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狗引发的冲突
2020-04-22方菲
方菲
说来匪夷所思,这居然是一起因为宠物狗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事发后,闫山青说,脑袋里一直有个声音在问自己:“如果当时我躲在门卫室没有出去,事情又会如何发展?”但又有一个声音在一遍遍说服自己,给自己打气:“如果我缩在保安室,那要我这个保安干什么?我就是要去保证我们单位的人的安全啊。”
3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周宇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本来不大,只是在对案件中两人涉案的行为第二阶段应怎么处理,大家曾有过一定争议。这涉及涉案行为的定性问题。
窜进公司园区的松狮犬
2018年8月6日早上7点多,大兴区某制药公司的园区内,因正值早晨上班时间,人流量很大。保安于满江和闫山青在保安室里正吃着咸菜和稀饭的早餐。突然,一条黄色松狮犬出现在园区内,没有拴狗绳,狗在草坪上乱窜、撒尿。眼睛一直盯着园区的闫山青看到这位“不速之客”,担心大狗因为受到外界刺激而扑咬公司员工,立即放下碗筷,疾步走出保安室,作势要撵狗。于满江也看到了狗,赶忙跟着闫山青一起出去撵这条狗。这条松狮犬没有离开的意思,闫山青做了个挥手击打的动作。
这一幕被狗主人杨云看到了,顿时,杨云脑子里“嗡”一声,一股血气往脑门上涌。这条狗是杨云从小一直养到现在,他对狗感情深厚,见不得它受欺负,因为住在这家公司对面的居民小区,他经常带狗在附近遛弯,有时候也会不拴狗绳。
一股无名火在杨云胸中蹿起来。杨云冲向两名保安 :“你为啥打我的狗?”于满江回应 :“你的狗不拴狗绳,跑到我们园区了,还在草坪上撒尿。”楊云飙出几句脏话,两名保安合力将杨云与他的松狮犬往园区外撵。杨云急了,他认为自己受到了挑衅,顺势给了闫山青一拳,闫山青胳膊被挠伤了,也不甘示弱,回击了对方一拳。三个人推推搡搡,起了冲突,一时间就扯到了园区门口。此时,惹事的松狮犬早已从树丛跑到了大门口,然而,三个人的冲突却没有因此停止。
监控显示,两分钟之内,杨云被于满江推倒在地,他立即站起身,拿起手边一个塑料水桶砸了闫山青的右肩。于满江跑过来推了杨云,杨云右手着地摔倒。闫山青在杨云起身时踢了杨云一脚,又打了杨云面部一拳。闫山青后来回忆说:“他(杨云)劲儿挺大的,我们两人推他都不行,我就打了他一下。”
闫山青发现,杨云爬起来,走到了马路对面,“我看他的动作是在找东西,但是对面没有”。
杨云后来说 :“我当时觉得自己一对二吃亏了,原本预备在附近找家伙,像木棍那一类东西,和对方打一架,可惜未果。”怕吃亏,于是杨云喊了声“你(们)等着”,爬起来领着狗回去了。看着杨云离开,闫山青认为事情就这样拉倒了。其间,于满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说:“我们是某药业公司,有人遛狗进院子了,发生了纠纷。”
持刀而来的“被害人”
带着狗回到自己的屋子,杨云心有不甘,开始翻箱倒柜寻找打人的东西。找了一圈,一无所获,杨云突然瞄到了厨房里的菜刀,拿着菜刀就出了门。过了大约10分钟,他回到制药公司的园区。值班室里,于满江还一直和派出所通电话,闫山青突然大力拍了拍他 :“那男的拿了把菜刀杀回来了!”于满江匆忙跟派出所的同志报告了这个情况。
闫山青再回头一看 :“不好,快关门!快关门!” 嘴里喊着脏话的杨云,挥舞着菜刀直冲到门卫室门口。见杨云已经到了门口,关门已经来不及了。眼看着对方拿着菜刀就要进门了,闫山青回手把防暴钢叉拿了过来。于满江赶紧拿了一根橡胶棍,站在闫山青身后。
保安室的门上半部分是玻璃,下面是塑钢,闫山青、于满江觉得这个门根本就挡不住杨云。于是,闫山青用脚抵着敞开的门,拦在了保安室门口。
闫山青用钢叉的弧形头将杨云连推带打地向外推,于满江则拿着橡胶棍瞅准时机打了杨云左臂几下,杨云怒火中烧,挥舞着菜刀说:“我劈了你俩。”随后,闫山青又用钢叉打了杨云的左前臂,钢叉的弧形头也被打折了。闫山青用断了的钢棍捅了杨云的前胸,扎了个口子。
双方混战的过程中,公司也曾有其他人过来劝解。7时30分左右,公司库管员徐敬业在食堂吃饭的时候,听同事说公司门口有人打架,他以为是公司同事之间打架,想过去拉架,发现是一名 50 多岁男子在公司门口手拿菜刀与公司保安在对峙。
徐敬业说,“当时,闫山青手里拿着一个公司配备的防暴叉,双方都互相用手里的东西挡住对方的攻击,都没有真的打到对方身上,我看他们都拿着东西,也拉不开,于是走了。”后来,公司其他几名员工对三人进行劝说,杨云才算停住了。
杨云说,“主要是这些员工还挺客气的,看到有台阶就下来了”,对方于是停手。公司的电动大门也关上了,双方也没有再打,但杨云也没走。事后,杨云说:“走了就是服软,就是怂了。”
一场混乱结束后,杨云的前胸和手臂都已经受伤,闫山青的手臂也在流血,几分钟后,警察到了,将三人带回派出所。
杨云自认为,拿刀过来与对方发生冲突的这一次,并没有砍到任何人。“我就是想吓唬吓唬他们,对方还一直连推带打地向外推我,我毕竟不能服软,不能认怂,所以,还是一直挥舞着刀,冲他们喊。我就拿刀挥舞两下,并没想要真砍他们。后来,我感觉对方也有些害怕了。”
警察问杨云,“你怎么觉察出来对方已经害怕了?”“首先从表情上,对方已经有惧怕的神色了,然后对方推打我,主要还是为了向外撵我,闫山青说了赶紧关门之类的话,所以觉得对方害怕了。”
警察问杨云,“你为什么要持刀返回?”杨云回答说:“打完第一次时,我觉得对方认为他们占上风了,很得意的样子,所以我想吓唬一下对方,让对方别以为我好欺负。”
经法医鉴定,杨云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前胸部皮肤裂伤,其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案件行为应划分为两阶段分析
2018年8月 6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于满江、闫山青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18年 8月7日对于满江、闫山青刑事拘留,并于同日决定对杨云行政拘留十日。2018 年 10 月 29 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将于满江、闫山青移送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办案检察官周宇在仔细审查完案件之后,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2018年12月13日,大兴区检察院第一次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检委会对该案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要求承办人对该案再进行补充侦查,并决定将于满江、闫山青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于满江、闫山青于次日被释放。
