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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封闭管理,依据是什么

2020-04-22陈雅

方圆 2020年6期
关键词:公务突发事件防控

陈雅

新冠肺炎疫情席卷祖国大地,为有效防控疫情,阻止疫情蔓延,很多小区都实行了封闭式管理措施,小区居民凭临时出入证进出,门口设置检查点对居民测体温、登记、监督是否佩戴口罩等。然而现实中有不少抗拒这一措施的事件发生,比如拒不配合出示出入证、拒不配合测体温,与疫情防控人员发生冲突,殴打社区防控工作人员,甚至还出现过辱骂、推搡工作人员、民警等事件。

其实,这其中涉及到不少法律问题,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处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等。在这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已判决的案例给大家解答一下最关心的三个问题。

防控疫情是谁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防治疫情的主体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第5至9条)。政府负责疫情防治的领导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和下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可见,实践中政府或政府组织成立的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防控工作,是疫情期间行使防控职权的权力主体,有权发布及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防控疫情的权力主体是政府,那么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在疫情防控中担任什么角色呢?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等。”可见,对于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措施,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有落实的职责。换句话说,法律赋予了他们执行政府命令,落实政府委托的防控任务的权力。对于政府颁布的防控措施,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只能执行,无权自行发布防控措施或升级、降低防控标准。

那么在北京,小区封闭管理的依据是什么?2020年2月9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为小区封闭式管理提供了依据。其中第一条规定:“进一步严格小区(村)封闭管理,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居住人员和车辆凭证出入、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检测。无物业、无安保、开放式小区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落实封闭措施。”可见,虽然普通老百姓看到的是疫情期间小区门口多了个检查点,但这背后完全是有法可依的,政府是妥妥地在依法行政呢。

小区封闭式管理措施是否适当

上面回答了权力来源的问题,但有人还会有个小小的疑问——这样的措施和规定是否适当?答案是适当。

首先,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要遵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目的要成比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对此有明文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可见,一项政府措施如果非但没有实现公共利益反而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则该项措施是不合法的。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尽可能减少对公民利益的损害。

其次,采取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防控措施。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都规定了可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切断传播途径的措施。而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则指出“要通过多种方式,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遏制病毒的持续传播,降低大范围暴发流行的风险。第一项就是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可见,实施小区封闭式管理,限制非本小区居民进入,是完全符合减少人员流动的要求的一项措施。

最后,实践中,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往往要进行损益比,即经过多方论证和计算,一项措施的收益要大于损失才能颁布施行。此次新冠病毒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大、无特效药治疗等特点,给疫情防控带来艰巨的挑战。

疫情考验的是国家和城市的公共卫生防疫和管理水平。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任疫情蔓延,最后导致公共卫生资源不勘重负,公共卫生系统、医疗系统崩溃,全城乃至全国数以万计甚至数十万计的人会因得不到救治而丧失生命,后果不堪设想。这在人类历史上已有深刻教训,在武汉疫情爆发初期也发生了许多人因得不到救治,在等待床位中死去的悲剧,后来武汉果断封城,大量人力物力、全国医疗资源驰援武汉使得情况得以扭转。

听之任之绝对不行,但也不能为了防控疫情一刀切。在疫情初期,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了硬核防控,比如“挖断交通道路”、“所有租住在本地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小区”、“所有外地人一律劝返”等措施出台。这些措施虽然能起到阻断传播途径的效果,但因为对外来人不做排查甄别一刀切,已然侵犯了基本人权,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因此是不合法的。反观“小区封闭管理制度”,虽说是封闭管理,但其实你还是可以自由出入的,只要有临时出入证,其只是限制了外来人员进入小区,是有限的对人们出行自由的限制。相比硬核防控,相比不加管控导致疫情扩散的危害,这样的措施无疑是符合比例原则的。

暴力、威胁疫情防控工作者等有什么后果

尽管疫情期间,小区封闭管理制度合理合法,但还是有那么一些自私自利、不守规矩的人一意孤行,拒不服从,他们或不配合测温,或冲闯检查点,或言语辱骂、推搡,严重的还殴打工作人员,那么等待他们的是什么后果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疫情期间,社区工作人员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属于“公务”,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行为,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从已有的判例来看,对不服从小区封闭式管理,与社区工作人员、辅警、下沉社区的执勤干部等起冲突,暴力、威胁他们执行公务的,有可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打警察的还要从重处罚。

而对殴打小区保安、小区业主志愿者等,由于他们所在的组织一般不是受政府委托行使防控职权,不纳入妨害公务罪的保护,但对于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见无论是打社区工作人员、警察、辅警,还是小区保安、志愿者的,只要是打了在小区门口执行防控措施的人员,你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那么什么樣的暴力、威胁行为会达到构罪,触犯刑法的标准呢?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从已判决的判例来看,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限于殴打、推搡等行为,不要求对公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及以上,只要阻碍公务执行,导致公务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就符合该罪“暴力”的特征。威胁不仅仅指从人身、名誉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胁迫、还包括自残自伤伤他等意图迫使公务人员放弃履职的情形。

另外,对于针对非公务人员实施的殴打,如果达不到两人以上轻微伤标准的,对于疫情防控期间行为恶劣的,考虑到特殊时期,可能适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条款,将行为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见,如果防控人员没有过错也没有对激化矛盾负主要责任,只要对疫情防控人员上手了,哪怕推一下,你就极可能触犯刑法,等待你的将是牢狱之灾。

抗击疫情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敬爱的医护人员舍身为国奔赴最危险的第一线。与他们相比,我们普通老百姓需要做的其实并不复杂,仅仅是理解目前的防控措施。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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