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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04-22龙之剑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0年3期
关键词:定罪公安机关检察院

龙之剑

2月26日,省检察院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利用疫情诈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寻衅滋事、赌博等疫情防控期间常见易发的案件类型。

依法严惩

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为防控疫情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动员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防疫人员依职权行使的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的相关行为,应认定为公务行为。

案例一:哈尔滨市张某某、吴某某妨害公务案。2月12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未戴口罩来到巴彦县巴彦港镇五星村前长林子屯防疫检查站。防控检查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劝阻,张某某不听劝阻,辱骂并殴打工作人员,致一名工作人员鼻部受伤流血。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某某仍不听劝阻,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民警,并将民警的警衔扯掉、警帽打落。民警将张某某控制后带上警车,张某某的妻子吴某某等人围堵警车,张某某趁乱下车,冲过检查站警戒线,破坏防疫检查卡点的条幅、栏杆,辱骂、殴打防控检查工作人员。吴某某抓挠、撕扯民警,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抢下,并殴打防控检查工作人员。案发后,巴彦县检察院于2月13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导公安机准确查清了各涉案人员的行为、防疫检查卡点的职责等相关情况,并针对疫情期间的强制措施执行等问题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有效解决了程序问题。2月22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审查逮捕,巴彦县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批准逮捕。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哈尔滨市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1月28日至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明知两人购进的口罩系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标识的“三无产品”,仍通过微信以 “KN95”口罩为名对外宣传销售,将每只5元钱购进的口罩以每只10元的价格向外贩卖9800只,收取货款98 000元。经鉴定,王某某、陈某贩卖的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案发后,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于2月7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口罩进行质量鉴定,并就案件定性与法院多次沟通,形成一致意见。2月16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陈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两人真诚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9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以王某某、陈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南岗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事实、定性认定意见及量刑建议,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王某某、陈某当庭表示服判,未上诉。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鸡西市王某某非法经营案。1月25日至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和黑龙江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防疫用品的价格管理规定,将其以每只12元、15元价格购入的口罩,通过微信以20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将其以每桶55元、58元、65元价格购入的酒精,通过微信以每桶84.1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王某某以上述30%以上的购销差价共高价销售口罩1497只、酒精183桶,非法经营数额51 574元,非法获利19 065元。案发后,鸡西市检察院与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于2月8日共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重点核查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购销信息等客观性证据的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2月11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王某某表示认罪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4日,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王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向鸡冠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事实、定性认定意见及量刑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未上诉。

依法严惩利用疫情的诈骗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贈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绥化市马某某、朱某某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朱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月初,马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朱某某在明知马某某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为马某某介绍客户、提供支付宝及微信账户供收款提现使用,两人骗取订货款共计人民币81 250元。案发后,青冈县检察院于2月15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调取犯罪嫌疑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信息、转账交易记录,调取相关证人证言,查明赃款去向的取证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2月18日,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请审查逮捕,青冈县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批准逮捕。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要旨】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案例五:林区于某某非法狩猎案。1月30日,被告人于某某为抓捕野猪食用,在柴河林业局向日林场施业区181林班18经理小班固定安装猎套一个。2月11日,于某某使用该猎套猎捕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猪一头。事后,于某某对他人谎称野猪是其捡到的,请求他人驾驶四轮车帮助将野猪运回,在途经海林市三站村莲花湖冰面时,被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三道派出所进行疫情防控的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绥阳检察院于2月14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了调取禁猎期相关规定文件、对猎物野猪做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2月16日,公安机关以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请审查逮捕,绥阳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批准逮捕。2月17日,公安机关以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于某某真诚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交纳了生态补偿费。2月19日,绥阳检察院以于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向绥阳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事实、定性认定意见及量刑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六:佳木斯市卢某某、周某寻衅滋事案。1月30日16时30分,桦南县梨树乡政府三名工作人员至辖区检查疫情防控情况,驾车途经梨树乡长兴村时,因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的车辆停在道路中间无法通过,遂鸣笛提示其让开道路,引发被告人卢某某、周某等人不满,遂以拳脚对三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致两名工作人员轻微伤。案发后,桦南县检察院于2月6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了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调查确认被害人执行疫情检查任务情况等取证建议,被公安机关全部采纳。2月11日,公安机关以卢某某、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卢某某、周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月12日,桦南县检察院以卢某某、周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桦南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事实、定性认定意见及量刑建议,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卢某某、周某当庭表示服判,未上訴。

依法严惩赌博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间,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案例七:牡丹江市柳某某赌博案。2月2日至2月7日,犯罪嫌疑人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4次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两处门市房内组织聚众赌博。2月7日21时,柳某某等5人在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现金21 000余元。后经侦查,查明四场赌博赌资累计97 000余元。案发后,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于2月10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除当场抓获的赌博人员外,对另外几起赌博活动的参与人数、赌资等情况继续侦查取证的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2月19日,公安机关以柳某某涉嫌赌博罪提请审查逮捕,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于2月21日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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