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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排华法案》在美国司法裁决中的适用

2020-04-20董安静

锋绘 2020年1期
关键词:排华最高法院劳工

董安静

摘 要:1882年美国国会制定《排华法案》,规定限制中国劳工移民十年内进入美国。在条约签订之前到达美国但《排华法案》生效之前又离开美国的大量中国劳工,按照条约规定其本可以重返美国,因为没有进入美国所需要的返回证书被美国海关人员禁止入境,他们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向联邦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最具示范性意义的是周鸿(Chew Heong)诉合众国案。联邦法院的法官围绕条约与法案的冲突展开激烈辩论,出于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以及违反条约不予中国劳工救济利弊的权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周鸿胜诉。周鸿案件极大鼓舞了中国劳工坚持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在美国的中国人合法权益,大量的中国劳工得以突破法案限制得以重返美国。

关键词:1882年《排华法案》;中国劳工;人身保护令

美国国会于1882年5月6日通过排华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法案规定十年内不从中国输入劳工,已经在美国定居的或是在该法生效后90天内到达美国的中国劳工可以留在美国,其也可以在短暂离开后重返美国,法案不限制来中国官员、教师、学生和旅行观光者。该法案使得中国的移民主体中国劳工被排除在美国之外,中国的移民人数大幅下降。但仍有一部分中国人成功的利用法律豁免权即通过在提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进入美国,美国的排外主义者对此感到沮丧并通过国会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国劳工的法律限制。

关于19世纪末的这段中美交往史,国内外学者多将关注点放在排华法案制定的原因的探讨上。关于法案执行过程中仍大量的中国劳工通过通过合法途径到达美国的这一事实及其原因没有进行研讨——从1882年到1905年之间,约有12000名中国劳工通过对人生保护权的请愿方式将否决移民的决定上诉到联邦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做出对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中国劳工有利的判决,众多中国劳工如何规避严苛的排华法案的限制合法到达美国同样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1 1882年《排华法案》的条款引发争议

1882年《排华法案》依据中美之间于1880年签订《安吉尔条约》制定,该条约旨在限制新的中国劳工到达美国,中国官员、商人、学生以及旅行观光者不进行限制。但是法案中的部分条款的歧义引发了争议,中国劳工针对法案的争议条款依据《安吉尔》条约以及美国宪法赋予的权利积极的捍卫自身的合法利益。

1.1 1882年排华法案引起争议的条款

针对1882年排华法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法案第3条和第4条。1882年《排华法案》第3条规定:法案不禁止1880年11月17日已经在美国的中国劳工以及在法案通过后的九十天内到达美国的中国劳工。为了正确辨认1880年11月17日在美国的中国劳工,或者在排华法案通过后的九十天内前往美国的中国劳工,为了向他们提供他们有权根据自由意愿进出美国的适当证据,他们应该在美国进行根据美国和中国于1880年11月17日签订的条约,排华法案第4条同时规定:此类中国劳工在其离开美国的时候,应当由其离开时的美国港口的海关关长颁发注明其身份等信息的证明文书,作为其将来有权利返回美国的证据。

1.2 美国国会对1882年排华法案的修正

中国人利用法律豁免通过提起人身保护令的方式进入美国引起排华主义者的不满,他们无法对联邦法院法官对相关案件的判决施加影响,转而积极游说国会希望其对1882年排华法案进行修改。为了对中国人通过人生保护令进入美国进行回应,国会于1884年通过排华法案修正案,1884年法案更详细地规定了证明文书的要求和关于豁免的定义,并赋予美国驻中国领事执行排华法案的责任。修正后的法案规定“返回”证明文书和其他豁免第6节证书将包含更多辨别信息。周鸿(Chew Heong)案件是该修正案颁布之后第一起针对该修正案提起的诉讼,周鸿案件最大的争论在于法案规定证明文书是中国劳工重返美国的唯一证据如何进行解释。

