟在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分密切,学习和研究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加大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与保护范围,推动我国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走出国门,提高在欧洲市场甚至是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因此,我国应不断加强与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先进的经验,实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不断发展。
二、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一)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现阶段,欧盟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数量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且远远的超过大多数国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欧盟地理面积广阔,地广人稀,且欧洲是世界上起源较早的大陆之一,这使得欧洲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风俗文化,且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也各具特色。这种特点反映在农产品种植上,加上气候和地形的复杂多样,使得欧洲产生了品类繁多各具地方特色的农产品。这为欧盟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提供了夯实的物质基础。二是因为近年来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完善对欧盟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使得欧盟致力于使自己的地理标志产品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欧盟非常重视地理标志的效益。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3日)、《里斯本协定》(2007年2月)到TRIPS 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1月1日)无不都是由欧洲尤其是欧盟成员国家领头,并积极推动公约或者协定的草拟、签订、生效和修改。
(二)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主要法律
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于20世纪起源于法国,最初体现在各国的国内法,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努力日趋完善。农产品和食品、葡萄酒和烈酒是欧盟最为著名的三类产品,他们为欧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是欧盟地理标志的主要保护对象。
本文主要研究欧盟对于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农产品和食品,欧盟主要有第2081/1992号条例(已废止)和第510/2006号条例两部条例。③第 2081/1992 号条例由欧盟理事会于1992年制定,全称《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洲理事会第 2081/1992 号条例》。第 2081/1992 号条例规定了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各项内容,覆盖面广,内容全面,是当时比较完善的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并对当时管辖范围内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新兴的移民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发展晚,国家历史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特色文化和产品较少,不具有地理标志产品上的竞争力,因此不愿意欧盟等其他国家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并且极力反对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进行重视。④此后,欧盟重新修订了第2081/1992 号条例,制定了第510/2006 号条例,全称《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欧洲理事会第 510/2006 号条例》,废止了第2081/1992 号条例。第 510/2006 号条例是现阶段欧盟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条例。该条例将农产品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和严格的分类,覆盖面广且对象明确,规定详尽且更加科学。它将农产品主要分为人类食用农产品(附件1列举)和非人类食用农产品(附件2列举)两大类。根据第 510/2006条例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含义不尽相同,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农产品原产地名称要求其质量或特点主要或完全归因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影响,而地理标志只要求其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点来源于该地理来源;第二,原产地名称要求在限定的地理区域内生产、加工和制造,而地理标志只规定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至少有一项在本区域内完成即可。可见地理标志的规定较原产地名称要稍许宽松。
三、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优势
(一)从立法层面看
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起步早,并不断与时俱进,日趋完善,形成了健全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无论是第2081/1992号条例还是第510/2006号条例,都是欧盟在当时最为完善的法律。针对美澳两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法律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的控诉,欧盟积极应对,删减相关条款,简化相关程序,⑤出台了第510/2006号条例,适应TRIPS协定“国名待遇原则”,尽管在内容上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但这体现了欧盟在地理标志立法上不断完善,与时俱进。
欧盟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经过长期发展和现实需要,形成了专门法保护模式,立法模式以专门法立法为主,即现行第510/2006号条例,以商标法或者其他法律的保护为辅,即并不排斥专门法以外的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通过第2081/1992号条例或者第510/2006号条例(包括第2081/1992号条例)农产品注册为地理标志产品并获得保护。欧盟相关商标条例中禁止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在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但是也没有禁止。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有商标法的模式,只不过商标法对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处于次要地位。从立法内容上看,欧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更加的全面详细,条理清晰。⑥第510/2006号条例包含关于地理标志的消息规定,建立一种独立于商标法体系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模式。
(二)从实现成就看
欧盟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农产品和食品注册进行监管,⑦主要有蔬菜、水果、橄榄油、咖啡、啤酒、奶酪等产品。到了2005年,在欧盟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有676个。2016年,在欧盟得到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高达1167个,并且注册国家不仅限于欧盟的成员国,而且包括了中国、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主要类别有水果蔬菜和谷物、奶酪、肉和肉制品、油(以橄榄油为主)等几大类。
