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天网监控”的正当性辨析
2020-04-22李倩
李倩
摘要:天网监控的应用有效遏制了社会犯罪率上升,在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巨大的社会效益。从公共安全和人权保障的视角来看,天网监控依托现代科技,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的手段,在维持治安、预防犯罪,发现实体真实、准确打击犯罪,改变侦查方向、减少冤假错案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因其可能与个人隐私之间触发冲突,新闻媒体对监控数据的肆意使用以及作为电子证据存在的监控数据的证明力无法保证,导致天网监控面临着正当性危机。因此,在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保障公共安全的过程中,要最大程度地依法保障基本人权,防止技术沦为戕害公民权利的利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天网监控;公共安全;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1-0057-03
近年来,在公安部和工信部的推动下,我国各地区展开了“天网监控”(以下简称“天网”)建设。天网的应用,有效遏制了社会犯罪率上升,在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但随着公共领域的“电子眼”越来越多,使得个人生活空间进一步被压缩,把人们推进了一个“监视时代”,而近年来公民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在这一趋势之下,应重新审视天网带来的冲击,关注其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巨大作用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在人权保障等方面存在的正当性挑战。
一、问题的提出
“天网”是运用现代视频监控技术,旨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系统工程。其运用从一开始就与侦查破案有关[1],在刑事诉讼领域,天网已辅助侦破数起疑难案件。天网作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侦查手段,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对其最生动的写照[2]。
但面对公民权利保障日益高涨的呼声,天网也面临其自身是否合法的质疑。人们不禁会问:天网在刑事司法中到底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天网在维护公共安全与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矛盾?
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笔者拟针对上述问题,首先以公共安全和人权保障为视角,阐释天网在预防和惩罚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其次,从公民隐私、新闻自由和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的角度,分析其面临的质疑,最终回归到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即公共安全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根本理由,在尊重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要最大程度地依法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公民正当权利,防止沦为现代科技的奴隶。
二、“天网监控”的正当性辨析
当前,天网已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我们应对其是否正当予以论证,从而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正确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惩罚犯罪、造福人类,而非使现代技术反过来成为戕害公民权利的利器。
(一)“天网监控”的正当性
在工信部和公安部的通力合作之下,天网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应用并在公安系统刑事侦查之中逐渐推广,其在惩罚犯罪、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天网的存在,首先可以维护城市治安,威慑并预防犯罪发生;面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监控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发现实体真实,精准打击犯罪,同时监控技术的应用也会引导侦查人员改变以往仅仅靠获取口供来定罪的侦查方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惩罚犯罪所耗费的成本,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1.维护社会治安,威慑犯罪分子
天网工程架设在各地的“电子眼”,本身就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警示,“对犯罪分子形成巨大的威慑作用,有效降低社会犯罪率。”[2]而这种威慑作用,与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缔造的圆形监狱的设计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边沁设计的圆形监狱由一个中央塔楼和四周环形囚室组成。环形监狱的中心是一个瞭望塔,所有囚室对着中央监视塔,每一个囚室有一前一后两扇窗,一扇朝中央塔楼,一扇背对塔楼便于通光。中央塔楼的狱警对犯人的举动了如指掌,而犯人却不知是否被监视以及何时被监视,因此不敢轻举妄动,其心理上始终觉得自己被监视,迫使自己循规蹈矩。这就实现了“自我监禁”——监禁无所不在地潜藏进他们的内心。正如本欲犯罪之人,由于天网的存在,会时刻觉得自己处于被监视的状态,一举一动都将会成为日后追诉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这也会在主观上迫使犯罪分子放弃违法行为,有助于客观上减少犯罪率的发生。