在这期间,闻名全国的“昆山反杀案”引起了舆论争议,当时媒体将这起案件称为唤醒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的标志性案件。之后,又陆续发生了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反杀案等,人们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研判尺度的问题展开了讨论。这些事件也悄悄地影响了大兴的这起因为遛狗而引起的伤害案件,因为比照上面那些知名度较高的案件,大兴的这起案件也体现出了正当防卫认定上的一些争议点。
2018年 12 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指导性案例,闫山青很快就在新闻上看到了。闫山青拿着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找到了检察官周宇。“对比这四个指导性案例,我觉得我的行为是有防卫性质的。”闫山青这样认为,同时他也考虑到,对于被害人杨云来说,确实也在这次冲突中受到了轻伤一级的伤害。
“实际上,我们这个案件的办案思路,跟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的话,不会给他办取保候审,就是说,我们在这个指导案例出来之前,其实已经有给他认定正当防卫的打算了。”周宇说。
经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2019年4 月 4 日,大兴区检察院召开了第二次检委会。据大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仁杰介绍,在检委会上,周宇把这个案子的视频反复播放,每一帧每一秒,尤其双方动手最关键的那几段,用超慢速播放,让每位检委会委员都将过程看得非常清楚。经过讨论,检委会成员对案件要分两阶段这个思路达成了共识。嫌疑人于满江、闫山青第一阶段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满江、闫山青与杨云发生互殴,造成杨云右手着地摔倒,还造成杨云右眼钝挫伤。但上述伤情未达到轻伤程度,被害人杨云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轻伤一级后果是第二阶段造成的。因此,两人在第一阶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为什么两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对第二阶段行为的认定上,为什么于满江、闫山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周宇告诉《方圆》记者,认定正当防卫有三个关键混淆点要厘清。“首先,认定正当防卫,不能要求防卫人只能躲避并禁止防卫人进行反击。”本案中,保安室的门并不结实,上面一半是玻璃,下面是塑钢,并不是防盗门。如果二人选择躲避,一旦杨云持菜刀进入了门卫室内,二人在狭小空间内无处回旋和躲避,就会更加危险。其次,本案中,两位嫌疑人是制药公司的保安,他们不仅有保护自己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更有保护单位其他员工人身安全的职责。案发当时,正是周一早上员工陆续上班的时间,有人持刀闯进公司园区内,作为保安,他们有责任有义务来制止这个行为。二人所持的工具就是单位配发的防暴钢叉和橡胶棍。所以,二人作出的反应行为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履行保安的职责。如果保安躲在值班室里不出来,那他作为保安就是失职的。最后,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在防卫人的人身安全存在现实紧迫危险的情况下,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被动躲避,不允许其采取反击措施。
周宇说,如果不允许反击,只要反击就认为他具有伤害的意图,那么“主动防卫装备”,比如说防暴钢叉、橡胶棍,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只要配备“被动防卫装备”就足够了。“被动防卫装备”,就是防刺服、防弹衣、防弹头盔等。如果不允许防卫人进行反击,那么也就不可能出现刑法规定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甚至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情形了。
“在检委会上,我们讨论很久,最后得出了意见:认定正当防卫,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受伤。”周宇继续介绍,本案中的情形,嫌疑人已经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通过监控可以看到,不仅嫌疑人是这样认为的,一般人也会这样认为。不能要求两名嫌疑人必须先被对方砍中才能开始防卫反击,那就晚了。在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是否过当时所进行比较的,应当是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双方的实际损伤结果。对利益进行比较,即只要防卫人的人身安全、生命安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允许其进行防卫。本案中,杨云都拎着菜刀闯入了制药公司又骂又比画,在这种情况下,还不允许当事人进行防卫,合理吗?还需要等被砍中才可以进行防卫吗?所以,综合考虑,我们认为,本案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必等到被砍中才能开始进行防卫。