图一 2005年至2016年欧盟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图
数据来源:国别数据,www.countryreport.mofcom.gov.cn
图二 欧盟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主要类别占比图
数据来源:国别数据,www.countryreport.mofcom.gov.cn
近年来,地理标志农产品贸易额在欧盟出口贸易额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对欧盟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欧盟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出口额占欧盟总体出口贸易额的15%,且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价值高达540亿欧元,其中有占大约六成的农产品是在原产地国家进行销售,占两成农产品出口到欧盟的成员国进行销售,两成农产品出口到除欧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中国、美国、瑞士等国家为主要出口国。到2015年底,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出口额高达21.37亿欧元,贸易额呈逐年激增的趋势。
图三 2005年至2015年欧盟地理标志农产品出口额
数据来源:国别数据,www.countryreport.mofcom.gov.cn
四、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历经四十年,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⑧第一阶段,1980年到1995年十五年间,我国主要依据《巴黎公约》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这也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进程的起始。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之后,国家出台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并进行在1993年进行修改,并没有排斥农产品、食品和葡萄酒、烈酒的应用,即可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第二阶段,从1995年到2001年,我国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等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1995年,工商总局新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可以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1996年,我国对“龙井茶”、“绍兴酒”等产品进行地理标志认定和保护的试点。1999年,质检总局颁布并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是我国对原产地域的产品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非常重要的内容。⑨第三阶段,从2001年至今,我国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程度增强,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进行认定与保护。2002年,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并且明确表述了地理标志的定义。⑩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至此,我国开始在运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2005年,中国质检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农业部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进行专门地理标志保护。2004年至 2008年,我国农业部、工商总局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自此,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认定保护体系基本形成,逐步形成了现行的三套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体系。
(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情况
到2011年7月,农业部通过严格的程序认定,评审公示了21批共697个地理标志农产品。2011年11月,中国质检总局对1200多个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认定与登记,以进行专门保护,其中以地理标志农产品为主,高达1100多件,占总件数的92%。根据《中国地理标志发展报告(2013)》显示,我国地理标志数量超过3000个,达到了3210个,全国地理标志总规模突破13000亿元。2015年底,我国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有2984个。截止2016年,我国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高达3011个。
表1 农业部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统计表
数据来源:根据农业部历次地理标志农产品公示公告,www.moa.gov.cn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网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我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有1209种,占到全部地理标志产品的九成多。
表2 工商部门登记地理标志产品分类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www.sbj.saic.gov.cn。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在质监部门登记的地理商标农产品有918个,占到全部地理标志产品的八成多。
表3 质检部门登记地理标志产品分类情况
数据来源:地理标志名录(2005—2014),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www.aqsiq.gov.cn。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地理标志重大的价值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愈加重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法律也日益完善。全国各地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愈来愈多,例如向农业部申请批准的茶淀玫瑰香葡萄、南口供佛杏、曲沃葡萄;向商标局申请的隰县玉露香梨、大民屯、敖汉苜蓿;向质监局申请注册的如东条斑紫菜、东海西红柿、舒城小兰花等。这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产品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当地尤其是生产者的经济效益,对当地经济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据统计,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值在全国的地理标志总产值中所占比例最大,超过 1000 亿元,极大提高了当地农民的人均收入。
2007年7月,中国与欧盟开展了“10+10”地理标志保护谈判,中欧各确定1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予以双边互认。2012年11月谈判结束时,中国龙井茶等10种地理标志产品成功通过欧盟保护注册;而欧盟方面推荐合作的帕尔玛火腿等10种产品也在中国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中国已经成为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五大出口市场之一,根据国家商务部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欧盟向中国出口地理标志产品超过8.4亿美元,其中以葡萄酒为主要出口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地理标志近些年来虽然有了极大地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1.没有形成统一且协调的法律体系
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商标局、质检总局、农业农村部的直接保护和一些法律的间接保护。但是各个法律规定松散,没有形成专门的体系进行系统的规定,并且由于立法的背景、事件和内容不同,各个法律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没有对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关系进行详细的解释,导致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地理标志和商标的纠纷。其次,从法律位阶上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办法》仅是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远远不及法律、法规。