2 中国劳工周鸿在1882年排华法案颁布后寻求司法救济

由于1882年排华法案未能达到排斥中国人的种族主义人士的期望,国会于1884年通过1882年法案修正案,希望修正已知的该法案中的漏洞。1884年法案规定,返回证书是中国劳工拥有重新进入美国权利的“唯一证据”。此时焦点再次集中在联邦法院这里,联邦法院的法官关于法案修正案的观点将对与此相关的部分中国人能否居住在美国产生重大影响。托马斯·里奥丹(Thomas Riordan)律师估计,在1882年法案规定的证明文书颁发之前,大约有12000名中国劳工离开了美国,如果1884年法案被严格执行,他们将失去重返美国的权利。

2.1 周鸿诉合众国案

周鸿诉合众国案件具有示范性意义。周鸿就是众多1882年排华法案规定的证明文书颁发之前离开美国的中国劳工的一员,从相关历史档案中能获得的周鸿的资料很少,他的真实姓名也不确定。美国地区法院的案件档案中称其为Cheen Heong,在报纸的报道中有时也称他为Chin Yeong。根据法庭记录档案显示,他是1880年11月17日之前的某个时间来到美国居住在加利福尼亚的中国劳工。依据1882年《排华法案》的规定,他有权重返美国的权利。周鸿于1881年6月18日离开加州前往檀香山并在那里生活了3年多。1884年9月22日,他乘坐蒸汽船马里波萨号(Mariposa)返回加州,港口海关人员以其没有法案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书拒绝其进入美国。

在周鸿因为无法重返美国陷入困境之时,他的命运迎来了关键的转折:中国驻美国副领事弗雷德里克·比尔(Frederick Bee)选择他的案件作为代表性的案例,以测试1884年修正法案在联邦法院的适用情况,用来评估同样没有被颁发返回证明文书前离开美国的大约12,000名中国劳工是否可以返回美国。周鸿在被拘留在加州港口的船只上的时候,通過他的律师威廉·霍夫·库克(William Hoff Cook)和托马斯·里奥丹向加利福尼亚州巡回法院提交了一份人身保护令申请,要求法院确定马里波萨号轮船船长海沃德是否非法将他扣留在船上并拒绝让他进入加州,要求向他颁发人身保护令。伦佐·索耶法官决定向其颁发人身保护令状。1884年9月29日菲尔德大法官宣布了他判决,认为周鸿无权进入美国,除非他拥有法案所需的证书。索耶以及咨询法官霍夫曼和萨宾表示异议,由于其他法官的反对意见,巡回法院发布了一份意见分歧的证明,允许周鸿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2 案件审理中各方争议的焦点

由于周鸿案件涉及的是宪法和法律问题,而非仅仅是十九世纪华人劳工对于美国排华运动的单纯的斗争问题,所以周鸿案件吸引了美国公众的注意力。联邦法官努力使排华政策和情绪与其他法律的要求相协调,包括美国需要遵守中美之间的《安吉尔条约》确定的条约义务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的宪法保障。

2.2.1 联邦巡回法院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

周鸿案首先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巡回法院审理。巡回法院法官认为法官应当执行国会的立法意图,中国劳工重返美国必须拥有返回证书。原告方认为1884年法案没有表明返回证书是中国劳工重返美国的唯一证据。被告美国政府认为应当对1884年法案采取严格的解释。被告承认法案可能会对某些人造成不公,但是这个问题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强调如果1884年法案与条约发生冲突,则必须维护国会的立法意图。他们认为法官的担忧是错误的,因为外国人没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此类案件无关国家的荣誉,法院应该保护的是美国人。最终巡回法院的法官的意见不一致,原告方获得“意见分歧证明”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2.2 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各方争议的焦点

1884年10月1日周鸿的律师提交了一份错误令,辩称巡回法院在解释1884年法案时出现错误。1884年10月30日案件在最高法院审理。法院利用其自由裁量权来推进案件的审理,以回应政府要求尽快就新法律的范围作出决定性的裁决。1884年12月8日最高法院七票赞成两票反对驳回了菲尔德大法官在巡回法庭上的裁决。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写下了多数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意见,而菲尔德和布拉德利两位大法官表示反对。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周鸿有权留在美国。