关于这个案件分为两个阶段,周宇认为:“我们不能以前一阶段行为就否定后一阶段。不能认定只要双方都动手就是互殴,从而否定正当防卫。”本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系由于被害人杨云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引发的双方互殴,但是没有造成故意伤害罪所要求达到的轻伤后果。互殴结束后,杨云从家中拿了菜刀闯入制药公司,辱骂并且挥舞菜刀,这就是不法侵害了,这已经开始了第二阶段,两位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已经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两位嫌疑人保护自己并且履行单位保安职责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不是双方互殴。
“也有观点认为,两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我们经过法律论证认为,两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后果,不成立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首先,“重大损害”指的是重伤以上的损害,本案中的损害是轻伤一级,不属于“重大损害”。其次,两位嫌疑人的防卫行为也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本案两位嫌疑人的防卫并不过当。
正无须向不正让步
2019年 4 月10 日,大兴区检察院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认定于满江、闫山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满江、闫山青作出无罪的绝对不起诉决定。
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闫山青流下了眼泪,“没事了,真的没事了,很激动,我现在都站不稳了。”
后杨云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9年12月27日,大兴区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杨云的起诉。
大兴区检察院检察官经过数次分析研判、补充侦查、检委会讨论,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公平正义。2019年4月16日,于满江、闫山青的辩护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赠送了锦旗,上书 16 个大字 :“忠于职守、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严谨细致”,并且送來一封联名感谢信,信上有该所 25 名律师的共同签名。同一日下午,55 岁的于满江和 63 岁的闫山青也一起来到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赠送了写有“维护司法公正、伸张社会正义”的锦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竖起大拇指。这一天,距离两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6 天了。年过半百的二人,经过此事,对人生又多了些领悟。
“案件自从移送审查起诉以来,历时 163 天,检察官始终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司法良知,给案件的承办律师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身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在此对周宇检察官针对本案事实开展大量细致入微的调查研究工作,致以由衷的感谢;我们对她用实际行动践行‘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珍贵的艺术品,把良心镶嵌到每一个案件的庄严承诺,表示崇高的敬意。”京兴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文付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车浩评价此案:“于满江、闫山青正当防卫案的认定结论是正确的。‘正无须向不正让步是正当防卫的核心理念,它落实到具体实践层面,就是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回避义务。以往很多否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往往是由于对这一司法理念没有真正认识到位。苛求防卫人必须在无可回避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防卫行为,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错误理解。此外,要求公民只有在遭受实际损害后才能启动防卫,也是源于误解了防卫的时间条件。近年来一系列正当防卫案的认定,表明司法机关正在逐渐摆脱以往的这些陈旧认识,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办案水平。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对于满江、闫山青案的认定,就是其中一个典型。办案检察官能够明确防卫人不回避的权利,澄清互殴与防卫的界限,顶住压力坚持认定正当防卫,彰显出司法机关与时俱进、维护正义、敢于担当的形象。”
(本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