2.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管理混乱
我国通过商标局的商标法保护模式、质检总局的专门法保护模式以及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的间接保护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三个部门相互协作,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管理优势,管理更加灵活,但也存在着管理和执法上较为复杂难以统一的问题,容易造成利益分割不清,三部门相互推诿。
3.地理标志注册管理监督体制不健全
在注册方面,由于地理标志具有非常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一些人出于私利,经常将属于公共权益的地理标志据为己有,极大的损害了公共利益。在管理方面,地理标志本质上是为了优胜劣汰,提高产品的质量,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但在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一些不法生产商为了牟取暴利使用低品质原材料进行生产,产品质量大打折扣,产品商誉受损。在监管方面,地理标志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极大的打击了消费者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信心和认可度。
五、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而无论我们国家采取哪种方式进行保护,首要任务是解决好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矛盾。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惯例采取和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此外,我们应充分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现实的法律体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以特别法的方式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和登记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使其清晰化,同时也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以及配套实施。此外,由于我国在地理标志认定与保护方面不够发达,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必要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出口等进行适当的政府干预,以提高地理标志的效益。
(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1.完善注册申请程序
欧盟有着完善的地理标志认定保护体系,对于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无论是各个成员国还是欧盟,都设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这极大地简化了程序,提高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效率,有利于高效的保护地理标志。但在我国,由于三个部门互不相属,机构冗杂造成效率低下,容易产生矛盾。不利于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因此,国家应该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简政放权,设置一个新的部门或者将原先三部门的事情由一个部门全权负责,比如在农业局下设地理标志保护办公室,由其专门负责。
2.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家农产品生产标准
面对如此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我国需重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地理标志是提高农产品质量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国家和地方应充分从本国和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及各地方实际的农产品生产标准,因地制宜,具体分析。例如,山东省潍坊市就从地方实际出发,市质监局建立了WTO/TBT咨询工作站,主要工作就是收集和整合频繁阻碍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这些有用信息反馈给生产者,从而敦促生产者提高生产标准,确保产品出口质量达标;陕西省结合当地实际,对陕西苹果这一地理标志农产品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陕西苹果的种植进行严格的监控,以提高其品质,从而为其树立良好的产业形象,提高陕西苹果的市场竞争力。
3.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不断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质量监督体系,从地理标志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进行实时监督,以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防止不良生产商偷工减量,降低生产标准。加大对市场的检查查处力度,对于市场上的地理标志产品严格审查,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除了发挥国家规定的执法机构的监督功能,还要积极发动集体内部监督,由内而外的“纯洁”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使用。“严格监督检查使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只有执法机构和集体内部的内外监督结合,才能更充分更有效的实现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三)加大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力度
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力度,从地理标志的含义到地理标志的价值再到国家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要进行宣传。尽管近十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全国各地积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但是,许多消费者不知道地理标志为何物,更“没有把地理标志作为选购和区分商品的主要依据”。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积极借鉴欧盟的经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自上而下的形式进行督促,形成从国务院、省、市、县、镇、村的层层宣传。在推广地理标志产品同时,提高民众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同度。
注释:
① 冯寿波.论地理标志的国际法律保护——以TRIPs协议为视角[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② 黄瑾,刘璐禄.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贸易研究[J].现代物业,2010(8):119-120
③ 李记明,温春光,司合荟.法国波尔多的葡萄与葡萄酒(七)——葡萄酒的原产地命名[J].中外葡萄与葡萄酒,2002,14(4):67-70
④ 蒋睿.中国语境下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重读[J].经济法研究,2006(1):461-485
⑤ 赵小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1
⑥ 刘兆彬:《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实施的现状与发展》,《中国标准化》2001年(12):7
⑦ 刘冬玲.基于地理标志的我国茶叶出口贸易研究[J].华侨大学,2014
⑧ 刘冬玲.基于地理标志的我国茶叶出口贸易研究[J].华侨大学,2014
⑨ 刘兆彬:《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实施的现状与发展》,《中国标准化》2001年(12):7
⑩ 曹新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J].知识产权,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