2.发现实体真实,准确打击犯罪
依靠城市全方位、多层次、无盲点的天网,当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公安机关即可迅速通过指挥中心过滤监控画面,锁定犯罪现场,追踪犯罪嫌疑人,这为侦查人员发现实体真实提供了客观可能,为精准打击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
在侦查立案、破案阶段,由于天网的实时性和直观性,在犯罪发生的同时,侦查人员可通过查看监控画面第一时间发现犯罪,掌握现场发生情况,并立即进行相关处理,及时防止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在立案阶段将案件分流,将不属于刑事犯罪的案件过滤到诉讼程序之外,節约警力资源;而前期侦查用到的视频资料,在后续诉讼阶段都将作为证据,这将有效发现实体真实,精准打击犯罪。天网工程建设至今,“侦破效率大为提升,警力成本得以下降。如今,破案必调视频、应采尽采视频已成为基层民警办案的职业习惯。”[3]由此可见,天网在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功不可没。
3.改变侦查方向,减少冤假错案
天网在刑事司法领域可以辅助审讯,改变传统只依靠口供定案的侦查方式,改变获取证据的方式和固定证据的路径,大大减少刑讯逼供的几率和成本,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最易被侵犯人权的主体——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
基于天网能实时监控、同步记录、固定留存的特性,该系统能够用于识别、辨认、确定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追踪查找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车辆,同时提供证人、物证等证据线索,这些都对证据的获取和固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天网监控的侦查功能在实践中发挥得淋漓尽致。天网探头如同站立在各处的无声“证人”,冷眼观察、准确记录着镜头范围内的一切。“天网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具有的客观性、实时性、直观性、反复使用性和信息拓展性是其他侦查手段无法比拟。”[1]依靠天网,不仅可以发现直接证据,更能辅助发现其他的线索,获取更多的证据,做到定罪量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非诉诸于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这在发现实体真实的同时,能够更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的人权,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天网监控”面临的挑战
由于天网的存在,公民担心自己在“电子眼”注视下的隐私保护问题,期望不以被侵权为代价来实现公共安全;其次,新闻媒体对监控数据的肆意使用,公民不知何时自己的行为或者肖像会出现在电视屏幕上,也很难回答新闻媒体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获取并利用天网所捕捉的图像资料,是否会对公民权利肆意践踏;再次,以电子证据为视角,当电子监控视频数据被固定下来,在一定的条件下当作电子证据使用时,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会受到影响,这些质疑都会对天网的正当性构成挑战。
1.公民被监视,隐私受到挑战
在公共场合的无死角监控,是否对公民的隐私构成威胁?在无监控时代,人们并不用担心自己曾经的举止言谈会被实时记录,因为昨日场景不会重现,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公共领域内,人们在“电子眼”之下的一切言行举止,都会被尽收“眼”底。很明显,这使得人们原本可以自由活动的空间被压缩,也会担心自己隐私会悄无声息地被“电子眼”所捕捉,并忧虑隐私是否会被散播出去而有朝一日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此,在现代技术手段、侦查手段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关注“隐私”这一概念。
隐私权在我国尚为民法概念,而宪法概念上的“隐私”与人格尊严紧密相连,范畴更广,更倾向于“leave me alone”,即公民在为或不为某事时,享有不被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虽以隐私为基础,但不能调整全部隐私。”[4]即“隐私”比权利化的“隐私权”范围更加广泛。现代技术扩大了人类原本的活动半径,使原本介于道德和非道德之间定性模糊的行为被无限放大,极易对他人隐私造成威胁。当然,理论界也不乏支持的声音,认为“在公共场所安装使用监控设备跟保护隐私权并无冲突,只要在具体实施中需要注意两个环节的合法性,即监控资料的取得和使用”[5]。
总之,现代科技理应服务于人类,要防止人类成为技术的奴隶,有些行为人类可以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之,但是如果采用技术手段替代人力时,就要思虑再三,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不利后果。
2.新闻媒体自由、公民知情权与监控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
在信息爆炸的当下,媒体运用科技手段,为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渠道,而天网留存的数据清晰直观,成为媒体理想的信息来源。但是,天网的运用很可能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那么,新闻媒体是否有权获得天网捕获的信息?利用国家公权力获取带有他人隐私内容的信息,这是否属于肆意扩大新闻媒体自由的边界?如何在媒体自由、公民知情权和监控数据保护之间取得平衡?
