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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后重获新生

2020-04-19刘言

杂文选刊 2020年4期
关键词:一审判决证言一审

刘言

矛盾的证言

2005年2月12日深夜1点多,山东省临沭县几名警察将不满十六周岁的张志超带走。被带到临沭县刑警大队后,据张志超描述,他被拷在审讯椅上。“知道找你干什么吗?”警察问。他回答“不知道”。僵持了十几分钟后,他迎来了殴打。这时,张志超才明白,他被要求承认自己强奸杀人。

在此一个月前,张志超就读的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0班女生高某失踪,案卷材料显示,高某失踪的时间是2005年1月10日清晨。一個多月后,学校一名清洁工打扫教学楼三层的洗刷间,试图进入洗刷间内部一个已废弃数月的厕所,却发现锁无法打开,撬开锁后,看到里面是一具趴着的女尸,上身套着带血的编织袋。

2006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犯有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他获罪的原因之一是,在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案发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有人指证他出现在了涉案洗刷间门口。

洗刷间五六米外是一间男生寝室,当天,高某的同班同学王绪波、杨同振在宿舍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证言显示,王绪波称,大约早晨6点23分,他在宿舍里听到有女孩尖叫“你要干什么,救命”,随后,他和杨同振先后跑出宿舍,并看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其中一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戴着眼镜(后被一审判决认定为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

在一审认定的证言中,杨同振称,王绪波当时在“跟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说笑”。事实上,杨同振和张志超相互认识。杨同振的证言未提及见到张志超在洗刷间门口。这是一审判决结果后来受到质疑的地方之一。

张志超的四名同学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当天是星期一,按照学校规定,6点15分举行升国旗仪式,张志超参加了升旗仪式。有同学清楚地记得张志超的站位。但在一审的庭审中,公诉人并没有出示这四份证言。

按照一审判决的认定,张志超作案之后,离开洗刷间时遇见了王广超,将犯罪实情告知,并让他帮助看守洗刷间。随后,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用于将废弃厕所锁住。

令张志超获罪的重要原因还在于,他作出了多份有罪供述。他后来说,自己是被迫认罪的。

王广超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广超告诉记者,那天早晨他既没见过张志超,也没出现在洗刷间附近。但当年,他同样作出了指证张志超的供述。办案人员聊天时说到编织袋,他听到后,就开始编与编织袋有关的事。

程序有明显瑕疵

2011年,在母亲马玉萍一次探视时,已经服刑五年多的张志超突然向母亲喊冤,称自己并没有犯罪,曾遭到刑讯逼供。

为何一审时没有上诉,时隔多年才提出自己不是真凶?张志超解释,他在移送起诉时,县检察院来提审,他希望检察院能主持公道,告诉他们自己是冤枉的。但接着,他就被刑警队从看守所押回刑警队彻夜审讯,问他为什么要翻供。“他们那时候说,你可以再去继续往上找,但是不管找谁,这个案子最后还是他们给我查。听到这句话之后,我就绝望了。”直到后来,他在狱中学习法律知识,看到一些冤假错案平反的报道,才决心申诉。

王广超则说,检察院来提审时,以及第一次会见律师时,他都表达过自己是冤枉的。“律师每次给我灌输的思想就是,你这个案子是包庇罪,宣判完就可以回家。”

2012年,山东高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马玉萍继续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再审过程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从临沭县公安局物证室提取了相关物证并向公安部送检。鉴定结果显示,这些物证均未检测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生物信息。

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在侦查阶段办案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瑕疵且无法补正。比如数次讯问地点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发时,张志超年仅十六岁,但在四次讯问过程中,没有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在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同时,告知二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原载《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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