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交易运行机制 对中国市场的启示
2020-04-19荣超池晓彤
荣超 池晓彤
2015年,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其碳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27.3%,煤炭消费量占全球总量50%以上,石油消费量占全球总量12.9%。我国承诺2030年要达到二氧化碳排放的峰值,故自2011年起,先后在北京、上海、广东、天津、重庆、湖北等省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区,并于2017年底进行改革,正式在全国建立起统一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目前,在国际上,欧盟的碳交易运行机制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市场机制的领跑者之一,其在全球范围内经验最为丰富、体制最为成熟、涉及的行业最为广泛,我国在建设全国统一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时应当借鉴其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政策。
欧盟碳排放交易运行体制
欧盟碳交易市场(简称EU-ETS)从2015年起正式启动,其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目的建立的市场机制。EU-ETS规划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为期三年的一个交易期(2005年至2007年),第二阶段是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平行的为期五年的一个交易期(2008年至2012年),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分别是为期八年(2013年至2020年)与为期十年(2021年至2030年)的两个交易期。此体系现在已经进入到第三阶段的运行之中,它是世界范围内迄今为止体系较为成熟,配额流通性较强且行业影响范围最为广泛的碳交易体系。
EU-ETS其中包括五大部分:
一是总量设置机制:欧盟会先设定总的碳排放配额数量,将其再按一定比例把配额数量分配给各个成员国,并且成员国每年所得到的配额数量是依次递减的,从而达到欧盟所承诺减排额的标准值。配额总量设置的原则主要取决于欧盟在国际上需要承担的减排量或自主承诺的减排额的数量,最终根据配额量的总数相应地按比例给欧盟各成员国分配对应的配额量。
二是MRV管理机制:该机制是通过第三方审核机构对排放主体的实际碳排放量进行测算、核查、报告,为碳交易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三是强制履约机制:欧盟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相关企业在履行约定时,其实际的碳排放量超过了所获配额的数量,那么将会受到政府每吨100欧元的行政处罚。通过这种惩罚机制来约束企业的碳排放量,并且使企业增强节能减排的意识。
四是减排项目抵消机制:欧盟规定企业可通过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其他企业未使用的剩余配额,在履约之时可抵消其超过配额的部分,此行为是合法的。這项机制极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碳排放的剩余配额在市场上的流通,使得资源在市场机制下得到更优的配置。
五是统一登记簿机制:该机制登记了欧盟各个成员国每年履约情况(例如履约的产品数量、品种类型、交易金额)以及发放配额的情况,使得欧盟碳交易市场机制变得更为透明化,信息更加具体化,数据更加精准化。
欧盟碳交易市场如今已经进入到第三阶段,其也进行了一些管理制度的变革,具体表现在:一是欧盟逐渐将设定碳排放总量的权力收回。一方面,欧盟面对碳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之前试验阶段只需完成京都议定书承诺目标的45%,而到现阶段需要减排量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的20%;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各成员国为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而做出与欧盟整体的环境管制计划相违背的事情,欧盟决定将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碳排放上限的权力收回。二是配额拍卖的比例不断扩大。在试验阶段,欧盟将95%以上的配额免费发放给企业,但到现阶段,为使市场可以更加有序地运行,免费配额的比例将持续下降,最终达到配额100%有偿拍卖。三是实行冻结(储备MSR)制度。由于之前阶段市场上剩余碳配额过多,导致碳价格持续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难以达到减排的目的。进入第三阶段,欧盟决定根据市场上流通碳配额的数量来进行调整。四是逐渐扩大控排范围。为平衡碳排放的供需关系,欧盟将新的一些行业不断纳入碳交易体系之中,并且同时增加新的温室气体种类。
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自2011年在上海、北京、广东、天津、重庆、湖北等省市筹备建立碳交易市场试点地区之后,便开始进入到碳交易时代;2013年,广东省深圳试点区启动碳交易市场,标志着试点地区的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建立;2014 年重庆排放权交易所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自此之后其他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全部开始运行;直到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建立,我国此后便由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正式过渡到统一性的全国碳交易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相比于欧美一部分国家的碳交易市场来说,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
一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关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成熟的监管体制。由于我国地区众多,行业虽有统一的标准,但各地政府的执行力并不相同,很难有较为强制的约束力,惩罚的力度也略低,不能完全地使碳交易市场良好运行。
二是碳交易总量不足,在碳交易市场下交易的总量占比总配额数量的比重过低,市场的活跃度明显不够。与此同时,在对企业进行碳排放权分配时,分配的方法不够合理,大型排放企业拥有大部分的碳排放权配额,而大型排放企业是否依照约定履行协议并不确定,同时此类企业会对碳交易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若此类企业不履约,那么碳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及市场信誉将会出现明显下降,造成市场上的配额停滞,市场机制不能够正常运转。
三是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所覆盖的行业范围不够广泛,并且碳交易产品类型还不够丰富。由于碳交易市场所涉及的行业不够多元化,且产品过于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碳交易市场上碳配额的供求平衡关系,导致碳价格会发生不稳定情况,不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良好稳定运行。
四是我国没有明确的碳交易市场人才储备计划,并且缺少对碳交易市场有深入研究和精通碳交易市场规则的人才,以及没有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才培养体系。由于缺乏碳交易市场人才,导致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较为缓慢并且国际化程度相对较低。
对中国碳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是加快建立与全国碳市场相适应的国家法律与地方性法规,明确碳市场运行的各类主体关系职能。尽快出台“全国碳排放交易权管理法令”,在国家层面上明晰碳交易配额的核查、报告、管理、交易和监督等内容,通过较高层次的立法,在法律范围内明确碳交易市场上各类行为主体的职责以及其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应采取强硬的惩罚措施,督促企业更加自觉地履行其节能减排义务。
二是加快建立与全国碳市场相匹配的各种管理制度,并创新业务模式来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根据湖北试点地区的优势,应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性碳交易登记系统;根据上海试点地区的经验,要建立起具有国际市场影响力的交易平台,并且要建立起涵盖碳价涨幅限制、碳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市场应急情况管理机制。同时,为了碳交易市场可以持续健康地运行,我国还应丰富和创新碳金融产品,加快开发和推进碳期货、碳基金、碳保险、碳抵押等新型的金融产品,建立多元化和差异化的碳金融交易平台体系,為低碳融资提供更多的渠道。
三是深入推动中国碳交易市场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广度合作交流,并且加快相关学科专业的建设和人力资本的培养。中国应在《巴黎协定》的基础之上,结合“一带一路”的合作契机,加强我国碳交易市场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在政策制定、保障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和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深度交流合作,学习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理论,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出切实可行的“中国方案”。与此同时,我国也应该加快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制定较为系统的培训计划,建立完善的人才储备体系,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优秀人才。
四是完善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体系,统一第三方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立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体系时,应该遵循“宁少勿多”原则,避免出现“总量过剩”的情形。从先期的免费发放配额,要逐步向有偿竞拍和免费发放的混合阶段推进,逐渐扩大有偿竞拍占总量的比重,最终直至完全的有偿竞拍。对于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面,在已有的历史法和行业基准法的基础之上,可以建立起企业差异、行业差异、地区差异等新的更加完善公平的碳配额分配方法。对于统一第三方机构服务标准体系方面,应该建立一致的服务标准,明确其责任义务、选取资格、服务要求和收费标准等规则,增强市场的竞争性,避免服务行为趋向于行政化,阻碍碳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
通过实施以上的政策建议,我国的碳交易运行机制会逐渐步入正轨,成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中不可或缺的影响因素。