(1)美国最高法院认为1884年法案没有将返回证书作为中国劳工重返美国唯一证据。

最高法院驳回了菲尔德在巡回法院作出的裁决,采用了索耶在异议中提出的理由。代表最高法院多数人意见的约翰·马歇尔·哈伦大法官认为国会立法应该被解释为符合与他国的条约,他同时强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不强人所难。菲尔德大法官表达了异议,重申1884年法案的条款表明返回证明文书是中国劳工进入美国的唯一证据。他进一步指出,条约和排华法案旨在豁免条约签订时在美国居住的中国劳工,而不包括周鸿此类情况。

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认为法院必须解释法律以符合条约。根据最高法院于1804年确定的理论和先前中国劳工案例中的判决,多数大法官宣称只要有可能,法官应尊重条约的法律权威,因为宪法明确规定条约是美国最高法律的一部分。他们认为排华法案已经有效的控制了进入美国的中国劳工的数量,再对法案作出严苛解释以使得周鸿此类中国劳工无法进入美国会有损美国政府和人民的荣誉,这一代价太过高昂是不值得的。

(2)上诉人认为美国政府必须遵守1880年条约合理解释法律。

周鸿的律师在最高法院上诉时引用菲尔德大法官先前关于必须遵守1880年条约并合理解释法律的意见进行辩论。强调1884年修正的排华法案没有超越以前的司法判决,允许中国劳工在证明其无法获得所需证明文书时提供其他证据确定进入美国的权利。

律师强调对证明文书要求的严格解释违反了1880年条约和司法基本原则。他们认为法律不强人所难,既然国会没有明确否决联邦法院关于解释法案的判决,也没有打算废除1880年的条约,就表明国会应当遵守该条约的规定。而法案豁免了两类中国劳工,即在1880年条约签订时居住在美国但没有证书的人以及条约签订时居住在美国且有返回证明的人。

(3)被上诉人认为应对法律采取符合立法意图的解释。

美国检察官塞缪尔·希尔伯恩和助理检察官威廉·莫里在最高法院面前极力淡化1880年条约的重要性。莫里认为,如果对法规的两种解释是可能的,政府承认法官应该选择那个符合条约,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种解释是可能的。1884年法案的内容和法案的目的都表明国会要求所有中国劳工进入美国都需要提供返回证书。

周鸿最终取得胜诉,因为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认为法院必须解释法律以符合条约。根据最高法院于1804年确定的理论和先前中国劳工案例中的判决,哈伦法官宣称只要有可能,法官应尊重条约的法律权威,因为宪法明确规定条约是美国最高法律的一部分。他同时强调,排华法案已经有效的限制了中国劳工进入美国,再对法案作出严苛解释以使得周鸿此类中国劳工无法进入美国会使得美国付出沉重的代价,关乎美国政府和人民的荣誉,是不值得的。

3 结语

美国颁布严苛的排华法案限制中国劳工的同时,中国劳工也在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1888年,国会追溯性地终止了约两万名中国劳工在前往中国后重新进入美国的权利,也没有允许这些被排斥的人重新获得或者售卖他们遗留在美国的个人财产。 这些出于种族主义的法律不仅产生严重的结果,而且也是对该国根据1868年《蒲安臣条约》及其后续修改对中国所附义务的直接违反。尽管联邦法院在1888年法案颁布之后作出了对中国劳工不利的判决,即在1889 年“柴禅平诉合众国案”(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的判决中确认了一系列排华法案的合宪性,但是对于排华法案的斗争还没有结束。受周鸿案件的鼓舞,中国劳工和他们的律师坚持创造性地使用诉讼来维护在美国的中国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公众舆论对移民权利的关注較低的时候,他们迫使联邦法官考虑政府权力的范围以及外国人和公民的正当程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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