“新闻自由是信息自由和知情权的基础和保障。”[6]但天网所拍摄的内容,更像是一本流水账般的日记,可能涉及公民隐私,出于公共安全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将其作为侦查办案的手段,发现线索,调取记录,固定证据,追踪犯罪嫌疑人,辅助审讯,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些数据不应当被公权力机关之外的人随意取得,并成为娱乐及传播的对象,否则就是对他人隐私以及其他权利的肆意践踏。
由此可见,天网所取得的数据,应当进行严密的控制,不得随意泄露,如果出于公共安全、集体利益的考量,确有需要调取视频监控,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核程序,并确保数据不会被滥用。为了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应该反过来成为戕害公民权利的工具。
3.监控数据作为电子证据
天网所获取的信息很可能会涉及到公民隐私,而留存的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监控中心,而这些数据很可能会成为日后的呈堂证供。不过,既然要成为证据,就必须满足证据所需要具备的一切特性,那么监控数据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电子证据是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数字化信息处理设备处理、传输、存储的电子形式的数字化证据。”[7]由于数据本身以电子形式存储,因此可直接转化成“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也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也才能进而判断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天网所保存的证据,必须经过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检验。“客观性指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关联性指证据与其所涉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并对证明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和查证属实的事实”[8]。
但司法实践中,天网所拍摄的画面并不一定都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交通肇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天网监控本应对认定犯罪过程和主从犯发挥关键作用,但由于监控存在画面质量不高等问题,如监控点位太少、死角太多、清晰度太低,其实际作用发挥大打折扣。”[1]因此,若要采纳视频监控作为电子证据,天网还需克服技术问题,这也侧面反映刑事司法活动不能过度依赖监控技术,因为技术本身也存在局限性,而且过度依赖技术也会降低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刑事司法侦查手段的发展。
三、结语
公共安全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根本理由,维护公共安全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只有保护好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天网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对重点领域进行实时监控,在维持治安、预防犯罪,发现实体真实、准确打击犯罪,改变侦查方向、减少冤假错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天网与个人隐私之间存在冲突,媒体也正对监控数据肆意使用,践踏公民合法权益,监控数据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证明力不足,都使天网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这也反映了当今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趋势,即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刑事诉讼活动已经从最初追求效率转变为对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的追求。现代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表明,再也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不择手段、不计代价、不问是非。因此,有效的侦查手段,依然可能因为缺乏正当性而被禁止使用。“现代保障人权的核心是维护人之为人的信念。但对人价值、尊严的维护往往受到社会其他价值目标,尤其是以公权力为代表的挑战。”[9]因此,在维护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基本人权,注重对人的价值、尊严的维护,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因为公共安全本身就包含着容忍对公共安全的期待与实际享有的公共安全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保障正当程序、捍卫人的尊严、维护人之为人的权利,有限度地让步和妥协是可以被接受的。
参考文献:
[1]马静华,张潋瀚.天网监控与刑事司法—以阶段性功能实证研究为视角[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7(2).
[2]郎江涛.浅析公安系统天网工程顶层设计[J].科技展望, 2017(5).
[3]“天网”如神眼,依法办案方能还当事人清白[J].人民公安,2015(20).
[4]可欣.论隐私权[D].长春:吉林大学,2007.
[5]景达.“眼”下,你还好吗[J].江淮法治,2007(18).
[6]甄樹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7]戴中祥.我国电子证据收集中的人权保障问题[J].学术论坛, 2005(5).
[8]邵军.论电子证据在我国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2005(2).
[9]郭昊旻.论刑事诉讼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J].法学研究,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